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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问题3篇

第一篇

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2.完善立法体系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作者:王玉玲 单位: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第二篇

一、经济法下对中小企业实施保护的意义

(一)对中小企业保护的理论意义一是有助于实现经济民主,经济民主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政府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从宏观经济领域进行调控,在微观经济领域进行规制,从而实现对要素市场的有效监管。经济民主首先体现民主原则,即公众参与、征求民意,民主决策,中小企业在经济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引下,无法表达自身的利益,无法从产业规划中获得政策导向性倾斜,而政府的缺位和越位,更加重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因此倡导恢复经济民主,促进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与发展;二是有助于实现经济公平,公平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需要,作为经济领域的公平,需要才能够程序公平到实体公平,从经济利益的分配和担负上获得有效的公正,特别是对于市场经济转轨期,加大对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对于企业不论大小给予适度的平等地位;三是有助于实现经济自由,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自由是整个经济法所坚持的核心价值,没有经济自由的支撑,政治民主就是空话,大企业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固然重要,而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更是捍卫经济自由价值的时代精神,从经济领域来推动经济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促进法治社会的成熟和稳定;四是有助于实现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是市场经济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基础,对于一国经济来说,不仅要从经济数量上来满足经济结构的调整,还要从经济质量上来实现健康的经济体制,特别是应对经济全球化中的金融风险,更需要从金融体系的改革中,发挥政府对金融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金融资本市场的有序开放,确保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安全。(二)对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强化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对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扩大社会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改善民生,民生就是教育、就业、分配与稳定,而中小企业作为实现社会就业的最大载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无疑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据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占全省就业总数的94%,而其缴纳税金占全省财政的61%,对工业GDP的贡献率达到86.2%,可见中小企业在发挥社会就业领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对于教育发展来说,中小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带动作用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迫切需要高素质的产业工人,而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是提升企业人才的关键,校企合作、校工合作成为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支撑和动力;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繁荣,文化产业的发展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基础,特别是文化产业对创意人才的高度依赖,使得文化产业更倾向于知识经济、治理经济的特点,从产业战略调整到文化产业的活力,中小企业为文化产业提供了丰富的优质土壤,更是弘扬民族文化、激活文化市场的动力源泉;三是有助于发展区域经济,从当前我国典型的区域二元结构来看,东部区域与中西部之间的经济差异性,一直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而中小企业在拉动区域经济中发挥了强力引擎的作用,如“江浙模式”的发展,将乡镇企业等非国有经济作为区域经济腾飞的重要力量,对此国家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区、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等,都是以基于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来协调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基于经济法下强化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发展对策和思路

(一)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困扰其发展的关键问题,政府在金融政策的制定上应该发挥其“有形之手”的作用,加大对市场经济下的有效干预和调控,因地制宜的改革和创新地区经济发展金融体制,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协调商业银行开展差异化融资服务,优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提升审批的快捷性和效率,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备的金融产品。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规范民间融资平台,鼓励设置社区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和区域性特征,灵活的构筑全面的金融综合服务机构,最大化的引导中小企业获得充分的融资渠道;借鉴国外成熟经济,加大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如引入资产证券化,将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实现证券化,通过对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分离,将资产转换为可以售出的特殊的金融产品,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二)构建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立法体系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从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来看,结合信贷紧缩导致的结构性问题,政府需要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完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从融资立法视角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政府在有效的法律体制保障下,通过建立差别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实现对中小企业在资金、产品、专利、股权等方面的简化和规范化,从而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生态环境和竞争环境。(三)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及信用担保机构统筹中小企业金融发展规划、信用担保、产业政策等服务,主动协调各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创业基金之间的关系,搭建广泛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紧张局面,切实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的形成;在信用担保领域,建立由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以政府资金、金融机构负担金等构成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通过信用担保平台来实现对企业融资担保,增进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动力。强化对财政税收制度的倾斜力度,政府财税支撑是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辅助,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给予的就业补贴,一方面有助于中小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和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另一方面帮助经济欠发达区域从财税减免和补贴中,从源头上化解融资难度,促进区域间优势互补。

三、结语

从价值体系结构来分析中小企业保护所体现的经济法价值,实质上是经济法的正义价值与经济制度的协同统一,关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与正义,强度对不同企业的同等对待。秉承经济法价值的正义观和效率观,从推动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改革中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和法规环境,更好的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切实实现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作者:林洁 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

第三篇

一、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对地产市场的调节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市场本身能够自发解决的,政府不应当干预。这是目前现代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谨慎干预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忘记市场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仅仅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角色,不能够跨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当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谨慎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干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伸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

1.去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的障碍

在实践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地产商,因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场有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热衷进行卖地,地产商则疯狂的进行囤地,尽管这些土地价格很高,但最终都要被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这是导致目前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一些杂费所构成,这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这种行为的不断出现,造成了较为那种的后果,国家在开展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种市场的障碍,为市场的发展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2.投资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规模比较大,利润的回收周期也比较长,对于保障性住房,民间资本一般都不愿意进行投入。加上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们不能指望地产商放弃自己的利润来主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要主动投资和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样才可以保障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虽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固然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主体,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经营方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对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地产商给予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可以采取回购的方式的获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下,国家投资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二、小结

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不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住房市场的调节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住房市场进行调节,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柯特 陈莉莉 单位:浙江海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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