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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现状及监管建议

【摘要】在快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金融这一行业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大数据产业,并且凭借其自身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并影响着我们生活。然而,在葳蕤的数据背后存在着诸多漏洞等待改善。本文将根据如何看待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对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劣处进行分析,希望以此发现现存问题使互联网金融模式更加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影响;对策建议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得到了飞速的发展,P2P信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同时由于其飞速发展以及法律的滞后性,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仍存在一定的缺失,同时行业也缺乏自律性。法律的缺失和自律性的不足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在日趋完善的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开启了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与互联网自身的特征密不可分。互联网金融的首要特征在于突破了地域性。众所周知,地域性的存在极大的限制了传统金融行业快速发展,传统金融行业很难突破地域性的特点进行全国乃至全球的信息资源配置,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大量信息媒介不再仅仅被限制于某一区域,跨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障碍,已然快速发展成为了全球性的巨大金融网络,互联网为金融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第二个重要特征为去中介化,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消费者来说提供了更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不再需要中介来为消费者提供投融资信息,只要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发布融资信息或者选择项目进行投资即可,摆脱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特征,投资者与融资者直接进行沟通,更好地进行资金合理优化配置。多功能性是互联网金融的第三大特征,凭借着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及其他周边线下服务,快速准确地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可以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便捷准确的数据分析服务,简化大量繁杂的中间过程,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选择进行自动化安全管理,极大的提高金融效率。同时互联网金融不仅可以减缓金融方面的排异,还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进行必要保护,在交易时间上大幅缩短提高操作效率。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移动化的特征,随着手机、电脑等的不断普及,移动自助终端的数量不断增多,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科技和现代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支付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金融支付方式,投资者和融资者只需在家中使用手机简单操作即可完成传统金融的业务,甚至传统金融行业所无法完成的跨区域业务。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将会开启金融领域碎片化的思维模式。互联网金融可以针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将海量的碎片化金融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得到更为大众所喜好的金融信息,更好的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利用所得到的专业金融信息分析结论,可以给互联网金融用户提供特定的具有针对性的有效信息,更好的促进金融产业的发展。

2、互联网金融模式现存问题

2.1对传统金融造成冲击。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首先是对于商业银行造成的存款分流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很多中小银行弥补了宣传不足的短板,同时中小银行更加优惠的存款政策使得很多存款资金流入中小银行,造成商业银行的存款分流现象。其次是对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造成很大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崛起,例如支付宝、微信、QQ钱包的快速普及,使得传统金融行业的代理收付、代理保险、存款、贷款、汇款等业务造成了巨大影响。再次是对于货币政策的影响,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存款功能,因此会对传统金融货币的流通方式和流通速度产生影响,改变了传统的货币供给结构,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存款功能使得对货币具有一定的蓄水池作用和代替功能,由于要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导致央行不能很好的掌控货币的流动情况,进而增强了央行对于货币的调控难度,减弱了央行对于货币的控制能力。2.2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的操作。在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化及其跨区域性、便捷性等优势之下,不法分子同时利用这些优势和法律滞后性进行一些违法、违规操作。比如在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上凸显出的巨大问题,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的自动化跨时间、空间的优势给予了企业和消费者极大的便利,然而有很多不法分子也利用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的优势发布一些违法、违规信息,发现法律的漏洞并钻法律的空子,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更有甚者会进行刑事犯罪,例如将互联网金融网站伪装成钓鱼网站从而套取用户的金融信息,非法开设博彩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吸引大量用户进行投资然后携款潜逃等。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这一优势进行的违法、违规操作,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我国市场经济和谐稳定。2.3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风险。(1)互联网金融导致信用风险的增加。在信息大数据背景下,人们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时不可避免的需要向网站、软件提供自己的个人私密信息,但是这些个人信息真的如网页双方协议、软件用户须知中写的那样安全吗?非也,像全球著名的Facebook脸书网站曾遭到过大量用户隐私数据泄密。不仅是全球著名互联网企业如此,甚至国家网站每年都会遭到大量网络恶意攻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披露。(2)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在当下很多的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交易传递金融风险,将利益最终转移至关联方自己手中或者对公司业绩造假从而蒙骗用户,最终目的仍是维护自身利益危害用户权益。(3)互联网金融还存在自融的风险。以p2p平台为例,自2014年以来p2p平台每年以倍数增长,但每月曝光查处的问题平台超过了新增平台数,并且参与人数不减反增。在这些平台中大部分出现问题的为民营系p2p平台,但是大多数消费者看中了p2p平台所谓自称的优势如过高的回报率、短标等,进行投资。在一段时间后发现p2p网站崩溃,跑路,最终使用户受害。那么这种自融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好在我国现法律已全面禁止,但纵观互联网金融的问题漏洞这只是冰山一角,丞需完善。(4)互联网金融存在相关透明度风险。大部分的网站、平台的平台报告、资金交易池等关键信息无法透明。即使法律规定第三方银行接管不允许自行保管资金,仍有许多网站顶风作案,恶意降低关键信息,降低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从而以达到蒙骗用户的目的。一个网站的资金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网站的信誉程度,只有广大用户在投资时分析清楚,才不会重蹈覆辙跳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陷阱。(5)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问题。除信用风险问题中提到过的恶意攻击之外,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着一些不可克服的技术风险,例如信息数据存储安全本身就会存在不稳定性,可能由于突然的断电导致信息存储失败。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企业管理更可将信息实现异地备份、云储存等,更好的保护数据安全,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但是这样做无疑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身成本,因此现实中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支出而不采取措施避免互联网存在的技术风险。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3.1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并行。所有的商业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然而如何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减到最低,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模式又该如何监管?首先应该清楚表明监管的基本理念,从公平、安全秩序、效率、平等出发,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诚信机构体制,规范现有互联网金融模式,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做起。在原则性监管的大方向下,以服务和引导为主,对于尚处于初创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采用原则性监管,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于此同时,设计大量的金融规则对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可以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市场因素、不同的金融产品适用对象等因素分别制定金融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在实际监管中要结合现实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的采取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兼顾市场活力的创新和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只有注重双方权益保护,均衡各方利益才能更好的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安全。3.2明确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存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在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制下,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都有直接的监督管理权力,但是每个部门对于监管部分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规范细化,造成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工不够明确,在互联网金融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后可能存在哪个部门都管或者哪个部门都不管的情况。除此之外,各个监管部门内部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没有明确细分到具体负责部门,究竟哪一个部门负责哪一个事项。其目的在于消除重合目标防止多重处罚或处罚空白,保证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安全。因此我国应明确执法主体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尽快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更好的将违法违规操作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维护互联网金融安全。3.3信息披露透明化。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安全与信息披露的程度密不可分,只有保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信息高度透明化才能更好的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维护保障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披露的信息的有效、真实、完整,以维护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为宗旨,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信息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越透明,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防止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利用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但在企业和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时要注意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的隐私和企业以及平台自身的商业秘密。3.4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自我监督。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都是从其内部产生的,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的自我监管十分具有必要性。加强互联网金融公司内部自我监管,不仅要细化全体互联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能及责任,更要加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以及监管。针对所有互联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律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建立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措施,做到人人知法守法,只有自我监视,时刻提醒自己,才能防患于未然。3.5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金融机构一定程度上等于传统的银行功能,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程度远远不及。因此应当适当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批准要求,做出精细化的规定和管理,仔细甄别是否具有运行资质能力,对于不具有资质能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律予以拒绝准入,从而可以防止在日后的运营中出现问题,最后危害整体网络金融安全秩序,损害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根本权益。

4、结语

现代网络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少企业已经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给予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加之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导致了许多大可避免的问题危害了互联网金融安全和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基本权益。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创建一个绿色互联网金融环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金融环境会越来越和谐稳定,从而助力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参考文献】

[1]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02)

[2]陈麟,谭杨靖.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趋势及监管对策[J].财经科学,2016(03)

[3]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信息安全管理6(01)

[4]张丹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6(01)

作者:李润泽 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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