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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银行保险对比简析

1金融监管机构的放松管理

在欧洲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影响下,法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并不严格,允许银行与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相互之间参股、控股,形成严密的股权合作关系,这种控股集团模式能够使合作双方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银行和保险的全面融合。与法国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则相对严格,奉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银行保险间的经营模式仍以普通代理模式为主,该模式基础薄弱,不仅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为抢夺银行资源而展开的恶性竞争,导致彼此盲目追求短期利润,更会制约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法国银行保险对我国银行保险的启示

2.1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面对具有潜在市场的中国保险业。首先,在产品的设计开发方面,各保险公司应细分目标市场,明确市场定位,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真正做到“私人订制”。比如有的人购买保险产品,主要侧重于养老防病功能,而有人则倾向于投资理财功能,这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员工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和营销手段,能够针对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客户群体,提供不同的保险方案。其次,在银行资源的共享方面,保险公司之间要摒弃以往粗放式的“价格战”,逐渐转变为产品、品牌和服务等综合实力的竞争。最后,在增强民众的保险意识方面,各保险公司除了要借助国内银行业的良好形象,经常性地召开银保产品推介会、宣讲会等活动,还要善于运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通过播放一些与保险相关的公益或商业广告,循序渐进地改变普通民众对于保险行业的偏见。

2.2加强银保合作,积极推进国内的银行保险业向更高层次的模式发展

在该条文的影响下,从2009年到2012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已先后控股多家中小型保险公司,打破了国内银行保险长期处于销售代理协议模式的局面,开创了国内银行保险发展的新模式———金融集团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人员、技术、资金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集团的整体竞争力,但也需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2.3制定并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由于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短、发展水平落后,在行业的法律监管方面仍存在不少“真空”地带,因此,自2010年起,银监会和保监会相继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目的在于打击银保市场上的不法行为,保护银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强化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但国家在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无论是银行业还是保险业,都应自觉遵守法律和行业标准的约束,逐步在实践中形成一套自律性的管理办法。

作者:王慧 单位: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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