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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币经济法属性研究

通说认为,货币是从商品交换发展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①。虽然马克思对于货币概念的精准归纳和定义已经成为学界通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于货币的多角度认识和思考货币以及货币现象背后的法律意味。在肯定货币作为金融活动的基本载体与基本要素这一前提下,在时间的长河里货币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现象,并且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这样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不断轮回中更新着自己的内涵。

一、货币财富的私权属性

从私法角度来看,货币为一种现实财富,具有一般物和资本的两种属性。

弗里德曼将货币看作是个人或者厂商的收入大于支出时,拟短期持有的资产,并将其称之为“购买力的暂时居所”[1]。人们之所以“使用货币作为购买力的暂时居所,其理由是他们预期在不久的将来接受一种可以再生产的财货之交货,或者是因为他们需要一种把购买力转移到较为遥远与无定限的未来之媒介物”[2]。相对于经济学家的晦涩,法学家们则直截了当地指出:货币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而已[3]。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自然具备一切物的本质特征。首先,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特殊的种类物,货币赋予其持有人现实购买力———虽然货币本身不是请求权,但是货币可以赋予持有人以货币的名义来主张类似请求权的权利[4]。这种权利被表述为,货币就是对财富的要求权(Claim)。正如英国学人A.C.L.戴所说:“货币的真正意义是其持有人可用以购买任何事物的要求权”[1]。即在不同的交易场合,货币表现为不同的权利形态:在公共交通、自动售货系统货币就是一种请求权,对手无法拒绝交易;在协商选择性交易的情形下,货币也是一种请求权,但交易对手可以选择是否交易;在偿付债务等场合,货币仅仅体现为一种支付手段,作为他人债权的标的存在;不同于债权的地方在于,此种请求权的产生并非源于债的关系的确定存在,可以向任何人提出,或者用以偿付任何债务。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现代货币属性却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在保留价值尺度、支付工具、流通手段、储藏手段以及世界货币等传统职能的同时,货币的投融资功能变得日渐突出,其职能的重心也发生了变化:“现代货币的主要职能不是交换与储藏,主要充当增值的手段。”货币的这种财产性格的变化,使得“货币除以前的使用价值以外,还有了‘作为资本而起作用的使用价值’。”[5]货币就其固有使命而言,原本只是交换的媒介物,而不是资本,此时的货币依然没有脱离传统民法上物的基本含义;然而,当“货币在作为收益的目的而被使用的时候,即是为了购入其他的资本或附利息借贷的目的所使用的时候,便成为了‘资本’。”[5]

显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物和作为资本的物的含义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的:作为一般种类物的货币是以其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其权利存在的目的和终结,其本质在于消费;而作为资本的货币则是以其所有权的处分作为其权利延续与发展的起点,其功能则主要在于通过自身运作而创造衍生财富②,其本质在于投资或改变财富的存在形式。对此,马克思曾有精辟的论述:“凡是我作为人所不能做到的,也就是我个人的一切本质力量所不能做到的,我凭借货币都能做到。因此,货币把这些本质力量的每一种都变成它本来不是的那个东西,即变成它的对立物。”[6]同时,马克思的这一分析似乎印证了现代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所有秘诀:即将所有的原来的本质属性以及危险隐去,而借助一种货币化了的证券来投放到资本市场供人们选择。

最后,货币对其持有人的影响。货币也使其持有人获得了某种人格上的自信:“货币的力量多大,我的力量就多大。货币的特性就是我的———货币占有者的———特性和本质力量。”[6]对于货币这种改变一切的魔力,马克思更为坦白:“对于个人和那些以独立本质自居的、社会的和其他的联系,货币也是作为这种颠倒黑白的力量出现的。它把坚贞变成背叛,把爱变成恨,把恨变成爱,把德行变成恶行,把恶行变成德行,把奴隶变成主人,把主人变成奴隶,把愚蠢变成明智,把明智变成愚蠢。”③这不仅是马克思对于货币巨大社会影响力的肯定,也可以看作是它对货币和自由关系的某种暗示。

二、货币蕴含的公权关系

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法权关系的体现。无论从货币的发行、持有、使用以及跨国使用等环节来看,货币的生命周期中无处不体现出各种权利关系的博弈和影响。只有当货币切实控制在其持有人手中,而为其所能完全处分时,货币大多体现出一种私权关系。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货币背后所蕴含的公权关系始终与货币如影随形。

从货币的演进历史来看,围绕着货币的公权力争夺主要集中在铸币权或者发钞权的领域。当然,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与货币相关公权力的制度设计(如铸币权、发钞权等),在制度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历史意义等方面是绝对不可同日而语的。例如,秦始皇统一中国时就将以秦半两为代表的货币改革列为重要的统治手段和工具;统一货币发行权力的目的主要在于建立起天下一统的货币制度体系,以巩固封建政权的统治基础;而英格兰银行独享发钞权的历史,就印证了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皇权的妥协过程,当然这也是一个权力与权利互换、分享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就是拿大英帝国特定范围内的货币发行权来作为交换的筹码。

从现实货币形态来看,无论是纸质货币、代用货币、金融货币还是电子货币,其背后都有相应专门立法的存在,使得货币背后的法权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发钞权的范围,而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尤其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区域货币一体化,以及近些年来不断出现的主权货币信用危机等现象,更明显地体现出货币背后法权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因此,“货币这个词在其严格意义上正在日益成为一种公共制度;公共权威、公共制度和一般公共交往及各种各样的担保形式,还有使其合法化的范围和程度,都越来越构成货币的涵义。”[4]

第三,货币更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的重要介质。自凯恩斯主义以来,无论东西方国家都在理论与实践上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凯恩斯政府干预理论的精髓。即使是自诩为“自由竞争”与“自由贸易”捍卫者的美国,其货币发行、流通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国家干预倾向,且不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倒掉,还是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打算开着直升飞机在曼哈顿上空撒钱,仅就美元本身的可兑换性而言,“其全部的纸币和硬币实质上都是‘法定的不兑现’的货币。它之所以是货币是因为政府用法令规定它是货币(即,政府宣布对于偿付公众和私人的全部债务来说,货币是人们所必须接受的东西)”[7]。可以想象,一国政府货币当局完全可能利用其手中的货币发行权来影响宏观经济走势。当然在正常情况下,货币当局的货币发行还是会遵守经济发行原则④,以避免过度的财政发行所带来的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但也不排除货币发行当局违背货币发行规律而增加货币发行总量(即所谓货币的过度财政发行)以转嫁货币贬值风险,并剥夺该货币持有人手中的财富。显然,过度的财政发行欠缺法律上的正当性,是一种剥夺他人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幸的是,这种国家利用其垄断的铸币权/发钞权而干预、剥夺社会财富的现象,古往今来绵绵不绝。无论是王莽新政时期出现的剪边五铢,还是蜀汉诸葛丞相的铸大钱,再到民国末年币制的频频变动,都上演了一幕幕政府滥用货币发行权力而剥夺天下财富的丑剧。

三、货币的经济法属性解读

(一)货币的双重财产权利属性

对于货币法律属性的认识应当根据时代的不同加以区别,“要把货币作为独立的物而发挥作用的时代区别开来,把社会重要的资本采取所有权的时代与采取金钱债权的时代区别开来,这是弄清资本的法律构成所要求的。”[5]也就是说,对于货币的物的属性,应当结合特定的时代背景加以理解和框定。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货币,实际上是在同时发挥着作为一般物和作为资本的双重作用。这种双重作用的存在,就使得原本简单的支付过程,也具备了某种投资、融资,并且为当事人提供新的获利可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支付过程中采用远期汇票或者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无论是远期汇票的出票,还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开立,都赋予了持票人/受益人,仅就远期汇票以及信用证本身获取利益的可能,一项简单的贸易,却在支付环节中添加了新的货币/资本交易,该如何看待这两层(至少是两层)交易的主次关系或者依附关系呢?实际上,目前只是从理论上将货币的双重财产属性进行了区分,在具体实践环节,并未针对作为物的货币或者作为资本的货币加以有效的制度区别。即作为物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断裂的情况。

此外,即便是对于包括“货币”在内的诸多基本理论范畴和原理的认识,也依然停留在19世纪初叶的认识水准和视野范围内,这也是现代私法落后于社会发展,而无法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给予明确答复的重要原因所在。尤其是当金融危机来临的时候,法学对于金融危机的分析和思考显得非常苍白,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对于基本概念的深入反思不够。

(二)货币的公平理念

人类内心对于交换的公平性的质疑与渴求,也是导致货币产生的重要原因。约翰·穆勒⑤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提出“货币是交易的一种媒介与价值的共同尺度。”的观点清晰地表明了当时人们对于货币从早期人类社会的物物交换脱胎而来的基本共识,对此马克思评价道:“穆勒把货币称为交换的中介,这就非常成功地用一个概念表达了事情的本质。货币的本质,首先不在于财产通过它转让,而在于人的产品赖以互相补充的中介活动或中介运动,人的、社会的行动异化了并成为在人之外的物质东西的属性,成为货币的属性。”[6]

显然,在穆勒和马克思的眼里,货币产生的原因在于物物交换的不便以及“需要的双重合”[7](Double-coincidenceofwants),或曰“欲望的双向一致性”[8]的困难与巧合等客观经济原因。这一看法也在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得到了支持:清泷信宏和约翰·穆尔在阐释货币自然起点的过程中,强调了“承诺”和“信任”是货币产生和起源的重要原因,在他们看来“一名当事人做出多边承诺的能力能够替代其他当事人的信任缺失。”[9]从而消弭了人们内心对于充当交换媒介的货币的安全性与公平性的质疑,点明了充当交换媒介的货币存在的前提条件中还应当包括信任。

由此可见,货币与公平理念之间的关系为:货币在充当交换媒介之前,必须具有法律上“物”的一般属性,且得以能为其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时,方能承担交换媒介的作用。这在物物交换时代,自然不在话下;然而当货币被用来当作一般等价物的时候,物物交换中必须存在的双方欲望的一致性没有了。换句话说,使用货币交易的目的已经不再是获得某种特定物的使用功能、以满足当事人的某种需要,而仅仅演变成获得某种交易可能的储备;取得货币的目的变成了为未来的交易做准备。此时,货币持有人便处在了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担心今天储存的货币是否能够在未来的交易中继续保持其应有的价值;另一方面担心如果今天不储存货币,是否会丧失明天的交易机会?!货币持有人在心理上对于个人财富是否会在未来的交易中受到损失的担心,便与他取得货币的同时被保留了下来。这种状态会促使货币持有人去寻求对于货币安全性以及公平性的保障,要么通过建立信任、承诺关系的方式达成对未来交易的公平的承诺;要么寄托于一个法定的货币来强制推行公平。因此,无论从货币的产生还是货币的使用角度来看,货币都必须具有公平的内核。随着交易范围、交易形式的不断扩大与更新,确保货币这一公平内核的作用慢慢被集中于法定货币,而内部货币的运用范围被进一步的压缩,这是公平的要求,理当也是公平的结果。当然,货币的这种公平内核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每次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易都是公平的,而这恰恰是货币公平理念得以发展的重要转折:显然,以私力救济难以保证货币的公平内核,只有通过某种外部宏观调控力量的干预方能实现货币公平,这就是经济法上公平理念的体现。

(三)货币的平等理念

货币之所以能够展示出某种平等的外表,是货币在交易上的普遍接受性使然。这里的“普遍接受性”是指货币能被社会大众普遍无差别地接受、使用。货币的这种普遍接受性最初主要来源于货币使用人之间的相互承诺与信任,后来随着银行开始承担发钞任务以后,货币的普遍接受性主要来源于银行的承诺与保证;再后来,国家逐渐取得了垄断的发钞权力以后,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则变成了一种国家的承诺,国家通过法律强行规定其法定货币的普遍接受性。虽然今天的美元纸钞上依然印有“InGodWeTrust”的训诫,但又有谁能够否认美元背后真正的影响者不是美国政府呢?“任何东西只要从习惯或当局的法令中获得威望,即使没有任何其他直接的用途,即使离了这种威望便没有任何价值,也能满足这种条件。从威望中产生的信用有时很脆弱,这部分是因为易于被其数量的过分增加所破坏。”[10]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对于美元主动贬值的批评与诟病;以及2011年关于美国国债上限的两党纠缠及其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冲击,就是对其国家威望的质疑。

但正是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虽然强弱不同),使得货币具有了普遍的可接受性,得以在市场上自由穿行,充当其交换媒介的作用,并将平等的观点潜移默化地传播。可见,货币在充当人与人之间交易纽带的时候,所展示出来的、至少在形式上具有一种平等性。对此,马克思的解说更为精辟:“货币的特性的普遍性是货币的本质的万能;因此,它被当成万能之物……。货币是需要和对象之间、人的生活和生活资料之间的牵线人。”[6]

马克思显然不是货币万能论者,他只不过是在强调货币的纽带作用:“如果货币是把我同人的生活,同社会,同自然界和人联结起来的纽带,那么货币难道不是一切纽带的纽带吗?它难道不能够把一切纽带解开和联结在一起吗?”[6]

除了普遍接受性将货币与平等连接起来之外,西美尔的对货币与平等关系的观点不能不提,他认为:“货币是‘一切价值的公分母’,将所有不可计算的价值和特征化为可计算的量,它平均化了所有性质迥异的事物,质的差别不复存在。货币最直接也最有效地实现了社会价值平等的诉求。”[4]

这里的核心语汇是,货币对不同事物的质的差异的抹煞,即是说,所有有价值的事物的特质都可以最终用货币加以量化,其他要素都被忽略不计,且由此而产生了一种平等的可能。按照西美尔的说法,其中的关键在于货币具有的所谓无特质或者无个体性的内在品格。“因为它立于个别对象之间并且与它们的每一个都保持着相等的关系,它就必得是中立的。”[4]

实际上,货币提供了任何物品或者行为都难以提供的一种转换的可能性,它以社会成员无差别的普遍接受为前提,同时又以平等的标准去衡量一切社会成员,虽然这种衡量有时候呈现出的是一种道德上的冰冷,但是正是市场经济,以及经济法存在的真谛。

结语

除了从货币的双重财产属性的角度去分析看待货币现象背后所蕴含的经济法属性之外,也可以从宏观经济角度对货币的经济法属性加以探究,例如就有学者将货币界定为“货币系与国民生产总值或其他某些经济活动衡量措施密切相关的资产总额或者价值。”[1]的看法,这类观点与前述关于货币财产属性双重性的认识并不矛盾,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即离开货币与特定所有者的联系,从整体社会财富的创造和运用角度去认识看待货币的经济法属性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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