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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国内法学教育改革

一、中美法学教育史比较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

中国法学教育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春秋时代,邓析开设了最早法学私塾,这种授徒式法学教育模式一直延续至清末。1895年,海关道台盛宣怀创办了北洋学堂。20世纪以来的中国政局持续不稳,频繁的政治体制变革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建国后,中国的法学教育效仿苏联,以讲授苏联法为主,没有形成中国独立的法律制度。文革时期我国的教育理论发生了重大的偏移,“法律无用论”的思维充斥教育界,导致大部分法学院停办。[1]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基础差、人才断档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至今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脉络

美国的法学教育史与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是一脉相承的。在殖民地时期,美国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是留学英国,本土只是在法律事务所中进行学徒式的职业训练,所以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这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从源头上打上了职业化的烙印。从美国出现法学院开始,理论教育要与实践需要互动的教育目的在法学院的教育中明确体现出来。准备成为律师的人,不只是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打工以赚取从业经验,同时要辅以法学院的专业学习。19世纪50年代以后,法学院在法律教育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在好的法学院,学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东西,因此能够读得起书的学生都选择到法学院学习,于是法学院成了孕育优秀法律实践者的摇篮。[2]

二、中美法学教育在实践上的比较

(一)目标定位不同

美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可以用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怀特的一段话加以概括。康内尔法学院创立时怀特说:“我们创办法学院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其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辅以相当的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3]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与美国差异较大。中国法学教育基本沿袭了前苏联模式,主要目标是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这一定位把我国的法学教育捆绑在政治的裙带上,否认了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事实,导致很长时间以来国内很多大学不设独立的法学院,甚至不设独立的法律教研室,而是把法律教学人员编制在两课教研室,或统称为“法政教研室”。

(二)办学标准不同

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建国后的很长时间内都是停滞的。1978年改革开放后,出现了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中国法学专业队伍30年增长了200多倍。至2008年11月,我国有634所高校设立了法律本科专业,在校法律本科生达30万。[4]但是在众多的法学教育层次中,学位体系不明确,目标并不清晰,各层次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整体形象。比较而言,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更高,层次更加规范,并且有自成体系的评估系统。1878年成立的全美律师协会是最具权威的法学教育评估机构,该机构对各法学院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只有通过全美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才能得到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美国的法律学位主要有三种,JD(DoctorofJurispru-dence、LL.M(MasterofLaws)以及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5]这三种学位都是后本科教育,这样的生源基础既提高了美国法律工作者的入行门槛,又保证了培养的人才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三)课程设置各有侧重

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涉及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是由教育部和司法部共同规定的。第一学期开“法理学”是各高校法学教育的惯例,而“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多数新生要花费大量精力去熟悉晦涩的专业术语,如本土化、法系、罗马法等。美国一年级新生的法学课程和我国截然不同。美国的一年级新生开设的课程主要有:“侵权法”“合同法”“刑法”“民诉法”等,都属于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除了实践性、针对性强外,美国法学课程设置的另一大特点是选修课比重大,美国各法学院以专题形式开设范围广泛的选修课,如“精神病学与法律”“法律社会学”等。我国法学教育的背景课程匮乏。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移植多于创新,例如民法主要移植于德国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主要移植于英美法系等。所以要想学好中国法律,首先应充分了解那些被移植的外国法律。可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并未开设“罗马法”、“德国民法”典等经典大陆法系课程,甚至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背景知识的课程都极少见。[6]这导致很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了解了现行法律条文,无法掌握真正的法律思维。

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策略

(一)确立合理的法学教育目标

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在培养精英人才和服务社会的实践功能上,这是由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的特性决定的。法学从根本上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必须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用理性的法律思维去界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传统的中国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人,多层次的准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政法干部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建国后的法律文化的废墟上,这种短平快的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然而,正如江平先生所言,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中流砥柱,是一个精英的群体。这一群体必须是知法的、懂法的,知道法的过去、现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法的未来,单纯的法律常识的培养是不够的。美国的法学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政治家和领袖,这与法学目标的合理定位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借鉴美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应定位为培养精英的法律职业者。

(二)规范法学教育办学

针对中国法学教育办学层次混乱的客观现实,当务之急我们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提高办学层次。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考虑取消专科层次。法学教育的起点至少应是本科教育,并逐步提高,直至具有独立的法学院的本科院校。其次,净化法律执业的群体。要求进入实践操作环节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思维、社会责任感等。这就要净化律师准入门槛,没有法律学历的人不得进入法律执业环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中国目前对报考律师资格的要求是具有本科学历即可,不管是否是法律专业,很多并未专门学习过法律的人通过短时间自学,掌握司法考试的技巧也可以通过该考试。而卷面分数并不能全面反映一个人的综合法律素质,通过短平快的突击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由于欠缺法律思维方面的训练,在实践中难当其责。所以我们应从源头上把关,提高司法考试资格的报名门槛,提高我国的法律执业群体的素质。

(三)提高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针对性

法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绝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更何况我国现代法律有着典型的移植特点,在课程设置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增设法律素质课。在课程设置上笔者认为应增设有关法律背景、法律文化、法律史方面的课程,如“罗马法”、“法制史”、“德国民法典”等。这些课程是培养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者必需的。其次,增加选修课的数量。选修课能够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由于学生自主参与了课程选择,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针对法律专业学生的选修课数量有限,很多法律方面的选修课是专业必修课的翻版,因而只能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放。而法科学生为了凑足选修的学分,无奈地去修了插花、园艺等其他专业的学科,这对培养法律思维的价值可谓微乎其微。所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选修课的质量是当务之急。笔者以为以下科目可以开设为专门针对法科学生的选修课:“罗马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法学”“逻辑学”以及英美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等。

作者:丁芳 单位:金陵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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