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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信仰的理性诠释(4)


笔者并不关心康德对反对者批评的回应是否有力。在今天,这个问题的争论实际已经没有多少意义。笔者关注的是这样一个现象:康德对基督教信仰的诠释完全放弃了信仰主义立场,而立足启蒙以来的理性主义视域,对基督教信仰作出理性化的道德诠释,尽管康德说这种诠释是以“教义性诠释”的历史性解释为基础,但实际上他的诠释基本上没有受到《圣经》文本中神學启示的牵制而任由理性自由驰骋。康德致力使宗教回归其终极意图或纯粹状态,促成道德的上帝王国在地上实现,最终将宗教建立在人的自然理性之上。康德的这种诠释是否消解了文本自身在建构诠释意义时的作用,而仅仅把文本看作是诠释者自我投射意义的空间?如果是这样,文本是否对诠释者失去约束力而使得诠释变成诠释者的自我表演,失去客观性?在承认诠释者具有诠释的主动性前提下,诠释者如何实现诠释追逐真理的责任?由康德的“哲學释经原理”所产生的这三个问题,直接关乎哲學诠释學之诠释活动的客观性和真理性,有必要认真对待。
  仔细分析康德对基督教信仰的诠释,可以肯定康德的诠释完全摆脱了文本的约束,他让文本从属于自己的理念范型,也就是说,康德把经由批判考察的理性处理为可以直接应用的、已经建立好的分析结构和解释框架,而自身不再是需要解释或者考察的对象。康德的诠释在这种理念范型支配下,解构了文本和作者的价值,从而使得文本的意义成为诠释者自己已有理念范型的投射。诠释不是从文本中发现意义,亦不是在诠释者与作者的视域融合中共同建构出意义。文本的意义是被诠释者创造出来的。据此可以断言,在康德宗教诠释學中,“文本里有无意义,不再是问题的中心;重点是,谁掌控解释的过程:在建立意义时,谁是老大?”如此一来,诠释的重点既不是文本所言之物,也不必考虑诠释者与作者的交往互动,诠释活动的关键是诠释者处理文本与作者关系的方式。被诠释出来的意义既不在文本架构中,也不在作者的意识中,意义的生成取决于诠释者借以解释文本的分析结构和解释框架。这样,情形就如范浩莎(kevin Vanhoozer)所言:
  解释的目的已不再是发掘那来自读者之外的信息,并让读者自身和这信息产生关联:现在的解释反倒是要逃避这样的碰撞。解释归解释:不断制造新的解释,以免必须对文本做正面回应。不仅如此,作者也在诠释活动中消失。范浩莎指出:
  作者为文本意义之主宰,不只是个形而上學的错误:有些批评家主张,作者的概念其实就是压制性的意识形态建构,兼具政治功能。对他们而言,如果让文本活着,又要解放读者,那么作者一定要死。
  由此可见,康德的“哲學释经原理”有走向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可能。这种具有强烈的单向度主体性的诠释活动,突出地表现出哲學理性对神學信仰的销蚀,是启蒙以来西方系统化和理性化基督教尝试的巅峰之作。经由康德诠释的基督教信仰的经卷《圣经》,实际上已不是宗教信仰文本,而成为进行哲學教化的道德读本。康德“哲學释经原理”最可能导致的结果是用以理性为主体的哲學取代或者消解以信仰为主体的宗教,最终将人变成没有情感诉求之类非理性品质的纯然理性“存在物”。这些纯然理性的存在物如果依照康德的要求,将神學信仰有关上帝存在之需求变成一种道德上的设定,引导人们走向之善的理性保证,这样,宗教的超越性就演变成纯粹理性思之问题和实践理性行之问题,宗教就化身成为人间产物,其取向不再是神化超越物,而是绝对化有理性的人,从而将宗教的神圣救赎转变为人间的世俗救赎——在地上实现上帝的道德王国,即“每一个人的自由都能同其它每一个人的自由按照一个普遍的法则共存”的伦理共同体。就此而言,笔者也能体味到康德的善良用心和理智上的困顿。康德生活在启蒙昌明的年代,他本人又是一位纯而又纯的理性主义者,一方面他秉承启蒙旨意,要求用理性检视一切,连神圣的宗教和法律也不能例外;另一方面,他通过理性批判发现了理性的界限及误用理性的危害,但启蒙的召唤还是促使他义无反顾却又小心翼翼地使用理性于超越性的宗教领域,力图将宗教信仰变成纯然理性范围内的事情,结果,他依然陷入理性与信仰的争斗这样一个古老的陷阱,而脱身的方法无异于正统的神學家,只不过他让理性占据上风而已。理性与信仰的关系并未得到良好处理,两者之间的紧张与对立照旧如此,现代人所面对的宗教信仰困境不但未得到纾解,反而有加深之嫌疑。但无论如何,笔者必须表达出自己对康德的尊重。尽管笔者不认同康德的做法,但敬佩他的努力,况且,康德的诠释开辟出一条前人从未尝试过的理性化诠释基督教信仰的新路径,其诠释的典范意义怎样评价也不过分。
  笔者的批评是从诠释學角度出发,针对的是康德的诠释學意识及其诠释方法,重点指出康德在诠释活动中对文本和作者的忽视,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诠释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危险。在笔者看来,诠释活动是诠释者、文本以及作者之间互为主体的交往行动。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其他方看做被动的客体,是主动的主体投射自己所欲阐发意义的载体或显现空间。在交互主体的诠释活动中,有着自己分析结构和解释框架的诠释者的诠释,必须有一限制或者说需承担一定能够的责任。诠释者所欲承担的责任就是他的诠释不是为了制造一种新的解释,而是要使自己的诠释趋向真理,因此,真理性要求就是诠释者主体性发挥的限制性因素。在此限制下,诠释者一方面要自觉地接受文本的约束,在自己的前理解结构指导下,客观地深入到文本的历史文化语境之中,面向真理约束自我,有意识地在文本中寻找诠释得以展开的路径,接受文本内在精神的指引,自愿与文本直接面对面地碰撞,追求接近真理的新诠释。另一方面,从交往行动角度,与作者建立密切的交互主体关系,合理定位作者在诠释活动中的意义与作用,既不能消灭作者,否认作者意向在决定文本诠释意义过程中的作用,也不能夸大作者的作用,认为作者是文本意义的权威给予者。实际上,正像哲學诠释學所表明的那样,文本的意义是视域融合之效果历史的产物。如范浩莎所言,作者的写作类似一种交往行动,文本的意义也必须通过交往行动实现出来。因此,诠释活动所要揭示的文本的意义既不来自作者的主观意见,也不来自文本本身语言符号的运作。用交往行动理论可以这样解释文本意义的生成:“作者在他的交往行动中,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实现文本语言符号系统的某些可能性,并借此传达出特定的信息。”诠释者通过文本愿意接受作者发出的交往意愿,并以文本为交往场域建立起与作者之间的互为主体的交往行动。这种互为主体的交往行动,既不是为了让诠释者单向度地去理解作者所发出交往行动中包含的信息,并将其解释为文本意义,也不是将作者仅仅看做诠释活动的引起人,而在诠释活动开始后就移身其外,以便使得诠释活动向着解释文本本身内涵意义之方向发展。实际上,在这种互为主体的交往行动中,诠释者、作者和文本发出的都是交往行动,而这种交往行动是在特定历史文化传统中发出的,因此,这种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所提供的社会交往规范和知识范型,就成为将诠释者、作者和文本之交往行动所包含信息解析出来的前理解结构和实现视域融合的前提。如此解析出来的信息就是诠释者所欲解释的意义,而这种意义的真理性存在于交互主体的理性共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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