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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社区法律援助初探

一、社区法律援助的困境

1.制度方面的限制

社区法律援助组织作为民间的、非官方组织,其从事的范围、人员的组成、资金的来源因其自身的特点,从诞生之日就缺少相关国家政策和制度的保障。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强有力支持。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资金来源以及对与法律援助的对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等均需要政策和法律加以明确。

2.资金方面的限制

社区法律援助的义工可以无偿的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但是不能形成固定的模式,资金的匮乏使得社区法律活动往往会无疾而终或是成为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短期行为。很难想象,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同国外民间组织一样从社会上募集资金,有自己的银行账号、有自己的独立的办公场地。资金渠道不畅,无法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就难以保证社区法律援助稳定性和长久性,就难以将社区法律援助活动做大做强。

3.人员方面的限制

中国有13亿人口,但是,取得律师资格与中国人口的比例相差极其悬殊,而在我国的西部等边远地区,连取得律师资格的人都难少之又少。无论是北上广还是珠三角,选择的都是一线、二线城市,而西部边远地区、农村、乡镇这些急需法律专业人士的地区,无人问津。社区法律援助应运而生,解决了这些地区的法律援助欠缺,专职律师不愿去,法律援助顾及不到的问题得到了相对的环节,但是资金匮乏、福利保障欠缺、制度的缺失、社会的不认可,又必然导致援助工作人员的匮乏与不稳定。

二、社区法律援助的途径

1.采用官民并举,双轨制发展的方式开展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无论是官方主办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是以民间为主体的社区法律援助来说,其受众群体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因此,两者是共荣共生、相辅相成的关系。采取官方主导的法律援助和民间为主导的社区法律援助双规共同发展的办法,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2.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指导、帮助、促进社区法律援助的进步和发展

(1)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管理制度。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发起人和管理者,应当制定完善的社区法律援助的管理制度,应加强政府主办的法律援助中心与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协调,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解决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后顾之忧。(2)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出资,社会监督的资金筹集体系。从政府角度来讲,对于社区法律援助要从鼓励、引导着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也可以出台一些政策扶持,此外,应充分利用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社会性特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建立通畅的社会筹资渠道。(3)扩大社区法律援助的人员构成规模。社区法律援助毕竟不等同于法律援助,其成员的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因此除了律师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以外,还可以考虑让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法学教师、从事政法、综治工作的人员以及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组都加入其中,可以从事专职、兼职的法律援助工作。(4)社区法律援助的内容。①对特困家庭提供义务法律服务,主要为其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援助服务。②广泛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活动。相对于特困家庭等特殊群体,社区法律援助的受众人群还应当包括社区的普通的居民,因此,进行普法宣传工作是社区法律援助与政府主办的法律援助的区别之一。③开通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联络方式。除了在有条件的社区,开辟专门的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室,让社区居民可以面对面的接受法律援助以外,还可以在社区设立法制宣传栏,设立24小时的服务电话,采用有人值守和语音答录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一个与社区居民沟通的方式。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开设社区法律援助的网站,让社区居民足不出口就可以享受到社区法律援助。

作者:任彦成 单位: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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