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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信仰的理性诠释(2)


 康德的这种解释不仅解决了恶在理性上存在的根据,同时也为具有恶之倾向的人去恶向善提供了一种现实路径。依康德之见,人由恶迁善,只有一条路径即按照意志自由之要求去规范行为这样一种内在化路径。依据神恩或者依据性好欲求规制人们的行为以求得善行的实现,都是以不纯之动机决断行为,实际上是以性好欲求以及后果回报为行动的准则,以幸福为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重建向善的禀赋就是要祛除掉这种依据,让“道德法则必须要直接性地决定意志”,确保“行为的客观决定根据必须始终同时就是行为唯一主观充分的决定根据”,实现对道德法则的真正敬重。这样,“在理性的判断中,道德法则完全客观地直接地决定意志,而弃绝掉一切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人之自由决断,其因果性只能由法则决定,它将一切禀好,从而将对人本身的尊重完全限制在纯粹法则的条件上。在这个基础之上,绝无可能产生任何的恶。因而,正是凭借对道德法则敬重的道德情感,并且以此作为一切行动的唯一根据,即作为我们行为的出发点,我们就可以在人之心灵中重新唤起向善的禀赋,并进而弃绝掉恶,从而依据法则作为准则行出善。”
  总结上论,可以看出,康德是在启蒙语境下谈论宗教信仰的。将宗教的趋善诉求控制在理性范围之内而不得逾越是康德的使命。表面上看,康德在这里直接讨论的是人性的善恶及弃恶迁善等问题,而实际上,在这里实质上得到深入讨论的是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直接证成的是,不是信仰上帝就有美德,而是拥有美德才会信仰上帝,不是用启示或规章性教条来解释善,而是用善来解释为什么启示或规章性教条值得信仰。就此而言,康德是在理性基础上建筑自己的宗教体系的。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康德不是用超越的神學信仰来保证道德实践理性的正当性,而是使用道德的实践理性去证成超越的神學信仰。恰如有的论者所言,康德从来没有反对基督教的信仰,他所致力抨击的,是建于妄用与误用理性上的宗教信仰。故只有在经过批判的理性之后,我们才可能对信仰产生真确与适当的了解。就此而言,《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一书的本义就是阐释将宗教限于理性之内的可能性,以便尝试提出人应如何在适当运用理性的情况下,产生对信仰的正确认识。
  二、经卷诠释的模式与原则
  康德将宗教局限于纯然理性界限之内,用理性来诠释基督教信仰,形成了批判哲學对宗教的道德化解释。康德希望将批判哲學对宗教信仰的理性诠释推广至各种不同的信仰系统,并基于道德对神的启示、表达这些启示的宗教文本(宗教法规、教义规章)作出符合启蒙要求的诠释,从而将“作为神的启示學说之总和的宗教”转变为“作为神的诫命的一般义务之总和的宗教”。这是康德要在宗教哲學领域内完成的一场“哥白尼式革命”。为此,康德系统地提出了“哲學释经原理”,借以推展信仰之理性诠释的普遍化实践。
  如前所述,康德将道德建基在实践理性之上,而宗教又是道德的一个必然结果,因此,宗教完全可以以自然理性为基础建构起来,称之为“唯一真正的宗教”或“纯粹的宗教信仰”。“唯一真正的宗教”把义务认作上帝的诫命,并视之为一切宗教的本质。这就是说,真正的宗教是把道德义务当做上帝诫命勤勉遵行的宗教,真正的信仰是把善的生活方式视作侍奉上帝、让上帝喜悦的“纯粹的宗教信仰(无须规章而建立在纯然理性上)”。康德说:
  宗教不是某些作为神的启示的學说之总和(因为这种总和叫做神學),而是我们一切作为神的诫命的一般义务之总和(而且主观上是把这些义务当做诫命来遵循的准则之总和)。宗教并不是按照内容亦即客体而在某一部分上与道德有别,因为道德关涉到一般的义务,相反,它与后者的区别是纯然形式的,也就是说,它是理性的一种立法,为的是通过由道德产生的上帝理念而给予道德以对人的意志的影响,去履行其所有的义务。
  与“唯一真正的宗教”或“纯粹的宗教信仰”不同,那些在某时某地现实存在的宗教,除了包含“唯一真正的宗教”所主张的“纯粹信仰”外,还包含许多与道德无关的“历史性内容”,如“奇迹”等。由于宗教不是按照内容亦即客体而在某一部分上与道德有别,它与道德在形式方面的区别并不妨碍它本身实际上也可以被看作是理性的一种立法,意在通过由道德产生的上帝理念对人的意志施加道德影响,促使人担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那些以规章为依据的“教会信仰”的信仰方式,只有将自身从“事奉神灵的宗教”发展为“纯粹道德的宗教”,才能成为“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纯粹的宗教信仰”,从而放弃遵从神秘启示的教会信仰,教会信仰须以“纯粹的宗教信仰为最高诠释者”。
  然而,在实际的宗教信仰诠释活动中,对信仰的诠释并非必然地以“纯粹的宗教信仰为最高诠释者”。人们至少能够看到另外一种诠释模式,即按照教会规章的要求诠释宗教信仰。这种诠释模式在基督教學界最为流行,它与康德所赞赏的理性诠释模式不同,对信仰本身的关注远胜过对真理的关注,其诠释重点是教会信仰而非宗教本质。按照康德的观点,教会信仰诠释方式如若使用不当,就会导致妄信和专断信仰。
  为了区分这样两种不同的诠释模式,康德将主张从诠释者私人理性出发,并将依据教会章程即依据“产生自他人的任性的法则”对信仰进行诠释的“圣经神學家”,称之为“为了教会信仰的圣经學者”;而将主张从实践理性出发,依据“可以从每个人自己的理性发展出来的内在法则”对信仰进行诠释的“理性神學家”,称之为“为了宗教信仰的理性學者”。康德指出,就基督教的信仰解释来说,无论是“圣经學者”还是“理性學者”都承认依据《圣经》进行的诠释尤为重要。因为,《圣经》作为上帝的启示,提出了信仰的最高标准:“‘《圣经》都是上帝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等等,都是有益的’。而由于后者,即人在道德上的归正,构成了所有理性宗教的真正目的,所以,这种归正也包含着所有经书诠释的最高原则。这种宗教是‘上帝的灵,它引导我们进入一切真理。’”因此,在《圣经》方面的博學对于正确诠释宗教信仰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圣经》这部记载着上帝启示的经典有着丰富的學识有利于对《圣经》的考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正确诠释《圣经》所包含的上帝真理。“所以,哪怕是掌握了其基础语言的诠释者,也必须拥有广泛的历史知识和批判,以便从当时的状况、风俗和意见(民众信仰)中,获得能够用来向教会共同体解释其理解的手段。”如此看来,相对于仅仅依据一种内在的情感来诠释《圣经》的真正意义及其神性起源的诠释方式,《圣经》的博學或者依据神性启示以及教会规章展开的诠释活动,“是一份神圣文献的真正的、有资格的诠释者和托管者”。因为依据内在情感的诠释方式不仅远离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且“很少能够从一种情感推论和查出对法则的认识”,“更难凭借一种情感而推论和查出一种直接的神性的影响的可靠征兆”。再进一步,依据情感的诠释极容易为“全部狂热敞开大门”,让道德情感丧失尊严,混同于任何一种幻想式情感。职是之故,“除了《圣经》之外,不存在教会信仰的任何一种规范。除了纯粹的理性宗教和《圣经》的博學之外,也不存在教会信仰的其它任何诠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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