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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是司法创新的重要途径

任鸿隽先生曾经说:“现在观察一国文明程度高低,不是拿广土众民、坚甲利兵作标准,,而是用人民知识的高明,社会组织的完备和一般生活的进化来做衡量标准的。”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包含了人民的文化程度、社会组织的完备程度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区别于中国历史上任何政权的鲜明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法律体系等,无不以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概言之,不管是国家文明程度,还是政治体系,人民都是构成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单位,是决定一个国家富强的中坚力量。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观念的碰撞与冲突是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全盘西化,还是立足本土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之路,这是作者在本文中所要谈及的。

一、司法腐败与法治困境

司法腐败,顾名思义指的是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公、检、法、司和监狱劳教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知法犯法,违法乱纪,从而造成司法制度的混乱和法律公信力的丧失。我国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一直将惩治腐败作为“维稳”之根本决策,但是效果差强人意,腐败现象依然层出不穷,“腐而不败”。梁慧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说:“(法学教育界)在官员面前卑躬屈膝,把硕士帽、博士帽戴到他们头上,没有想过他们是否忠于法律”,“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除了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法制体系不甚完备,关于司法腐败的根源,作者思考了以下几点:

(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阿克顿勋爵(LordActon,1834—1902)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他认为,不管是信仰者的权力,王公贵族的权力,人民的权力,代表人民的、代表金钱的权力,还是自称代表自然法、代表“进步力量”、代表正义与和平、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权力……总之,不管是什么权力,代表也好,不代表的也好,只要它是以暴力为后盾(这是必然的)的,只要它失去了制衡,必然要成为“绝对的权力”,而成为“绝对的权力”后,就必然会倾向于残暴、腐败和不义。

(二)内部监督点不盖面,民主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司法监督以内部监督为主,法院依靠检察院监督,检察院有上下级监督的权力,公安机关受政法委的监督。而在某些地区,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三权制约的效果并不如立法目的那般理想,监督体系的错位,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管力度有限,导致某些机构上下沆瀣一气,滋生司法腐败。腐败有诱因,一方面来自于权力的无限附随利益的无限,人对利益追求的天性导致权力之手的恶性,从而导致腐败防不胜防。另一方面,权力制度的落后也在事后推动了腐败的恶化。

(三)人治思想尚存,法治尚未完全建立

“法治”是自清末法制变革法律西化的概念,纵观中国五千年的历史,自夏启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到封建帝制清王朝的灭亡,“君主一统天下”的人治思想从未间断毫无争议地被继承下来。新中国成立后仍未摆脱“个人主义”的崇拜,“法制”建设依然缺失。直至“文革”结束,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建设才开始起步。鉴于目前的法治困境,解决司法腐败,不仅需要反腐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和充分尽职尽责,司法民主化是取得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在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的同时,使司法权的行使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让普通民众有序参与决定案件基本事实、性质、措施等司法过程,从而改进权力制度,以“私权利”督促“公权力”的行使,遏制司法腐败。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司法走群众路线,让公民监督司法的一种典型。

二、取之精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

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弊利共存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不免有些学者望文生义产生误解,从而没有真正把握其精髓,这也是他们极力反对和排斥的原因,因此,正确认识是必要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审判员必须具有的“人民公仆”特色,一切以利民为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精髓在于它体现的司法的人民性。主要表现在:

(一)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

裁判官角色往往被人民赋予神圣的色彩,司法中立的同时,人情的天平也不可避免有所偏颇,故而司法审判的地位油然尴尬起来。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倡调解为先解决纠纷,体现“以人为本”兼顾“法律后盾”,顾此及彼,相得益彰。

(二)过程中要人民群众参与,调解和审判

依靠群众,认真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调解与审判相结合。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不带任何框框,经常深入群众,力求客观、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多方面听取各种意见,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然后经过审慎地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找出是非曲直的客观根据,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

(三)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

“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首先,调查案情时需要依靠群众,以平等的态度,耐心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其次,在处理纠纷时也要依靠知情的群众,向当事人说理说法,力求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原被告两方的对立情绪。这样的判决,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法理人情;既能使双方当事人服判,又能取得周围群众的同情和拥护。

三、一条司法改革的探索之路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西方法律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也不可小觑。近年来,对于一些旧的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学界的看法多分为两类,莫非弃之不用和大力保持。作者认为,恰如清末变法,于马锡五审判方式而言,我们既要吸收外来先进法律因素,也要保持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实质。

(一)一种可参考的民事诉讼模式

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转型时期,对于新理念和新模式的接受必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况且,新理念和新模式有其自身的超前性,不一定适用于中国社会的法治模式,不适用于中国社会的模式必然被淘汰,必然被中国人民所抛弃,此种情况下,代表传统理念的审判方式则相对处于优势地位,故能被广大群众接受和吸收,并广泛流传。

(二)一种可借鉴的监督方式

中国社会的转型,工业重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推进,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对于法制的要求也逐渐提高,而我国现在诉讼模式中存在的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赋予法官太多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避免这种可能的腐败危险,司法被迫回到形式正义,更多地牺牲实体公正,这些都导致中国的司法模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而综其产生的根源及历史沿革到今市场经济的需求,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失为一种可借鉴的监督方式。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司法改革方兴未艾,中国法治建设何去何从仍然是个探索的路程,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下的“以民为本”,在历史绿色农业论文长河中滚职称论文滚向前,并未消亡,反而被司法改革的浪潮冲出海面,不断地被检验着其真理性。在中国社会持续转型的今天,司法民主必然是获得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实现“司法民主化”一个适当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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