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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贸易双方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在当前以买方市场为主的国际贸易中,赊销贸易成为主流。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在赊销贸易领域积极拓展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和其他解决方案。文章以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为样本,研究其开发部署贸易服务设施(TradeServicesUtility),为赊销贸易及银行相关融资业务过程中数据流的提供集中处理和匹配服务的业务。贸易服务设施对赊销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风险产生了新的影响。

[关键词]赊销贸易;银行付款责任;贸易服务设施;贸易供应链;供应链融资

当今国际贸易依然以买方市场为主,进口商占有优势地位,越来越多地提出远期付款条件。与此同时,由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制造业的崛起,我国作为生产和出口大国,曾经的人力成本优势不再,面临的竞争压力增大,议价能力普遍较弱,加之金融危机的余波影响,越来越多的欧美进口商提出赊账付款的要求。面对竞争压力,为了抢夺订单、扩展市场,许多企业不得不考虑接受赊销贸易。据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以下简称SWIFT)的评估所述,随着商业模式的变革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普遍转向了赊账贸易。如今全球贸易75%-80%以赊账方式进行譹訛。但是,赊账这种以买方(进口商)信用为基础、为买方所乐于接受的付款方式,对于卖方(出口商)来说却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巨大风险。一方面,赊销贸易使得买方可以在收到货物、检验合格甚至销售货物之后才付款,但另一方面,卖方不得不在未取得支付保证前首先放弃对货物的所有权,并且有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而使货款延迟甚至被禁止支付,此外,赊销占用自有资金时间长,影响卖方资金周转。因此,企业经营者必须寻找能够控制风险、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赊销解决方案。

一、赊销融资与TSU

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赊销解决方案一般为赊销供应链融资平台。以中国出口融资有限公司(ChinaEx-portFinanceLtd,以下简称CEF)的高保障性赊销解决方案为例,赊销结算过程大体分为三步譺訛:第一步: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及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根据双方贸易需求,为买方提供一定额度的应收账款购买额度,账期最长可为90天。第二步:在装船出货后,CEF见单即替买方向卖方支付80%货款。第三步:账期结束后,CEF向买方催收货款,支付剩余的20%货款给卖方。毫无疑问,高保障性赊销解决方案分担了卖方80%货款的风险,缓解了因买方赊账造成的卖方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也满足了买方的赊账需求。但是,对于融资机构来说,如果在买方所在地没有完善的分支机构,将会给资信调查、风险评估、催收工作等带来重重困难,操作成本也很难控制,一旦买方违约,追偿也十分困难。贸易服务设施(TradeServicesUtility,以下简称TSU)所构建的赊销供应链融资平台基于“卖方银行”和“买方银行”进行操作。交易发生时,双方银行向TSU网络平台提供买卖双方的订单、运输单据和发票等贸易信息,由TSU对其进行集中化匹配处理,并在整个过程中向贸易双方银行提供情况报告。由此可见,TSU主要的作用是信息核对和信息共享譼訛。TSU引入了银行支付义务(BankPaymentObligation,以下简称BPO),即在交易信息匹配完成后,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做出独立、不可撤销的即时或延期付款责任承诺。在实际操作中,TSU框架下的赊销贸易流程大致如下,在交易信息匹配完成后,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支付(或承诺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卖方银行根据与卖方的协议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在赊账期限届满后,买方银行向买方催收账款,然后将未付的部分货款支付给卖方银行及卖方。这种模式在高保障性赊销解决方案的基础上,降低了成本,保证了付款银行(即买方银行)风险评估的可靠性和催收成功的可能性,使买方银行的风险更为可控。

二、贸易双方的法律风险问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BPO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BankPaymentObligations,以下简称“URBPO”),BPO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严格限于金融机构间。URBPO将BPO业务严格定义为银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PO业务的受益人(Beneficiary)是卖方银行,而非卖方,BPO是买方银行对卖方银行的付款责任。2.银行不对数据及单据负责。买方银行及卖方银行的一项职能是接受并代替买方及卖方向系统平台提交数据,职责定位为数据的传输方。BPO的成立条件是:(1)卖方银行及买方银行录入基础贸易信息相匹配,建立基础交易(Baseline);(2)卖方银行录入的贸易单据信息与已建立的订单信息(Baseline)相匹配或虽不匹配但买方银行接受不匹配点(Mismatch)。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仅根据买方或卖方提供的数据进行录入,不对买方或卖方提供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也不需要审查或传递相关贸易单据。3.对卖方银行无责任要求。URBPO详细规定了买方银行到期付款责任的成立条件、独立性、金额上限等条款,而对卖方银行责任未作单独说明,仅在对所有参与银行角色的统一描述中一并带过,针对因卖方银行操作失误所导致买方银行损失等相关责任,URBPO没有进行界定。4.无仲裁条款。由于URBPO仅适用于银行间金融机构,不涉及实际贸易参与主体,因此在URBPO中并没有约定争议的仲裁条款。根据URBPO的规定,买方银行与卖方银行通过事先约定适用法律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进行处理譾訛。基于以上几个特点,严格遵循URBPO的TSU对赊销贸易中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买方对卖方的付款义务变成了买方对买方银行的债务。由于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通常是TSU平台的交易信息匹配正确(或者虽不匹配但买方银行接受不匹配点),买方收货(或取得单据),此时赊账期未届,买方银行替买方提前付款,相当于为买方提供贷款融资,由此取得对买方的债权。在这种情形下,买方主要面临这几个风险:卖方虚假发货并提供虚假单据诈骗货款;银行见单付款,而买方提货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付款后在途货物的灭失风险。无论是卖方欺诈、违约,还是货物灭失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结果在法律上都不会影响买方与买方银行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为了降低和转移风险,买方可以与卖方约定不进行全额赊销、以多种付款方式分期付款,与买方银行约定只进行部分货款的融资、违约或灭失风险分担条款等。其次,卖方与卖方银行是一种由协议约定的代理关系,卖方银行代卖方接收货款。虽然URBPO规定“受益人”是卖方银行,但实际上卖方和卖方银行之间的关系由双方的协议调整,即卖方银行收到货款后转给卖方,卖方支付佣金。因此,卖方在收款流程中应当关注除了与买方的交易合同之外,还有其与卖方银行之间的协议。在这种情形下,卖方对买方的远期债权发生了变化,其变化形式包括两种:卖方对卖方银行的即期(或远期)债权、卖方对卖方银行的即期(或远期)部分债权和对买方的即期(或远期)部分债权。卖方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是对卖方银行的债权问题,包括卖方银行违约、买方银行违约而导致卖方银行无法按期履约、卖方与卖方银行互负债务的情形。为了控制风险,卖方应在与银行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清偿(支付)细则、债务抵销情形、仲裁或诉讼条款。最后,由于交易流程中的数据输入、传输、处理等过程涉及交易双方、金融机构和SWIFT,因此也存在较为复杂的信息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对于因金融机构在数据输入过程中的过错而造成交易方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应保留对过错方或其合同相对人(即相对的金融机构)追究责任的权利。金融机构仅对保证交易方提供的信息输入时的表面真实完整性,而不进行实质审查,由于交易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交易另一方的损失,金融机构和SWIFT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交易一方应保留其在追究另一方责任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必要协助的权利。相对于传统贸易工具,TSU提供了更高效、安全、快捷的赊销贸易方式,降低了国际赊销的门槛,融合了赊账与信用证的优点,同时又为外贸企业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承受能力,制定更有特色农业论文利于自己的贸易方案,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作者:文稳 单位: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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