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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增值税执行效果的经济法反省

200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3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完成了我国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即在全国范围内将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是我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其转型改革无论对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抑或对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谈到增值税转型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时指出:一方面,增值税转型后,全国大概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人民币,这项改革可以消除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因素,可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另一方面,通过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后,此次增值税改革能够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克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截至目前为止,消费型增值税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增值税转型实施的具体内容是否对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发达的江苏地区)产生显著作用,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所追求的降低税负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预期效果是否得到实现,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结合增值税转型的实践,审视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效果,因为增值税法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增值税转型实现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收

公平所谓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则,是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税法中的体现和发展。此次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较低的增值税征收率,就很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这一基本原则,表明了国家运用税法干预经济生活,以促进社会公平。

在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主流,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85%以上,部分地区比重还要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及改革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在增值税转型前,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偏高,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几种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适用4%的征收率,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特别是从事烟酒副食批发、家用电器、摩托车、通讯器材等经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毛利率较低,若按征收率征税它们将无法生存。这明显有悖于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相比,其劳动生产力水平、技术创新能力、融资能力等诸多方面处于较低的水平,生产经营成本普遍高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企业,从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从低设计增值税征收率。更重要的是,由于生产力水平、实力大小上的差异,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人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需要运用税收去矫正市场经济运行导致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公,以弥补小规模纳税人因分配各方面的不合理所形成的在资源配置上的缺失,从而有效实现社会公平。因此,转型后的增值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降低至3%。

此次增值税转型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很大的支持和实惠,平衡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在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及发展危机,尤其在物价上升、就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有利的环境,同时也出于简化税制,改进征管的目的,给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的发展机遇。

二、增值税转型促进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与税收平等

增值税此次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两项优惠政策,即《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取消两项优惠政策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调研数据如下:从数据来看,与2008年相比,2009年,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已纳增值税都有所增加,其中铝材制造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了11542448万元,外贸公司增加了2922万元,电子科技企业增加了36848万元;与内资企业相比,铝材制造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其所有项目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最高,为19.61%,说明该类型的企业是几个企业类型中固定资产更新最多的;另有数据统计,苏州、无锡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比例分别达到67.49%和52.4%。以上数据及分析说明增值税的改革对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投资的影响是比较正面的,而且增加了国家的增值税收入。从经济法的角度结合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增值税转型后的政策更接近经济法的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缺点,因此,国家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各种经济法制度等,运用“有形的手”调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但政府的干预措施过度时,便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反而会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所以,增值税政策对经济的干预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不可僭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

增值税转型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增值税的税率、减免税等方面承担基本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增值税的缴纳影响到企业的成本、现金流量和企业利润等。2009年之前,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除三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外,也不能进行减免,而外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获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这种人为的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超国民待遇”规定使得内资企业的负担远远大于外资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取消两个《通知》的规定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根据调查数据,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2009年都积极地购入固定资产,扩大规模或者创新,这样有利于良性竞争的循环。

再者,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两个政策也是经济法中税收平等原则的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即凡立宪国民享有平等权及公民应当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租税平等主义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行政征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增值税作为税收中的主要税种更应该坚持税收平等原则。

增值税的税收平等表现为增值税增收的普遍性、纳税人根据自身的能力承担税赋等,尤其是对免税的使用上应慎而又慎。增值税管理的难易程度,与其他税种比较可产生的税收收入量,增值税税率结构与相对应的税基间的权衡,公平以及税收的经济中性,所有这些都要求最低限度地使用免税。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外资企业从境外购入固定资产免税的优惠政策,平衡了税收体系,同时也是符合增值税的税收平等的表现。

目前,基于我国的国情,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对于给予何种类型外资企业以税收优惠和在多大程度上给予税收优惠能够符合市场竞争规律,还有待于以后的研究。

三、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税负产生了不同影响,从而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这次增值税转型最重要的变化就是规定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厂房、汽车等)。由于不同行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不同,此项措施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如表2所示)。

(表2:柱状图横坐标是对数坐标轴,运用公式y=lg(x),其中x是表中的原始数据,y是图中结果)由表2可以看出,相较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资金密集型企业税负减少的比较多。

苏中地区,具有相同的经营规模和营利条件的劳动密集型甲企业(玻璃加工企业)和资金密集型乙企业(主要从事机器制造)在转型前后他们的增值税税负率对比表和社会贡献率对比情况:从表3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销售额、利润率完全相同,由于成本构成不同,增值税转型使劳动密集型企业由相对低税负行业变成了相对高税负行业。从表4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甲企业社会贡献率在原来比乙企业高22.14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又提高了0.19个百分点。

从以上数据分析看来,这次增值税的转型尽管使资金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负都降低了,但是由于两类企业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异,实际上劳动密集型企业承担的税负还是要大于资金密集型企业,这将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生产经营者被赋予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和经济活动空间,但众多经营者的这种自主权的行使,都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导向的。基于此,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潜在的风险投资者等都会将资金投向资金密集型企业,从而从宏观上看,无形中促进了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增值税转型对行业税负减轻程度的差异,是行业间重复征税差异的不合理税收制度现状的理性回归,因此税收负担减轻程度的不均衡是正常的。但是,转型之后造成的税负不均的结果,可能导致产业结构的急剧调整,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先,就中国目前的就业状况看,劳动密集型企业承载着大量的就业人员,产业调整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人口面临失业和再就业的问题。其次,利益导向下盲目的产业形式转换将可能使社会经济部门的比例失调。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其重要作用就是引导和约束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对全社会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加以更有效的调节,防止或缓和各经济部门的比例失调,消除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以此维护宏观经济秩序。而维持和改善经济活动的共同条件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秩序价值。因此,应从稳定就业、保持各经济部门平衡协调发展的角度统观全局,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对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在法律和政策上有所倾斜,回归经济法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理念,使我们的产业结构在平稳中实现优化升级。

四、增值税转型体现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两项通知:一是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二是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的此项转型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食用盐除外)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二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同时,在201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退的过渡政策。

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国务院批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对促进采矿业的发展起到了激励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不少问题:①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②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税成本。此次将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恢复至17%,矫正了税负不公、征纳成本高的弊端,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调整适应了经济法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原因在于:①对于矿采选产品销售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直接导致矿产品价格的上涨;②对于把矿产品作为原材料的企业来说,矿产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生产成本,尽管矿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加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短时期内企业的现金流将受到影响,企业出于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以避免出现现金流断裂的局面。这一变化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和原则之一——平衡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就是社会长远发展与短期收益之间的博弈关系,它要求做到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中寻求一种平衡。

20世纪90年代以后,循环经济与知识经济一道成为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循环经济的原则之一便是再循环原则,即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抵扣”的优惠政策却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因此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次的增值税改革一方面将回收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增值税征纳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缓冲取消优惠政策造成的企业调整,法律又规定了过渡政策,即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比例是50%,这种过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征纳双方的利益矛盾,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经济发展不同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预期的实施效果基本实现,我国经济平稳度过经济危机。

首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负平等原则得以体现,税法体系更加合理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降低体现了税法的税收公平原则,小规模纳税人实质上得到了很大的鼓励支持,尤其在物价上升、就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小规模纳税人有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取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体现了税法上的税负平等原则,减少了我国增值税体系中不合理的免税和减税项目,使得增值税体系内部更加和谐统一;将矿采选产品税率统一为17%,使得增值税体系更加规范;

其次,增值税的转型体现了经济法原则和理念,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取消两项《通知》,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为我国市场经济营造了一个良性竞争的经济环境;矿产品税率的提高和废旧回收物资的征税既是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和体现,也符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但增值税的转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法。税收涉及全体公民的财产权益,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应由代表全体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一个法治国家需要一部维护纳税人权益不受任意侵犯的增值税法。第二,增值税转型在产业调整导向中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是人口大国,由于生产技术条件的限制和发展水平的局限,很大比例的就业人口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导致的不同行业税负上的差异,势必引导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变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在这过程中,难免发生大量的结构性失业,更可能导致经济部门的比例失调。

在改革过程中,建议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法律和政策上有所倾斜,缓冲由此带来的问题,实现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目标。第三,增值税转型预期的固定资产更新、升级的效果不明显。从理论上来讲,当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使得企业税收负担降低时,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购进机器设备,进行产业升级。但是,调研发现,增值税向消费型的转型并没有收到预期的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明显效果,更多的企业选择的是在原有生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扩大生产,而非升级。是否需要对固定资产的抵扣设置更为激励的措施,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与升级,这将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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