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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研究

摘要: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必然方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设计不是对现有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进,现行规定合理的部分予以保留,不合理的地方应加以改进。关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设计,可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和征收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来进行。

关键词: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征收管理制度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拓宽税基税基宽窄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税收制度功能的发挥,拓宽税基是我国推行税制改革的非常重要的一步。税基过窄使得个人所得税无法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发展的功能,这是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一个重大的缺点。我国纳税人的收入体系较为复杂,目前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收入体系,税收征管机关只能确定纳税人收入的一部分,对纳税人的非货币性收入较难确定和掌控。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实行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对于单位发放的福利等非货币性收入,应该规定将其折算为货币计入工资薪酬一并纳税。其次,在促进收入货币化的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机关对收入的监控力度。我国个人所得税重点是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因而税收征管机关应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税源监控,防止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避免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2.设计灵活的费用扣除制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三项,即必要成本扣除、生计费用扣除以及特许扣除。笔者认为,在费用扣除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整个家庭的经济能力,对各种可能影响家庭收入的因素均纳入到费用扣除的考虑范围,例如婚姻状况、抚养子女数量、赡养老人的数量、是否有残疾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住房贷款支出等,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课税原则。这就需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从“坐堂收税”向“入户收税”转变,税务征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掌握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资料,对各个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全面了解。

二、公平税率的设计

首先是要降低劳动所得的适用税率,并提高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因为劳动所得往往是广大辛勤劳动的工薪阶层的所得形式,资本所得一般是富人的所得形式,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一个重要的政策导向是鼓励人们勤劳致富,通过劳动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一个重要的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只有降低劳动所得的适用税率,提高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才能鼓励人们辛勤劳动,不断创造财富,同时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其次是要提高收入畸高的纳税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对演艺界中收入畸高的明星的所得适用较高的税率,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税收的实质公平。

三、征收管理制度的改进

1.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单位可以充分考虑家庭各成员的收支水平,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税负,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量能课税原则。同时,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单位能够有效地防止家庭成员以分割所得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而避免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此外,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单位是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因此在我国推行经济制度改革之后,大量的下岗工人成为一个很难处理的社会问题。而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单位,存在下岗工人的家庭和不存在下岗工人的家庭得以区别对待,可以对存在下岗工人的家庭进行照顾,从而可以实现税负的实质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2.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推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要想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发展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必须要有相配套的、科学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先进的征收管理技术。(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发展税务代理业务“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的个人所得以及纳税情况等,从而建立起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交叉稽核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双向申报”制度,建立交叉稽核体系,不仅可以实现对税源的监控,防止税收流失,还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机关的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机关的征管效率。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模式是以源泉扣缴为主,逐步推行个人自行申报。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之下,所得项目应当采取源泉扣缴和年终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计征。为达到促进纳税人主动自行申报纳税的目的,在平时进行源泉扣缴时,各类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应当适当低一些,而在年终综合申报纳税时,综合费用扣除额应当适当高一些。同时,由于我国个人的税务知识和文化水平有限,个人自行申报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很有必要发展税务代理业务,通过税务代理来协助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纳税申报服务,既能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又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中的监督制约机制。(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控制个人收入的源泉纳税人的信息共享程度影响着税收征管系统的灵敏度和有效性,故我国税务征管机关应尽快与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社会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加强涉税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征税协作。其次,我国还应当为每个人建立一个个人经济身份证号码,每个人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在他的个人经济身份证号码下实现,税务征管机关可以通过此号码来核查纳税人的各项信息资料,使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均处于税收征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多元化和隐蔽化的所得进行有效的监控,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能促进税负公平。(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起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将依法纳税作为考核个人信用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我国可以将个人信用等级归入纳税人的个人经济身份证号码之中,使其与纳税人的日常生活挂钩,例如贷款、子女入学、乘坐交通工具、买房、投资等等,以此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四、结语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方面,仅靠一个课税模式是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的。我们只有先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然后在它的指导之下,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纳税主体、税基、费用扣除、税率、税收征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予以全面考虑,精心进行制度设计,建立起一整套详尽、完备、灵活的税法体系,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才能真正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实现税法的公平效率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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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晔,袁莉莉,徐战平.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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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进,李忠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探讨[J].企业经济,2010,(11).

[5]施正文.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J].中国法学,2011,(5).

[6]李香菊.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J].当代经济科学,1997,(2).

[7]陈业宏,曹胜亮.个人所得税法实质正义的缺失考量———以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0,(5).

作者:涂虎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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