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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股权投资论文

一、劳动用工不规范

有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劳动者流动性较大,缺乏稳定性,或者有的企业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很少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这些情况将存在劳动诉讼的可能性,而且在企业申请进入资本市场的审查中会面临重大问题。所以投资机构在投资前必须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将不规范的现象纠正完毕再考虑投资。其他还包括同业竞争等问题。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平等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建议企业采取重组、转让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二、投资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估值不准确可以进行估值调整。估值调整也叫对赌,是投融资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除了以财务、股权为筹码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对赌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而对赌往往可能带来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有对赌协议的企业,一定要保证其协议在上市前已经完成,否则可能会影响其上市。2.为了保证自己股份未来价值而约定相应的条款。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过程中,投资人的股份可能被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具体的规避措施包括通过优先购买权保证投资者不会因新的投资者进入而导致其持股比例的下降。其次是让对方保证股份价格不得贬值,否则应给予赔偿。另外,还应约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未来的融资或者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比与该投资者交易时更为优惠的条款,则该投资者有权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从而充分保障先期介入的投资人的权益。3.做好权力约定规避管理风险。为了避免对被投资企业失去有效控制,尤其是不控股的情况。除了应积极行使知情权之外,还应在投资协议签署阶段就做好约定,比如约定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哪些行为需要股东同意,要求其记载并保留经营管理记录、提供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等。4.为争取特别的控制权力要求一票否决权。投资机构为了实现更强的制约权可以约定在决策某些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投资方同意,这点在国有机构投资时需要更加注意,涉及到企业行为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涉及“一票否决权”事项的大多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关决策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该项制度涉及的目的是保障投资人作为小股东在重大事项上有充分的话语权。5.约定股权回购权保证实现投资机构的股权退出。为了解决投资人在投资若干年限后仍无法退出的问题,投资双方可以约定,在投资完成后的一定年限之后,投资人随时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价格回售给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比如在上市不能实现、净资产减值超过一定比例、违反约定事项、实际控制人变动等情况下可以要求原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回购。6.其他保障投资人权益的约定。为了维护被投资企业核心团队的稳定性,首先应限制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避免由于实际控制人的变动给投资人带来的重大损失。同时也可以约定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时,投资人可以参照相同的条件转让股份,从而尽可能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失。投资机构还可以要求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对投资人进行承诺,承诺事项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和非竞争协议等。

三、做好法律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投资机构最好聘请在投资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起草并审阅投资法律文件,同时投资经理也要深入地参与其中,并针对一些条款与律师深入讨论,毕竟投资经理前期已经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过深入研究,对项目的各种风险也做过系统全面的分析。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要紧密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的风险,尽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规避投资项目存在的各种风险,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机构的利益。

作者:赵月云 单位: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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