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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旅游管理条例及适用状况分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四川省先后颁布《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与《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4年),本文笔者发现虽然两省出台的条例的管理对象均为泸沽湖区域,但二者具有一定差异性与共同性,笔者通过调研了解两省条例的实际适用状况,试图从条例本身以及条例实际适用状况入手,分析条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关键词:管理条例;保护条例;泸沽湖区域;适用状况;法律建议

一、《云》与《凉》两个条例之间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分析

(一)差异性分析通过对条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云南省将泸沽湖景区实行三级保护管理,四川省将泸沽湖风景区按照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重点村落保护区、点,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游览保护区,生态恢复区,实行两级保护管理,云南省的划分方式更为细致,更有利于对景区进行保护。云南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景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对重视经济效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四川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对侵占和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且对保护风景区环境资源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更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在合理的条件内进行开发利用。《云》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凉》并未做出有关规定。《云》与《凉》二者对水质级别要求不同,云南省要求泸沽湖水域水质按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标准保护,四川省对泸沽湖水域的水质的要求是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笔者认为泸沽湖虽分属两省监管,但实质为一体,且湖水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凉》应该提高标准,争取实现对全湖进行Ⅰ类标准保护。《凉》规定风景区内所有船只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许可证,而《云》没有规定船只登记事项,笔者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同时两省可以对船只进行统一管理与登记。《云》对泸沽湖裂腹鱼的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凉》未对此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裂腹鱼经济价值较高,但逐年产量急剧下降,笔者建议为保护泸沽湖生物资源多样性应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云》规定进入景区从事科研、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凉》未做出此类规定,建议增加此类规定,两省可以对该事项进行协商,统一规定。《云》第二十条与《凉》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云南省对景区内的挖沙、采石、取土,实行定点限量开采,四川省严禁在风景区内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和其他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笔者建议云南省将“限量开采”改为“禁止开采”,与四川的规定同步,将更有利于对景区的保护。《云》规定管理机构可从门票收入中提取2%的经费,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凉》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从对两个条例全文结构的对比可以看出《云》未对条例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划分,结构相对混乱,笔者建议将条例根据内容划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组成。《云》第三条规定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根据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一体,笔者建议应对条例的该条内容予以改进,增加“政治效益”与“文化效益”的表述。(二)共同性分析川滇两省两省出台的旅游管理条例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两个条例都包括对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景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违反条例后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因为两省条例存在共同性,所以两省在管理泸沽湖的过程中也会采取一定的联动方式,例如两省正在协商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两省进行交叉执法等。笔者认为两省有必要对联动管理方式做进一步商讨,以促进泸沽湖区域的统一发展。

二、《云》与《凉》两个条例的执法效果分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它的这一特性不仅要求其具有可实施性,且实施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即执法效果。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云南省泸沽湖管委会充分利用云南省政府2004年,2011年两次现场会项目资金和泸沽湖国家良好湖泊生态保护试点项目资金,加强对泸沽湖的保护,稳定保持了条例所规定的I类水质,泸沽湖已被列为全国良好湖泊保护试点。随着泸沽湖旅游业的发展,部分泸沽湖景区群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原有古色古香的摩梭民俗民居面目全非。2015年11月起开展泸沽湖环境综合整治和项目推进工作,摸底排查出泸沽湖景区有手续但未严格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和整改户64户,无手续“两违户”45户,截止2016年7月15日,泸沽湖“两违”整治工作,有手续的64户风貌整治,已整改拆除44户(41户通过整改验收)。对6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酒店,客栈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治3个月,罚款5万元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笔者认为云南省在对遭到破坏的民俗民居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学习四川省《凉》有关表彰和奖励保护景区突出的组织及个人的规定,通过奖惩两种方式对景区民俗民居进行保护。云南省为切实加大摩梭文化保护力度,借助四川经验,适当提高重点保护民居补助标准,每年实施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资金补助。同时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护湖的良好氛围,制定《泸沽湖沿湖全民保护泸沽湖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对全湖的管理与保护。笔者通过对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景区管理委员会、四川泸沽湖污水处理厂进行调研访谈了解到四川省泸沽湖区域为进一步规划景区旅游市场环境,净化景区干线街景街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由凉山州摩梭家园暨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局采集信息,并制作统一规范的店招店牌,做到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风景区的开发利用,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尊重当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应与民族传统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泸沽湖渔业资源,做好封湖工作,在封湖前三天张贴通告,加大封湖宣传力度。同时为鼓励泸沽湖景区内单位及个人,开展了泸沽湖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确定泸沽湖景区环保公司等3个单位、5名个人为表彰对象,做到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泸沽湖管委会为推进泸沽湖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保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保护泸沽湖,我们在行动》实施方案。川滇两省在管理泸沽湖区域的执法过程能够依条例执法,并在保护水质,民俗文化,生物资源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发挥旅游保护管理条例的价值,但在法条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给出相关建议。

三、《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专项规划滞后,存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不衔接问题。景区供排水,道路,服务设施,居民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滞后。笔者建议:泸沽湖管委会同丽江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完善景区各类专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保护开发。(二)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沿湖截污治污体系不完善,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效能有待提高。湖滨生态带建设不完整,入湖河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需加快。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适当提高条例中规定的从门票中提取出的费用比例,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四)景区执法和监管体制亟待理顺,由于泸沽湖景区与社区,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渡假区交叉重叠,长期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权限职责不清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在推进泸沽湖保护与开发进程中出现管委会与县直有关部门执法“两张皮”的现象。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尽快成立景区综合执法局,落实编制与人员,由泸沽湖管委会所属的景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及有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协调联系市、县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强化对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五)筹融资工作进展缓慢,泸沽湖景区供水建设项目,蒗放湖滨生态走廊建设项目等筹资困难。影响项目建设。笔者建议:拓宽筹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采用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的资金支持,请求“十三五”期间继续对泸沽湖环保项目予以省级环保资金,国家江河湖泊专项资金支持。

四、《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污水处理厂运作状况堪忧,污水处理厂于2006年开始修建,2007年投入运转,由于污水处理没有进行雨污分流,夏季降水多,导致运作超负荷。污水处理厂所处位置较低,所以增加大量水泵,自流管与压力管共同进行,所以工程量投资较大,随着游客量增加,污水处理效果有所下降,水质下降。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促成两省省级泸沽湖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以学习云南省条例的规定,从门票中抽取一定费用作为景区专项建设费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三)景区垃圾处理问题,旧的垃圾场使用已经趋于饱和。笔者建议:加快推进新垃圾厂选址及建设进程,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科学合理处理景区垃圾。(四)百姓对景区建设工作支持度不高,在污水处理厂地下埋管过程中会经过当地居民使用的土地,居民认为自建房屋与污水处理厂建厂相矛盾,不是很支持工作,这对于工作开展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加大对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宣传力度,创新景区环保宣传方式,景区政府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获得居民的支持。(五)景区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慢,出现体制不顺等体制机制问题,手续上报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往往拖延工程的开展。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不必要的上报过程,精简项目审批程序,争取做到早上报,早审批,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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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艺术论文5]王维现代农业论文艳,林锦屏,沈琼.跨界民族文化景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整合机制———以泸沽湖景区为例[J].地理研究,2007,26(4).

作者:付月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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