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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接受教育权的保护体制思索

朱小蔓教授指出“素质教育和教育公平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教育问题”,如何实现对弱势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救助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制约因素,也是受教育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探讨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机制,是教育法学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实现高等教育发展机会公平的关键。“系统法学是运用以系统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方法研究法制系统的调节机制及其[1]演化的法律科学。”核心思想利用系统的观点考察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对解决目前教育法学中存在的问题有借鉴作用。

1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保护

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导致其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包括自然性弱势群体和制度性弱势群体两种类型,从受教育权的角度看,弱势群体通常指那些由于生理、经济或其他原因而在行使受教育权时处于不利境地的人群或阶层,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流动农民工子女、少数民族、女性和残疾人,本文论及的主要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贫困家庭子女、流动农民工子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2]会以及获得接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定义可以看出,国家对受教育权的实现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空前发展,人们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增多,进入大众化发展的阶段。马丁·特罗(MartinTrow)的高等教育发展大众化理论说明,在大众化阶段,必然引起高等教育观念的变化,接受高等教育从少数出身好或天赋高或两者兼备人的特权成为具有一定资格的人的权利。一般认为,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阶段,但高等教育,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依然是稀缺性资源。稀缺必然带来利益的纷争,也会导致某些群体的利益受损。弱势群体作为缺失竞争力的利益集团,必然在和其他利益集团的竞争中得不到有效的利益诉求,利益的实现和权利的救助就会受阻。这样对于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良性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甚至会造成恶性循环,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特别是随着政府对弱势群体支助力度的加强,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导致受教育权保护制度效力过低

由于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高等院校过于集少数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出现了高等教育资源失衡现象,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少数民族地区和非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教育不公平,造成学生在高中毕业率、大学入学率、就学学校的层次及类型、所学专业、就业层次等都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些教育不公平所导致的问题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

第二,受教育权保护制度建构的缺失

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支助弱势群体学生的法律,也没有专门的学生法,另外,《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配套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落实等等;其次,在法律法规的实施方面,即使我们制定一些关于弱势学生支助的条款,但在具体的实施中,由于资金的限度以及操作程序的人为干预导致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再次,在法律的救济方面,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申述的条件,救济的途径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根本上无法实现;

第三,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缺乏系统性

对高校学生的支助并不等于是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高等教育是以一定的知识积累为基础,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取得与基础教育、中等教育的实现密切相关,且以它们为基础。弱势群体接受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质量制约着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实现。但恰恰相反,目前关于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大部分集中在对在校生的支助方面,虽然能够解决在校弱势群体的学费及生活费用问题,但依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另外,从就业方面看,弱势群体往往由于资金和家庭背景所致,在找工作中也是处于劣势的地位。综合来说,对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不能简单的考虑立法、执法、救济其中的一个因素;也不能仅仅考虑学校支助这一环节,我们要利用系统法学的观点,把对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权利的保护放在社会大系统中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

2系统法学视角下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的

建构分析

系统法学源于系统论,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性,即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各个部分机械的、简单的相加。系统论将作为整体的“系统”分解为“要素”,同时关注作为系统存在条件的“环境”,研究系统、要素和环境之间的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探求系统的结构与系统功能之间的联系;系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系统的功能子系统在运作上是自成一体的,它运用运作(交往)在二阶观察层次上通过自我参照和外部参照的区分范式一方面与环境相区分,形成自我闭合系统,另一方面保持着对环境的开放性。运作的自[3]成一体性以法律效力和平等原则为标志来表述。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的系统法学,具有整体性、动态开放性、闭合性等特点。

2.1系统法学强调法律系统的整体性

系统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性,即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各个部分机械的、简单的相加。

首先,法律系统是由立法、执法、司法等要素组成的动态整体,组成法律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以一定的结构方式彼此联系、相互作用,最终共同决定了法律系统的功能。在高等教育阶段,要实现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必须把立法、执法、司法放到一个系统内考虑,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阶段,有必要加强学生法、少数民族教育法等法律的起草准备工作,确实做到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其次,对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保护应该包括事前保障与权利救济。事前保障主要是体现在立法上,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有了权利保护的前提,另一方面,“无救济即无权利”,要保证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必须完善救济的途径,特别是要完善申诉的程序,只有把事前保障和权利救济结合起来了,才能保证公民更有效地实现受高等教权,从而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最后,对机会权、条件权、公正评价权的保护也要形成一个体系。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三者有机组成了受教育权,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必然的发展要求。只有每个阶段的相应权利均得到保障,才能使受育权得以充分、完整地实现。在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特别是要注意把保证对机会权的平等享有作为保护受教育权的首要工作。

2.2系统法学强调法律系统闭合性

系统法学虽然承认法律系统与社会环境紧密联系,但也明确了环境对系统的功能只是影响而非决定,决定系统功能的是系统内部的要素和结构。也就是说,法律系统虽然生成于社会、存在于社会之中,但其一旦形成就具有了相对于环境的独立性、确定性特征,形成了一个自我发展的自适应系统。[4]换句话说,要实现法律系统运作自成一体,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同样,要保证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就必须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体系,这是实现法律系统运作自成一体的首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还存在种种问题。

首先,弱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度较少,且操作性不强。1980制定的《学位条例》,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法律内容来说,都非常不成熟,操作性也比较差。另外,有关弱势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中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体现,对于受教育的机会权、条件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方面,虽然有所涉及,但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其次,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配套实施办法也不系统,特别是关于权利救济的条款更加少。如在《学位条例》的二十条规定中,只有第二条规定了学位申请权,即“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如果学位申请权受阻,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出现问题,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以及实现的方式都没有提及。

再次,针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法案不够健全,实施力度不大,难以全面保护贫困生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还缺乏关于事前保障的法律法规。我国虽然自1987年颁布第一个有关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每年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学生资助的法规条文,但多是以建议性的政策法规为主,缺少必要的法规制度。

最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的少数民族教育法,而在现实中,我国的少数民族大部分都是住在贫困地区,要实现对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的保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

2.3系统法学强调法律系统动态开放性系统法学强调系统的自我闭合性,并不是否认系统与环境的关联,实质上,系统法学强调系统在组织上是封闭的,而在物质及能量上是开放的。并且,只有通过自我塑成的组织方式即封闭性,系统才能保持与环境的接触,即保持开放性。系统法学将整个立法、执法、司法过程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但执法和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服从立法,而是通过信息反馈方式反作用于立法,将法治过程视为一个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自适应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信息不是简单的单向流动,而是形成一个闭合环路,达到动态平衡。同时,法律系统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成部分,与其系统环境中的各项因素密切联系,法律系统与社会环境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交换。对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除了法律制度的建设外,更多的是一种观念和资金支持,因此,在构建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与社会文化系统、经济系统的信息交流,获得文化观念的支撑和物质资源的支持。

3系统法学视角下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受

教育权保护制度重构建议

3.1以平等为原则,形成运作的自成一体的价值基础按照系统法学理论,平等原则是法律运作自成一体的标志。法定权利的实现会促进社会公平,同样,受教育权的实现会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在构建受教育权的保护体系中,要以平等为原则,形成运作自成一体的价值基础。具体做到受教育者主体人格和尊严平等、教育权利与义务平等和教育权力与责任的均衡、平等起点的教育机会平等、平等利用的教育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中机会平等、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等等,高等教育阶段的平等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应使所有人面对同样的评价标准和同样的被选拔机会。所以,高等教育领域的教育平等应该是保证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能力本位或机会均衡)和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

3.2完善法律制度,形成闭合的受教育权法律保护制度

按照系统法学理论,闭合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律系统运作自成一体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完善法律规章制度。首先,要制定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其次,要完善《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实施办法;最后,要完善对在校生的资助制度,扩大资助的对象,简化资助申报的程序。

3.3形成一体化的保护制度

按照系统法学的理论,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应该要成系统,并实现系统内部和系统之间能量和信息的交流。首先,权利的享有、权利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是一体的;其次,要完善事前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最后,要对受教育机会权形成、条件权、公正评价权保护的体系。特别是在对受教育机会权的保障方面,可以采取非经济性的保护措施,比如说在我国西部贫困地区,逐步尝试在高中实行先期干预计划确保他们获得平等的高教入学机会;在高校内可以采取补习的策略,对那些难以完成学业的弱势学生给予学习上的辅导。

实现对弱势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也是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发展的重要途径。系统法学理论给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但由于本人的能力和经验有限,如何把理论更好的应用到具体的制度建构中,还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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