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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循环经济法的价值

循环经济法是以生态效率为中心,按照自然形成物质循环规律进行的经济模式。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直至人类的理想王国。循环经济法正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规范,确立直接管制、间接调控、自我整合的平衡系统,将循环经济纳入其中,逐步实现经济、环保、生态可持续发展。

一、循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物质财富迅猛增加,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然而,在人类取得一个又一个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人口剧增,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依靠资源消耗线性增长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循环经济坚持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原则,控制有害环境的资源投入;防止破坏生态盲目开发;在减少废物生产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再利用。

循环经济法具有外部经济调控功能,是环保及生态资源有效配置、和谐发展的重中之重。要保障人类开发利用不超过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裁力,不把资源枯竭、环境恶劣的风险转嫁给子孙后代,就要在环保政策制订、建设项目论证、有限资源管理上明确立法,用科学的法律规范调整先进的经济运行方式,以达到人类社会期望和追求的理想目标。循环经济法以生态效率为核心,尊重生态学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走社会经济发展绿色空间内在化的路子。循环经济法倡导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无害工艺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实现少投入、低污染、无破坏、可转化、再循环经济效益理念。确立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违法制裁一条龙规范机制。同时,运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规范使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有效控制决策失误、市场缺陷、消费落后、无意损害等经济发展弊端。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强制措施的可行性及效果会增强,而经济手段的适用扩张能力则成为补充。所以,加速折旧、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措施的实施,可使严厉的直接控制法律规范变得柔和顺畅。这将有助于实施属于自愿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强制措施,有力配合直接控制条款的全面推行。一般情况下,经济措施极有利于预防性政策的实现,有利于提高灵活性和效率,并能为消除污染保护生态产生持续不断的压力,从而激发开拓创新能力。循环经济法正是利用法律法规,使全民认识到整个社会是一个大循环系统,整个世界是一个“地球村”,各种生灵都维系在这一综合系统的正常运转中,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这是造福人类的唯一途径。

循环经济法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溶为一体,要求运用生态学链接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当产品成为再利用资源时,将加大循环力度和环节,确保无法进行循环性利用的循环资源得到适当处理,以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耗,最大限度降低环境负荷,让蓝天更蓝、大地更绿、空气更加清新宜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人类对难以为继的消耗型发展状态进行冷静反思后的创新。经济社会是一个自然生态系统,未来社会应成为循环经济社会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因此,人们一定要未雨酬缪,落叶知秋,尽快建立循环经济法体系,使世界变得更加美好和谐。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法是指关于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总称。凡是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可纳入循环经济法的范畴。循环经济法是用法律调整资源配置、资源利用和资源开发的当代环境法律与经济法律的交叉整合。由于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和环保经济,所以,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与经济活动紧密相连的环境资源法。它主要适用于循环经济活动,强调结合发展过程保护资源、反复利用资源、并解决因资源引发的诸多问题。它不是单纯狭窄的防污手段,更不是赢利性废物产生的“行业阴影”或“行业枷锁”。循环经济法的建立是对所有可利用资源的保护,其法律体系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和科学运行。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要遵循自然规律,并符合市场、政治、人文需要,在产品选择、收入分配、信息传递、经济引导、技术研发等方面寻求总量平衡。

循环经济法应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一体化,以优化资源重复利用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和法律保障体系。该法可把循环经济活动划为生产阶段、消费阶段和处理阶段,统筹规划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动态经济的全过程,增强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形成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环环相扣的循环链条。企业层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应着眼于清洁生产,减少和降低物质能源的消耗量,实现污染物生产量的最小化。在生态园区发展循环经济,要把上游生产过程的副产品或下角料用作下游生产过程的原材料,形成企业间的代谢——共生——往复。在此基础上,推进绿色消费,注重一、二、三产业间物质循环和能源的阶梯升级,从法律上解决废物和旧资源在全社会的重复利用问题。

循环经济法要规范循环经济活动的主体作用,有效调整这一主体在循环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法律要明确政府行政调整的范围和作用,及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应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而且这种义务主要集中在“利益机制”和公众信息建立方面,充分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配合利用“无形之手”的功能,全面推进循环经济深入开展。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重点表现为:提倡环保道德、绿色文化和生态文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信贷、价格等法律手段,调节和影响市场的主体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开发资源、循环利用资源的激励机制;积极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标准和生态恢复价值印证,使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生相长、互为循环,以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三、循环经济法的主要责任

循环经济法律的行政责任,在整个循环经济法责任中相对较轻,其构成必须是:行为违法;有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违犯了法律禁止的规定,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擅自改变建设循环经济生态总体规划;不按标准实施评估是公布评估结果;违反规定不按实施项目进行论证,听证等。循环经济的民事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循环经济法的行为或者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同时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为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适应面更宽,更严格,更有效。因为民事责任的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要其负举证责任,特别是致害方有无主观上的过错非常困难,也显失公平。所以,循环经济法无过错归责原则符合实际,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循环经济的刑事责任,主要指行为人违反循环经济法规定,实施了严重的资源破坏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受刑事制裁。严重的污染和资源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及社会发展有特殊的危害。循环经济刑事责任,可预防循环经济建设中的犯罪,警醒和教育社会上的一般行为者并使其受到震撼。在预防的同时,刑事责任也起到对循环经济相关犯罪的打击,尤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循环经济法规定标准的各种产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法律制裁,依法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精神实施惩罚。一般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企业,往往把行政机关本身和消费者排除在外。然而,循环经济法必须打破常规,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造成资源浪费、具体项目违法、构成侵权时,不仅要求其个人对此承担责任,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使损失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也可以从法律上规范和制约行政管理的不良行为。

企业从来就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循环经济法的重点规制对象。因为企业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参与人,如果它们不积极贯彻和提升循环经济理念,不严格遵守循环经济法的具体规定,那么,循环经济法就不能起到法的作用,而只能说是一纸空文。所以,用严格的法律责任来约束、管制企业行为非常必要。社会再生产的未端是消费者,普遍法律规范中,很少规定消费的义务。但是,循环经济法则要求消费者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其消费行为直接受到法律约束和控制,以此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及责任感。当然,环保工作和循环经济都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意识很难统一,法律权威尚未有真正树立起来,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大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建设,树立应有的法律观念,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让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付出代价。

四、循环经济法的重大意义

循环经济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每一个有责任感的民族,在追求发展的时候,都要认真地思考自身行为是否对后代构成伤害。为了确保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生态环保、社会经济、清洁空间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各自的生成规律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以减少人类对环境的索取,给自然一个休养生息的空间和机会,最终实现资源利用——再利用——循环利用的代际平衡。循环经济法是世界环保与资源竞争的必然要求。循环经济具有产品联系、信息传递、经济引导、无害循环等特点,并与国际社会融为一体。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能源节约意识,建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循环经济法要求整个社会一盘棋,统筹考虑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的可利用问题。在全社会有可能的区域内尽快建立跨企业、跨行业的资源循环机制,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逐步消除人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引发的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循环经济法可保障社会经济增长科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大量现代科技的有力支撑,尤其是清洁生产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资源替代技术、环境保护监测技术更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和支持。从而使这些高科技的普遍化、复杂化、超组织化活动,排除更多的偶然性、随意性和专断性。循环经济法可以有效地建立循环经济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体制,确定循环经济研究计划、投资方向、基金预算的基本标准,为开拓循环经济领域服务。

循环经济法有助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积极投入国际竞争的大潮之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高附加值特色产品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普通产品,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往往滥用所谓的保障措施和一般例外的规定,在环保、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设置难以逾越的贸易壁垒。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想突破如此强大的经贸壁垒,就必须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源头减缓生态环境破坏,净化人类美好的绿色空间。当然,全球贸易竞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生机和便利,使经济在短期内快速增长成为可能。但发达国家通过资金和技术优势,出口高科技产品,廉价进口本国紧缺甚至富余的资源,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密集型产业转向国外,致使急于发展经济的国家难以振兴。所以,发展中国家在寻求经济增长点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挖掘民间资本,集中全社会可能集中的财力,科学规划,依法办大事,尽快实现循环经济社会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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