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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内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论文

高速公路,是实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和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公路交通高效方式的高速公路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保障、提高高速公路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能集中体现公路行政管理的路政管理也应运而生。它是指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巨大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交通主动脉的高速公路的建设如火如荼,它以崭新的姿态走进了人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因此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无疑已成为现代交通管理的新课题。

宁夏地处我国西部内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匮乏,公路管理工作环节薄弱。宁夏高速公路从无到有,1999年宁夏高速公路实现“零”的突破,2003年突破500km,2008年8月实现了1000km的新跨越,直到2010年年底才突破1300km,时至今日无论是从绝对数量还是投资额上仍低于国内大部分省份。而对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宁夏各个市、县、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缺乏统一考虑、政企不分、法制不健全、行业管理不到位、多头执法等问题,这成为影响和制约宁夏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1宁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现状

1.1多家管理、职能交叉、体制不顺

宁夏公路管理局总管宁夏全区高速公路路政、收费、养护工作。宁夏高速公路自通行之日起就同时有两个管理单位,一个是隶属于宁夏公路管理局的路政管路单位,另一个是隶属于宁夏高速交警支队的交警大队。两家单位都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疏导、路障清理、急救、事故处理等,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无主次之分,都以主体单位的名义出现。从而造成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例如:银川路政大队管辖2013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主在交警队处理过后就离开了,未到银川路政大队办理路产损坏的赔偿手续,致使此案件成为银川路政大队遗留未结案件,也给国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由此可见,一条路,两家管,一个目的一个任务,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更重要的是没有办法很好地做到各自履行职责。另外高速交警和路政执法各方所遵循的政策法规不一样,宁夏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是依据《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及交通部的有关政策法律来履行工作职责,而宁夏高速交警是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来履行其职权。一路两机构、一路两法规就无法把高速公路管理好,这是根本原因所在。

1.2路产毁坏现象较为普遍,执法取证困难

宁夏公路管理局所属银川路政大队管辖区为京藏高速公路姚伏—叶盛段及路段内所有全立交,此路段正好地处宁夏最适宜耕种地段,高速公路两边基本都是农田。为防止行人、牲畜、非机动车等进入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通行的安全性和畅通性,此路段全境实行全封闭管理,但这样却在客观上给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等带来了很多的不方便,导致此高速公路沿线私拆、破坏隔离带的现象经常发生。银川路政大队管辖区为京藏高速K1144~K1225(姚伏—叶盛)银川过境段和青银高速K1510~K1514及辖线境内立交区、匝道共计90km的路政管理和24h的应急救援保畅任务,而银川路政大队目前在岗职工有17人,其中4人为女性,内勤岗3人,外勤岗14人。虽然高速公路要求24h巡查制,受工作人员数量少、路段管理里程长、范围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做到全程兼顾,24h不间断巡查。因此造成高速公路两边防撞栏、绿化设施、通信设施被损坏却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对于车辆刮擦损坏护栏板、污损路面,如果处理不及时、养护不及时,极易造成不良后果。例如,一些车辆往路线抛撒垃圾等,这些抛撒物如不及时清理,轻则污染路线,重则引发交通事故。一旦由于路面抛撒物引发了交通事故,则会将路政管理部门推上被告的席位。还有一些本身由于对高速公路怀有抵触情绪而破坏公路绿化和通信设施的农村居民和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破坏之后极易逃离现场,使得抓捕工作较为困难。因此无法进行现场执法,致使路产屡屡遭到破坏,却得不到赔偿,使国家资产受到损失。

1.3侵犯路权行为屡禁不止

如何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法》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旦线路穿越高速公路,极易产生高速公路路权的侵权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有效的处理,势必会造成相关群众与路政管理部门矛盾的产生,影响路政执法的进程。从银川路政执法情况来看,许多破坏、占用、挖掘公路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已具备了破坏交通设备罪或过失损坏交通设备罪的犯罪构成,但实际工作中,银川路政大队对此类行为几乎都没有依刑法处理,只是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然后就结案,致使破坏、挖掘、占用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屡禁不止。

2宁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对策建议

2.1建立责、权、利三位一体的执法机构

建立一个责、权、利三者结合的,办事高效的“综合执法”机构,把交警和路政业务捆在一起,完全由宁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独立行使权力的机构势在必行。处于这种管理体制下的路政管理,由于只存在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上路巡查一辆车,可以实现交通事故与路政案件的同步处理,对现场事故的勘验与救援排障同时进行,避免了等待、延误或扯皮现象,工作职责清晰明了,极大地提高了高速公路执法的行政效率。这样的一个机构可在更大程度上将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整体性以及综合性职能发挥出来。

2.2加强对宁夏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除必要的防护和养护之外,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宁夏的高速公路多沿山建设,山大沟深闭塞的环境,造成公路附近的农户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基本没有法律意识,至于高速公路建筑区更是知之甚少,因此村民为了图方便、省事,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私搭、乱建现象屡禁不止,路政执法时拆除违章建筑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经济利益,所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就特别大。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路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与诸如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的联系。平时工作中除了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巡查之外,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群众对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在萌芽期即将违法违章行为消灭,把经济损失最小化。对于执法过程中拒不改正,不接受执法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2.3加强宁夏路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

由于路政管理工作的广泛性、复杂性和法制性,使得路政管理工作成为一项系统工程,管理的对象是路产、路权以及公路相关的个人和组织,需要路政人员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管理者的形象是公路部门取信社会、取信百姓的一面重要旗帜,公路部门的威信、路政管理职能的完成和路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形象,所以要从维护党的威信,部门威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路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路政执法复杂性的特点对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即德才兼备、知法守法、业务能力强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路政管理工作的顺畅性。然而,目前宁夏高速公路执法队伍中还有部分人员专业不对口,对业务不熟悉,因此要加强路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在新形势下,宁夏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应具备以下五种素质:1)良好的公路管理职业道德素质;2)优秀的路政专业素质;3)综合的文化素质;4)高效的执法素质;5)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3结语

作为一项关系宁夏公路建设整体的工作,宁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十分必要而且任务繁重,如何让宁夏路政管理工作良性循环,使其为宁夏经济“腾飞”添砖添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基于此,改革执法过程中多头交叉、体制不顺的问题迫在眉睫。通过改革和创新,在宁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中建立配置合理、运作高效、行为规范、执法高效的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高效的路政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宁夏高速公路建设走向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作者:马郁 单位: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银川路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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