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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资助与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通过政策发生时点影响作用发挥阶段,进而影响到实施效果,也即不同的资助方式可能对技术创新的作用阶段不同,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资助方式对创新各阶段的波及效应连续分析。

1、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激励路径对比

1.1特征比较

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都是政府常用的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但是两者却有不同的特征,程华从四个方面对比了其差异(表1)。在上述差异中,本文认为,支持时点不同可能会对两者作用的发挥产生重要影响。如表1所示,政府给予企业的直接资助是一种事前支持,即在企业实际的研发活动之前先给予补贴,此种情况下,政府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企业获得补贴之后是否按照原计划投入到原来的项目政府无法完全掌握,道德风险便可能产生,因此对企业研发投入会出现互补或替代两种可能。而税收优惠是事后支持,即企业研发活动后的补偿,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较小,应主要发挥互补效应。而且,一系列研发活动耗时较长,两种资助对先期研发和后期研发的效果是否具有持续性,在不同阶段的研发活动中作用是否一致有待检验。表1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特征差异[1]直接资助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政府选定的研发领域和项目从事研发活动的所有企业项目决策政府选择资助重点和项目企业选择研发项目公平性可能扭曲公平公正、透明、非歧视反应速度迅速、直接初期较弱,长期较好支持时间事前事后资料来源:程华.直接资助与税收优惠促进企业R&D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5年3期:58.

1.2技术创新阶段

划分技术创新的过程可分为线性模型、链环模型、网络模型等,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大多遵循线性模型,线性模型是指技术创新由前一环节依次向后一环节推进的过程,总体上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三个环节的依次递进。为与政府资助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相联系,本文根据前述学者的研究,按照线性模型将企业技术创新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研发投入阶段,包含资金、人力及其他方面的投入。这一阶段是企业技术创新的起始阶段,主要为研发活动筹集投入要素。第二阶段为中间产出阶段。这一阶段完成了研发工作,有相应的研发成果,比如新工艺、新程序、新产品设计完成,并取得相关测评认证等。第三阶段是最终产出阶段,本阶段在中间产出完成的基础上对成果进行商品化,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营销服务,并最终产生市场利润。

1.3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的作用阶段

对比直接补贴属于事前支持,投入时点在创新第一阶段,可对研发活动的资金进行补充,降低了企业研发成本,对企业的资金投入发挥示范作用,即通过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来推动企业创新。但随着时间推移,政府资金投入逐渐消耗,遭遇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逐渐加大,在技术创新第二、三阶段作用可能会趋弱。税收优惠属于研发活动后的补贴,发生时点在技术创新第二阶段或之后,此时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既对前期研发投入形成补偿,又为后期的成果商品化提供资金支持,提高了企业利润预期,促使企业进行研发成果的商品化并实现市场价值,对三个阶段都应产生影响。

2、政府R&D资助方式的实施效果分析

2.1研究假设

通过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的特征、作用方式及作用阶段的比较,可以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1)政府直接补贴能分担企业研发风险,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促进作用,但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政府资助也可能会有反作用,对企业投入形成挤出效应,总体来讲直接补贴由于投入时点较早对企业创新投入阶段的影响较为直接,而对创新产出的影响是间接的,第二三阶段效果将减弱或无效果。(2)税收优惠发生在技术创新第二阶段或之后,与研发投入与产出所需资金都有直接关联,不确定因素也较少,因此,三个阶段都有可能受到积极的影响。

2.2企业创新投入阶段的影响比较

(1)变量选取

①被解释变量企业R&D投入:企业研发活动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国外资金。本文要考察的是政府投入对企业投入的影响,因此我们选取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中企业资金来衡量企业R&D投入。②解释变量政府直接补贴:政府资助是企业研发活动资金的重要来源,能够表征政府直接R&D资金投入的有两个,分别是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政府资金,以及优惠政策落实中的政府资金。笔者认为,选择政策落实情况中的政府资金更为合适,因为企业研发投入的数据是研发活动之后进行统计的,政府前期投入有没有完全运用在既定的R&D活动中是不明确的,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政府资金通常会小于政府全部投入。因此,选择政策落实情况中的政府资金作为政府直接资金补贴的替代。③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企业研发活动之后所得到的研发投入的补偿,对企业从事研发投入同样起到引导作用。2004年,当时政府税收政策还较为单一,企业仅享受政府技术创新减免税,2008年政府税收优惠细化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产业减免税,由于二者对企业研发投入都有补偿作用,因此将两项税收加总作为税收优惠的衡量。④其他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企业利润。选择企业总资产作为对企业规模的衡量,企业利润总额作为对企业利润的衡量。样本数据均选自《2004年江苏省经济普查年鉴》、《2010年江苏省R&D资源清查工业资料汇编》。由于数据年份不连续,因此只能对2004、2009两个年份不同行业的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对比不同年份的变化。

(2)模型设定

政府的经济行为在地区科技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安同良、周绍东等,顾元媛、沈坤荣等都通过对数模型来衡量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度[16][17]。因此本文采取通用的做法,即采用对各变量取自然对数的形式来考察政府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企业投入的效应,构造的模型如下:LnPRD=β0+β1LnGRD+β2LnGTAX+β3LnSIZE+β4LnPRO+ui通过对两个年份自变量的偏相关检验发现,企业规模、企业利润存在多重共线性,回归结果中企业利润的T值为1.48,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无法通过检验,因此我们运用逐步回归的办法,剔除了企业利润,得到含有政府直接资助、税收优惠、企业规模三个自变量的模型:LnPRD=β0+β1LnGRD+β2LnGTAX+β3LnSIZE+ui(2)(3)回归结果分析我们收集2004年、2009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的数据,共计136个样本数据,对上述模型做最小二乘回归。并对结果进行怀特检验,结果显示在10%显著性水平下接受同方差性的原假设,说明模型不存在异方差。则两个年份模型的回归结果为:观察上述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政府直接资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正效应。观察回归结果,政府直接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正向影响,两年的弹性系数分别为0.0891、0.0472,结果说明政府资金补贴在技术创新阶段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系数还比较小。虽然政府补贴分担了企业的研发成本,但是无法克服道德风险问题,这样直接资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吕久琴利用2007-2008年的上市公司数据,验证了政府科研投入对研发投资具有“挤出”效应[18]。政府税收优惠对企业投入具有正向影响,效果略好于直接补贴。2009年税收优惠的弹性系数为0.19,远高于同期直接补贴的效应。对比2004年,直接补贴与税收补贴的作用呈现反向变化。税收补贴作用由弱到强,而直接补贴作用由强到弱,这与2006、2008年税收补贴政策完善有关。2006年以前,中国企业在享受技术开发费税收政策时,对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的限定为: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补贴要求严格,激励效果有限。2008年国家较大幅度完善了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明确规定一般性研发费用在税前按照50%扣除,半成品以上研发支出按照成本的150%扣除,比较好地调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企业规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最为显著。2009年,企业规模每扩大1%,企业的R&D投入增加0.77%,比2004年还继续提高0.03个百分点,可以认为处于稳定态势。健全大型企业研发机构一直是江苏抓企业技术创新的重点环节,全省大型企业虽仅占企业总数的2.7%,研发投入却占到53%。国外调查数据也显示,新产品开发综合成功率仅为65%。因此,研发失败对于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讲确实是难以负担的,企业资产规模越大,承担失败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也就越有可能进行技术创新。2009年,美国小企业研发投入占到总投入的1/5,而江苏只有1/7。

2.3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对比

政府资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更重要的是提高创新能力,使前期的研发投入最终变为企业的新产品,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因此,政府R&D资助对于企业创新产出效果如何同样有待检验。

(1)变量选取

①被解释变量技术创新中间产出:技术创新第二阶段的产出用专利衡量是合适的选择,有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两类专利数据,专利都是企业创新产出的体现,因此专利申请数更能体现企业的中间产出。技术创新最终产出:最终产出是指企业研发成果能够产品化,并最终为企业带来实际的利润,因此选取新产品销售收入作为对最终产出的衡量较为合适。②解释变量政府直接R&D资金投入:考虑到“挤出”效应的可能性,选择政府政策落实情况中的政府资金可能会人为的降低政府资金对创新产出效果的评价,因此选择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政府资金作为直接补贴的替代。税收优惠:2004年,选择企业享受政府技术创新减免税。2009年,选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产业减免税的总和。企业投入:选择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企业资金。人力资本:选择R&D人员全时当量作为人力资本的衡量指标。

(2)模型设定

Griliehes对R&D与生产率的关系做过专门研究,运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分析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引进、政府对企业R&D资助对提高生产率的贡献[19]。樊琦,韩民春在Griliehes所建模型的基础之上考察了政府的研发补贴对自主创新产出的影响,设定的模型如下:Y=C(Kq*Kz)βLα(3)其中K指自主研发的资本投入,L指人力投入,Y代表创新的产出能力。C代表系统内对创新产出造成影响的其它因素。其中,资本投入又被分为了企业资金(Kq)与政府资金(Kz)两部分[20]。本文为了比较政府不同的研发投入政策对技术创新的效果,在上述模型的基础上加入政府税收优惠(Kt),所得模型如下:Y=C(Kq*Kz*Kt)βLα(4)上述模型两边取对数得:LnY=LnC+αLnL+β1LnKq+β2LnKz+β3LnKt+μi(5)为了衡量两资助方式在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效果,分别选取企业专利申请数作为中间产出指标,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作为最终产出指标来表征企业各阶段的创新产出,两模型如下:LnPAT=LnC+αLnL+β1LnKq+β2LnKz+β3LnKt+μi(6)LnPRODSALES=LnC+αLnL+β1LnKq+β2LnKz+β3LnKt+μ(3)中间产出———回归结果分析依据模型6对企业专利产出进行普通最小二乘回归(OLS),观察残差序列图发现,回归方程可能存在异方差性,进一步进行怀特检验nR2=10.8114,该值大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自由度为4的χ2分布相应临界值9.49,拒绝同方差性的原假设,原模型存在异方差。为了修正原模型的异方差,我们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对原模型重新进行回归。用原模型的OLS估计量残差平方的倒数为权重进行加权最小二乘估计(WLS),回归结果发现,模型的拟合优度、T检验均有了很大的改善,模型具有较好的统计性质。结果如下:直接补贴效果不显著。2004年政府直接补贴弹性系数为-0.0274,通过1%显著水平检验,2009年这一数值变为0.0219,但影响不显著。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直接补贴对创新产出应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2004年系数值为负,且是高度负相关。可能是当时政府资金支持衡量标准与专利无关,更多地属于大企业的项目配套。2009年虽然不存在反向关系,但是系数值较小且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随着各级政府不断把专利作为区域创新的重要考核指标,不排除政府投向逐渐重视自主创新能力问题,把发明专利成为政府资助的考核目标。但显著性检验还不能支持这一判断。政府税收优惠作用较显著。2004年,税收每补贴1%,可促进专利产出增长0.052%个百分点,推动作用较小。到2009年,随着国家支持研发的税收政策的逐步完善,政府税收支持每增加1%,企业专利产出增加0.0916%。对专利产出的影响大于直接补贴,因此在第二阶段,税收优惠的作用要强于直接补贴。但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根据常州武进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调查显示,高新区内82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只有39户享受了高新企业减免税,45户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税收激励政策惠及企业不足总数的50%。因此,完善和落实政策的空间还很大。企业资金投入效果变化较大。2004年企业投入的弹性系数为0.2592,对企业专利产出有正向影响,符合我们的预期,但仅通过10%检验。但到2009年,弹性系数为-0.3014,t值通过1%水平显著性检验,呈现反向关系。可能是企业研发主要目的并不是专利数量而是经济收益,与政府资助的价值取向是不一致的。人力资本在所有影响因素中效果最明显。2004年,弹性系数就达到0.8729,2009年提高到1以上,说明研发人员投入对专利产出推动强劲,人力资本具有报酬递增的特征,也再次表明企业研发队伍对创新能力的重要性。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政府直接补贴作用不明显,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正效应。政府资助与企业研发价值取向有偏差。同时,研发人员对专利具有规模递增效应,政府有必要在人才引进、培养上加大资助力度。(4)最终产出阶段回归结果分析对新产品产出模型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观察回归结果有如下结论:政府直接补贴效果由正转为负。2004年,弹性系数为0.0495,虽然数值偏小但达到1%水平显著。2009年转变为-0.1391,也是1%显著性水平。可能存在着政府资金投向最主要是撬动企业资金,对提高企业产品研发、开发能力效果基本无作用。这与假设基本吻合。只有2004年是例外。可以认为,政府投入较少转化为企业的实际生产力。税收优惠的弹性系数在2个时期均较高。弹性系数由2004年的0.2533提高到2009年的0.3828。这与税收优惠的特点有关,税收优惠服从于企业的自主研发活动,实际上也是企业研发投入的副产品,企业与政府选择目标差异不明显。因此税收优惠对企业最终产出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企业自身投入效果最好。企业弹性系数由2004年的0.897提高到2009年的1.0173,表明企业自身投入的规模报酬递增,企业自身研发投入对新产品产出影响非常显著。在专利和市场份额面前,更加关注市场。人力资本的效应不显著。2004年弹性系数为-0.5574,且通过5%显著性检验。2009年仍为负值,但显著性没有通过检验。通常情况下,人力资本的投入应该促进企业创新产出,为什么两年的回归结果都表现出了负效应?笔者以为,研发人员与企业激励目标存在差异,大企业主要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主,体制机制比较死,新产品市场与研发人员绩效不密切,研发人员更加关注的是专利,以获得更高职级的技术职称。

3、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江苏制造业为例对政府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两类资助方式进行分阶段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直接补贴作用主要发生在技术创新的投入阶段,尽管存在替代、道德风险,但是直接补贴对推进企业增加投入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中间环节作用微弱,这与政府直接补贴目标选择有关。而税收优惠政策对投入、中间产出及最终产出三个环节均发生积极影响,与企业自身研发投入关系密切,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矫正政府直接补贴对企业投入的偏好,达到创新驱动连供需方的作用。政府直接补贴虽然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正效应,但效果有减弱的趋势;政府税收优惠对企业投入具有正向影响,整体效果好于直接补贴。人力资本在某些阶段作用巨大,具有报酬递增的特点。有必要通过政府政策的支持,达到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上述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取向:一是适度调整政府直接补贴目标。政府直接补贴不但要求企业资金配套,而且还应与专利、新产品开发挂钩。建立资助项目的决策、执行、评价的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管理制度改革。如,明确对各级财政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专家和群众监督。二是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该政策从国家层面看,基本是2年进行一次完善,今后坚持继续不断完善该项政策。重点是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做到应减则减、应免尽免。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强税务、科技、工信等部门在认证、核算信息等方面的协同性。三是重视中小企业的创新作用。中小企业受制于资金、人才、风险承受能力等多重限制,技术创新能力比较薄弱。许多企业常年从事代工生产。政府应该在孵化器、研发平台、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培养“小、精、专”的研发型企业。四是完善人力资本效用评价工作。全面推广落实江苏提出的: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做法,该资金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的政策。改进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将专利与新产品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成果转化。

作者:李琳琳 张继良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江苏产业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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