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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域下马克思社会的平等观

公平公正是与人类相伴相生的,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社会中的个体和群体都需要依靠合作才能得到生存,这种情况的出现和维持,实际上为人们之间的平等与社会公平的实现创造了最为基本的条件。在原始社会之后,社会分工得到了不断的细化,私有制随之出现,社会结构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改变。此时,阶级和阶级剥削出现了,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平等观念的发展和演变,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不平等”逐渐地发展成为主要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现象①。而当部分国家发展到资本主义的框架内时,人们开始“自由”地呼吁天赋人权与社会公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平等观念的发展和飞跃,将民主自由、公正平等的观念深植于人们的内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平等却是在阶级剥削下“伪装”的“合理不平等”。直到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才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强大的思想武装。随着社会主义取得了人类发展历史上的重大成就,马克思的平等观也得到了不断的成型和发展,这为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目前,民主、公平、公正等词汇不断被社会公众提及,社会公众从不同的视角对社会平等基于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而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需要将马克思平等观作为理论指引,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遭遇的各类难题,在全社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本文以此为视角,对和谐社会视域下马克思社会平等观及其当代价值进行了研究,分析了马克思对错误平等观的批判,指出了社会平等是真正平等的价值目标,最后对马克思社会平等观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体现进行了讨论。

一、马克思对错误平等观的批判

(一)对空想平等观的批判:平等具有阶级性

正如前文所述,马克思的平等观是具有阶级属性的,不同阶级会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倡导其“专有”的平等思想,在不同阶级中得到普遍认可的平等观一定是不存在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公平的”分配进行了质疑,这种质疑具有明显的讽刺意味: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这一事实不正是现今生产方式中唯一“公平的”分配吗?……既然观念无法脱离人而存在,那么不同的人就会因其利益的不同对平等观持不同的态度,而实际上,当大部分人对同一事物持相同态度时,这种态度一定对这部分人的整体利益充分有利②。如此一来,代表不同利益的人群就会因此产生不同的平等观,而阶级的不同直接反应了利益的差异。因此,不同的阶级在对待平等观的问题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某个阶级所认可的平等,在其他阶级看来可能是对其利益的侵占,这种平等并不为其他阶级所赞同与向往,当然,这种带有明显本位主义色彩的平等观也难以成为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尤其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之中,贫富之间的差距较大,对生产资料占有与否、占有多少直接导致了社会的不均等和不公平现。在这一社会中,平等被理解为“:在一切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而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社会结构是分层的,不同的社会层面分布着不同的等级,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提出代表其利益的平等要求,但是这种平等要求只是一些社会活动在政治上的反映而已,事实上的普遍平等并没有因此而实现。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平等,或者两个阶级之间相互承认的平等观念是无法协调,这正如两者之间的矛盾无法协调一样。从这个角度讲,人类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和阶级对平等都会持有不同的观点和愿望,阶级社会中的全民平等是不存在的③。只有消灭阶级才能消灭不平等现象,才能实现千百年来人类追求的真正平等的愿望。

(二)对抽象平等观的批判:平等具有具体性

在马克思看来,平等问题并不是孤立和抽象存在的,是与社会生产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具体性的特征十分明显———生产关系能够决定当时社会的平等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倘若谈及平等观问题就应该将社会分配问题一起讨论,这是因为,分配关系决定着分配结果,而分配结果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社会的平等状态。马克思认为:“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的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现有的分配模式;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与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可见,生产关系和平等观之间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能够决定平等观是否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如果脱离了当时社会生产关系,那么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平等都不会被受益于这种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中的人所接受。在谈到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时,恩格斯曾经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理论,产品的绝大部分并不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们。倘若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资产阶级经济学也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从恩格斯的这一论点可以看出,公平或者平等不过是一种价值判断罢了,分配本身并不存在公平或平等与否的问题。对现实分配关系和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评价结果,直接与现实分配关系是否有利于评价者的自身利益直接相关④。因此,某种平等观只能被具有相同利益的特定人类群体所接受,而那些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就是阶级的典型模式。

(三)对绝对平等观的批判:平等具有相对性

马克思认为,平等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平等”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平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会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发生一定的动态性的变化。首先,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平等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产物,因此,不同社会、不同阶级对平等会有不同的认识⑤。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平等是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平等,平等观应该在相同的社会历史范畴中讨论才具有现实意义。在这一问题上,恩格斯对平等观的相对性认识和马克思是一致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并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可见,平等不但具有历史学意义上的相对性,还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相对性,即对某些人的平等并不代表对其他人群也是平等的,甚至可能造成对另外一些人的不平等,平等因时而异、因人而异,它会在多种条件的影响下动态地改变其内容和形式。

二、社会平等:真正平等的价值目标

(一)全面承认社会成员的价值

由于追求社会的公平与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终极政治理想。实际上,无论是实行马克思主义路线的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一切社会活动都要体现出人类社会发展中必要的公平与正义,这些与平等权利相关的活动只有将绝大多数公民作为其出发点,才能使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收益。当然,在推行社会平等化进程的过程中,要同时将民主和专政结合在一起,这是一个国家在其形态、地位中必须要表现出来的,也是维护绝大多数公民利益的基本途径。这是因为,两者都是统治阶级行使其权力的基本手段。要想全面承认社会成员的价值,就需要在对一个阶级实施民主的同时,对另一个阶级实行专政,以此来协调人民内部的矛盾,对抗与资产阶级或者外来敌人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民主本身就是对社会成员价值的整体性承认,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是对社会成员心理诉求的一种全方位满足。比如,在我国当前情况下,社会主义道路正处于上升阶段,为了体现社会公民的价值,就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通过多数人意志的表达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政体道路;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彻底地对外来的具有资本主义意图的力量和内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贪污违纪的人群进行坚决的打击,“触动其利益,触动其灵魂”,以此捍卫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使社会成员的价值都能够得到全面的体现,“让国民共享人生出彩梦想成真机会”。

(二)集中体现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平等的实现需要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与革新,只有不断深化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地体现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使民众的意愿在清晰的表达之后能够获得必要的满足,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从政治学的角度讲,任何一种民主政治建设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这一过程又往往受到历史条件、经济环境、文化形态等因素的制约輯輥訛。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或漫长或短暂的封建社会或与此相类似的社会形态,真正走向民主政治化道路的时间一般都很短暂,社会公众对提高民主化程度的要求还有待加强;而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农民为代表的阶级类别都广泛地存在着,该阶级中的人数一般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在有限的教育水平制约下,他们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程度都不高,对“民主”二字的诉求往往并不敏感,这也从总体上制约着这些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此外,即便近年来,世界经济的发展从整体上说处于上升的水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经济的增长并未因此使全世界的人口都获得了较高的社会福利,人口众多的客观环境依然存在,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无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设。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发展生产力、优化经济结构的同时,重视国家政体的民主化程度,否则,将会使艰难构建起来的民主政治进程出现倒退的可能。

三、马克思社会平等观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体现

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社会平等的实现。平等被看作是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唯有立足平等的基本理念和平等规则,才能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美满。从社会学的角度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浩瀚工程,其价值内涵便是使“人”成其为“人”,注重人的价值的释放,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使得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得到妥善的解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讲,人类在脱离动物界、从动物生存状态下进入人的生存状态之后,人的周围环境便受到了重新的控制与支配,其主体便是以往动物界的人,此时的人才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的主人。此外,他们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人的自由与平等才能真正地得以实现,在这一社会中,能够“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高度的发展,人类的最全面发展也将实现。”可见,只有全面体现自由、幸福、民主和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而这些要素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自由和平等是相共生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要想实现其中一个而忽略另外一个的做法是两者都不会最终实现輳訛輥。当然,自由和平等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前者注重对社会成员的保护与尊重,而不会顾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后者则表现为对个人种属的保护与肯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律社会,自由和平等不但表现在社会成员能够在法律和道德框架下随意做其喜欢做的事情,不会被强迫做他不喜欢做的事,还包括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追求和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只要这一过程不侵犯和剥夺他人追求自由的权利即可。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要想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和美满,就应该全面地消灭剥削和剥削阶级,消除私有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社会的和谐一定是以平等为基础的。

四、结束语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与立场分析与研究马克思平等观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对于我们拓宽学术视野、丰富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有十分重要的帮助的。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平等和谐局面全面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社会领域和社会问题需要给予广泛而深入的关注。一个乐观的现实是,自新中国建国以来,60多年的社会发展得到了马克思平等观的不断指引,社会公众追求平等公正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党和国家也正在将社会公正的实现作为未来社会的重要发展目标,构建一个和谐的、平等的社会已经成为我党、我国人民的重要历史使命,而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探索、丰富、发展马克思平等观具有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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