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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学论文

一、影像偷拍

偷拍是指未征得当事人同意采用隐秘方式进行拍摄的一种行为。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数码相机、小型DV、针孔摄像头、视频监控日益普及,偷拍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手机拍照、摄像功能的开发,使得偷拍日益泛滥,无孔不入,令人防不胜防。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5月底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已达到12.56亿人。手机的普及使得手机偷拍与传播变得轻而易举。从偷拍的对象来看,大多选择女性或恋人,且以性感的女性为甚;拍摄的部位往往是女性的胸部、大腿、臀部、下身等。从偷拍的目的来看,大多是为了引起受众的关注,增加点击量从而达到赢利之目的。从偷拍的性质来看,偷拍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或名誉权。有些网站专门开设偷拍频道,为偷拍者提供展示的平台。偷拍来的影像满足了受众的好奇心,点击量很高。虽然偷拍很有市场,但是严重侵犯了别人的隐私,被摄对象有遭人肉搜索的可能,甚至演变为网络暴力事件。

二、化解伦理冲突的模式

道德价值推导模式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无论是影像创作者、传播者还是观赏者,常常面临伦理冲突困境。在这种境遇下,如何做出行为抉择,其抉择过程怎样,是伦理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下面在评述波特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特点,探讨如何构建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抉择模式。什么是模式?世界著名传播学者丹尼斯•麦奎尔认为:模式是用图像形式对某一客观现象进行有意简化的描述,试图表明的是任何结构或过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这些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④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具象化。

1.波特模式简评

首先,对于人们在面临道德境遇时,该模式提供了很好的理性参照。人们在采取行动之前,对照该模式的四个过程,三思而后行;不至于全凭感性行动,以免给个人与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波特模式为培养人们的伦理道德品质提供了很好的训练方式。但是,波特模式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带来的效果不一定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它把伦理抉择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不太符合生活实际。人们在道德境遇中,往往凭生活经验及其忠诚对象直接作出抉择,而不会考虑什么价值观与伦理原则。更何况在许多突发事件中,没有时间让行为主体再三斟酌。其次,抉择中涉及的价值观、原则与忠诚,常常相互冲突,即使经过深思熟虑再作抉择,产生的效果也不一定为社会所接受。以忠诚为例,人在社会上往往同时要扮演不同的忠诚角色,角色之间的冲突时常难免。作为媒体从业者,既要忠诚于媒介社会责任的担当,又要忠诚于尊重人类个体的权益;既要忠诚于受众的需要,又要忠诚于所服务媒体的需要。这样一来,在实践报道中就易产生忠于真相与保护隐私的冲突。到底如何正确抉择,波特模式并没有给出正确的答案,人们还是处于道德困境之中。

2.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抉择之模式

道德价值推导模式波特模式对处于道德困境中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程式,有助于人们在行动抉择前重视伦理的考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模式可以解决道德困境中的行为抉择问题。到底如何构建有效的伦理抉择模式,在此,笔者认为北京大学伦理学专家王海明教授提出的“道德价值推导法”颇有参考价值。其推导公式如图2所示。按照道德价值推导法,可以发现和证明任何行为或规范的道德价值。首先必须弄清道德价值终极标准:道德目的如何?这是道德价值推导法的一个前提。其次必须弄清道德价值实体,即弄清行为事实如何,也就是行为或规范的事实依据,这是道德价值推导法的另一个前提。最后用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来衡量这种行为或规范之事实,便可以发现和证明它们的道德价值:符合者便具有正道德价值,便是应该如何行动或规范;违背者便具有负道德价值,便是不应该如何行为或规范,这是道德价值推导法的结论。可见,道德价值推导法由两个前提、一个关系和一个结论组成。在道德价值推导法中道德目的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维护人们利益。如果行为事实与这个目的相符,则行为是应该的;如果不符,则行为是不应该的。受道德价值推导法公式的启示,可以构建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抉择模式。在新媒体环境下,影像创作者、传播者、观赏者及其影像传播服务者在制作与传播影像的行为事实之前,先要考虑自己的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是否相符,即行为事实是否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的道德目的相符。如果相符,则具有正道德价值,是应该的,就可以传播;如果不符,则具有负道德价值,是不应该的,就不能传播。由此,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抉择模式得以建立,如下图3所示。与波特模式相比,该模式具有两个特点与优势,一是抉择程序简化,有利于高效决策。该模式中,决定传播行为是否成立,只要考虑传播事实与道德目的是否一致,即传播行为与道德目的之关系。传播行为与道德目的相符,就传播;不符则不传播。而波特模式抉择程序复杂,要经过四个阶段才能作出决策,并且在价值、原则、忠诚三个阶段,行为主体面临着诸多选择,有时难以正确判定。二是强调道德目的,注重传播的社会效益。即道德的终极标准是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维护公众利益。当然此处所指利益更强调的是精神利益。因此,该模式作出的伦理抉择行为往往能为社会与大众所接受。而波特模式中,行为主体作出的抉择行为更多地是站在自身的立场上,考虑更多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行为主体站的角度不同,因此,波特模式作出的抉择结果往往也不同。其传播行为,有些能为社会与大众所接受,有些则不能接受。下面以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影像创作者面临道德境遇时的行为抉择为例来检验此模式的可行性。创作者能否就某一素材进行影像创作,关键看行为事实与社会道德目的是否相符,相符就有正道德价值,则可创作影像,不符则弃之。例如记者突遇跳楼者,是先拍照还是先救人。这里记者同时扮演的职业角色与社会角色发生了冲突,如何做出行为抉择呢?运用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抉择模式,即可做出决定:先救人。因为,如果先拍照,则可能耽误了救人的最佳时机;虽然所拍的照片新闻价值高,但是拍照行为与道德目的不符,具有负道德价值。在新媒体影像传播过程中,无论是影像创作者与传播者,还是影像观赏者与影像服务者(网站的投资者与运营者),当遇到伦理冲突时,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抉择模式有助于传播主体迅速做出正确抉择。可见,该模式的应用具有可行性。

三、解决伦理问题的原则:本土化伦理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行事时所依据的准则。伦理原则是指伦理规范体系最为概括与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准则。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面对道德境遇时,伦理原则是做出道德判断的根本依据,是道德选择与道德评价的标准。

1.西方五种代表性伦理原则评析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经过时间考验而积淀下来的伦理原则主要有: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康德的绝对命令、穆勒的功利主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犹太教—基督教将人作为目的等伦理原则。这些伦理原则对人们面临道德困境时提供了行动抉择指南。但是,由于所处的时代不同,各自道德取向不同,强调的对象不同,因而这些伦理原则各自的优势与劣势也不同,在具体实践中要辩证地思考,综合地运用,力争体现当代社会的伦理观念与道德认同。下面通过表1对西方五种代表性伦理原则加以比较。

2.构建适合新媒体影像传播的本土化伦理原则

虽然西方五种代表性伦理原则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是它们各有其局限性,不可完全照搬。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媒体发展日新月异,人们在影像传播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伦理困境与道德问题,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道德准则作为抉择的依据,因此,构建适合新媒体影像传播的本土化伦理原则迫在眉睫。(1)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公共利益是指能满足公众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事物。公共利益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新媒体环境下,影像传播具有传递信息、娱乐大众、监督社会等作用,主要在于满足大众精神方面的需要。无论是传播社会正面的事情还是监督负面的现象,均要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为了私人利益或本部门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要通过健康有趣的内容以及丰富多彩的形式来赢得受众,不能用“庸俗、低俗、媚俗”的影像来提高点击量,也不能靠“星、腥、性”的影像来吸引受众眼球。手机的普及,使得偷拍隐私变得轻而易举;网络上走光、漏点的影像随处可见。凡是涉及与“色”“性”有关的图片或视频,点击量便飙升。新媒体机构及其传播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见了,有的是对个人利益的追逐。这些低俗的影像与公共利益至上原则格格不入。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意识形态性强的媒体,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以公共利益为重。尤其是当公共利益与私有利益产生矛盾时,要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2)求善原则。善是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显然有双重含义,其一是事物自身就是善,其二是事物作为达到自身善的手段而是善。”⑤人们从事影像传播都是有目的、有意图的,其“善”常常是指具有道德正当的手段与目的。在伦理学中,对善的分析最终要落到对道德善的分析。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道德善是指影像传播主体之行为与社会道德目的相符;反之,则为道德恶。求善原则就是指追求道德善原则,也即正当原则。求善原则要求传播者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无论是传播手段还是传播目的都要是善的、正当的,且符合社会道德目的。具体来说,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影像创作者与传播者要通过丰富多彩的内容、健康向上的品格来鼓舞受众、陶冶情操,提升境界。不能为了提高点击量与流量,用黄色、暴力的低俗影像来吸引受众的眼球、贻害受众;不能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新媒体创作与发布影像的便捷性,肆意偷拍,侵犯别人隐私,造成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不能为了引起受众的特别关注,放肆煽情甚至不惜虚构、夸大社会危机等等。凡此种种表现,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目的,阻碍了社会发展,与求善原则背道而驰。(3)共享原则。新媒体既是私媒体也是公媒体,共享是其主要特点之一。无论是谁,只要通过手机或电脑上网,就可任意浏览世界各地的信息。打开任何一家网站,图片与视频扑面而来,任你点击。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凡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维护人们利益、提高道德水平的影像作品提倡与大家共享;否则,不宜共享。马航失联客机事件、韩国沉船事故、云南鲁甸地震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大量的影像报道通过共享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在微电影、微博、微信、微视等微媒体中,自身带有的评论、转发、@功能等能快速引起一个小组内的讨论,信息共享得以充分展现。韩国骑马舞《江南style》视频在网上一推出,就引起全球网友兴趣,通过自媒体传播短时间内获得了上亿的点击量。筷子兄弟首发神曲《小苹果》MV,通过新媒体传播,不但获得了年轻朋友的喜爱,也赢得了广场大妈的青睐。微博、微信、微视等微媒体的普及,使得普通百姓随时随地可进行现场直播,与网友分享。(4)自主原则。自主原则是指行为主体不受外在法则强制自我做主的权利。自主概念是康德所创立的道德哲学领域里最为重要的概念。在康德伦理学思想中,自由的核心概念就是个人自主性的概念。从消极意义上看,自由或自主就是不受外在法则或人为的强制。从积极意义上看,自主性概念是个人或有理性的存在者自我做主,能够在自己将要努力实现的行动目标前有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并且有自我承担责任的能力。⑥在网络传播中,人们远离了现实法规与道德的制约,显示出比现实社会更充分的自由,浏览什么内容、传播什么影像、发表什么言论等等均由行为者自行决定,别人无权干涉。在随手拍过程中,拍什么、如何拍以及是否公开均由拍客自己做主。自主中显示出了传播者充分的自由,这是否意味着自由可以被滥用?其实,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作为理性的传播者,要使自己的意志与普遍的法则相符或一致,在自主传播中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断强化自我抉择能力。人的自主与自律是内在相关的,自主不仅在于自我做主,而且在于自我的约束性。康德提出的人的意志与普遍法则的一致,内在包含了这个意义。真正能够自主的人,不是任意的自我做主,而是具有审慎行动的能力,一个对自我有着很高信赖的人。⑦因此,自主原则中的自主,既包含了抉择与自由,也体现了责任与约束。(5)无害原则。无害原则是指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既不要对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造成伤害,也不要对他人与自己造成伤害。无害原则是最低的伦理道德标准。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淫色的影像消磨人的意志,阻碍社会进步;暴力的影像关联现实暴力,影响社会稳定;造假的影像危及人之诚信,败坏社会风气;煽情的影像有损人之真情,夸大社会危机;歧视的影像助长人之偏见,违背社会公正;偷拍的影像泄露人之隐私,破坏社会和谐……凡此种种现象,均与无害原则相悖。值得指出的是无害原则中强调不要对他人造成伤害,他人是特指正常的普通公民,并非指不法之徒。在新媒体影像制作与传播过程中,有害他人情况可分为三种:损人利已、损人害已、完全伤害他人。这些都是“恶”的表现。如有意在网上公开别人的艳照,或者移花接木通过PS手段嫁接制造艳照门事件,或者偷拍别人的隐私来发泄私愤,或者通过情色影像来提高点击量,等等。所有这些传播行为都违背了无害原则,给他人、给自己、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以上分析了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应该坚持的五个伦理原则,这五个原则从不同角度探究,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公共利益至上原则针对传播对社会整体影响而言,求善原则针对具体的传播行为而言,共享原则针对新媒体工具特性而言,自主原则针对传播主体特点而言,无害原则针对传播底线而言。在具体的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综合运用这些原则可有效规避新媒体影像传播产生的社会伦理问题。四、结语新媒体影像传播存在的伦理道德问题终究要靠伦理道德的建设来解决。法律与技术手段、经济与行政手段主要是治标,伦理道德建设才是治本。如何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本文从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入手,构建了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抉择模式;在对西方五种代表性伦理原则的优势与劣势评析之后,构建了适合新媒体影像传播本土化的五个伦理原则。美国信息伦理学家理查德A.斯皮内洛指出:“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是道德价值而不是工程师的代码。”⑧因此,要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存在的社会伦理问题,法律调控、技术控制、经济处罚、行政监管等都是强制性的他律,但最终解决还是要靠伦理道德的内化使人自律。

作者:周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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