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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个人所得税的革新研讨

一、从纵向公平的角度审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税制模式和税率设计不适宜导致纵向不公平(1)所得数额少反而纳税多在分类税制的情况下,只要合理分配占各个税种的比例就可以“合法”少缴纳税额,甚至不用缴纳,这样,就使得逃税、避税显得合情合理。例如表一:A获得劳务报酬4000元,B获得6000元工资收入和1000元劳务报酬。那么B总共只需要缴纳185元的税额,而A则需要缴纳640元的税额,这还不考虑两者家庭状况,如果B只是一个人,而A上有老下有小,那么收入低反而纳税多,家庭负担更重。(2)所得数额不同而纳税额相同有些情况是应税收入额完全不相等,但是就因为是不同的税种,根据税法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结果收入有差距的两个人,缴纳的税额却相同。例如表二,A获得6000元的工资收入,还有每月2800元的出租房屋的收入和2925元的劳务收入,那么A一个月的收入是11725元,纳税额为960元。我们再看B的情况,他和A的工资收入额相同也是6000元,只是他是劳务收入并且没有其他收入,可是B也要缴纳960元的税额。(3)年收入来源相同收入结算方式不同而纳税额不同例如表三,A和B都是获得劳务报酬,但是A是按年一次性结算,那么纳税也是一次性缴纳,而B是分月结算,而且年收入比A多,但是纳税却因分月缴纳而税额相对较少。

2、免征额的设定不公平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隐形收入没有得到规制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5、个人所得税规制不足我国富人移民的情况很频繁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国外的居民移民要承担很高的赋税,而我国居民移民却显得很轻松。反而使赋税的重担又向中等收入者倾斜。另外,在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中也没有体现纵向公平,应该对于高龄老人、小额储户设定一些少征、免征的优惠政策。

6、税收征管不严格

二、比较国外税法“纵向公平原则”的运用对我国的启发

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有很多漏洞需要填补,比较其他国家的规定,有可能为我国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

1、税制模式和税率设计(1)简化税种,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综合税制能较好地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据统计,在1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或以综合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制),比例高达80%。(2)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日本的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起征点也不固定,根据不同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将各种免税扣除额累计相加,确定起征点。(3)简化税率档次,放宽级距(4)实行以按年征税,预缴税额为主,按次征税为辅

2、制定浮动的免征额,扩大地方自主权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允许一定的个人宽免额,免征额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宽免额上,其主要是旨在免除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准所需的那部分“生计费”的税收。个人宽免额的设计较为科学合理,它是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制定个人宽免额。罗森布鲁姆教授说,在美国,个税起征点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设立起征点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

3、完善纳税主体制度,规范扣除标准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4、国外对隐形收入的规制,将一切收入都纳入应税所得额范围,行政执法与司法独立现实中,西方国家的税制设计在秉承“公平”的同时,对富人虽然算不上“苛刻”,但谁也不敢轻言“放水”。比如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是那些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这些人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最近美国国会正在讨论,让高收入个人将他们税前的个人退休账户转成税后的,这一措施就是针对有钱人的。法国把针对富人所征的税种取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叫“团结互助税”,主要是针对拥有巨额资产的富人所另外征收的一个税种(如拥有76万欧元资产以上的个人)。在日本和美国也均有这样的规定,不管其源泉如何,也不管形式如何,更不管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只要能使该人的担税力增加的都可以解释为所得的构成。据媒体报道,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政府也可追溯5年,要求其补齐放弃美国国籍前5年拥有的海外资产隐匿不报而逃避的税收和罚金。此外,美国法律规定,放弃美国国籍的特定人群需为超过60万美元的未实现资产收益缴税,即“退出税”。相比之下,中国富人想要弃籍就轻松得多。

5、对贫富的差别待遇在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甚至以农业为主的印度,大都以富人为主要征税对象,而对于中低等收入的家庭基本不用纳税,甚至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像美国等国家对低收入家庭不仅不用纳税,还规定了退税政策。美国税收政策中心在一份评估报告中指出,2009年美国共计有47%的家庭不用缴纳联邦个人所得税。早在2006年,平均年收入逾36万美元的富裕家庭,缴付了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73%。印度对于农民是不征税的,对于高收入者,印度税务机关一个也不会放过,密切监视着这些人的“一举一动”。

6、严格征管制度,执法公正为保证个人所得税高效运行,我国应适当借鉴国外的良好制度,结合我国瞬息万变医学论文范文的现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进而完善我国税法体制,尽快缩小国民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许秀娟 单位:天津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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