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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政策对行政法治的应用

摘要:加深对行政执法政策的理解,不仅有助于了解真实行政生态状况,而且对丰富行政执法内涵方面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对行政法治内涵的阐述,主要通过三个方面作具体描述,即依法行政观念、行政法渊源理论以及裁量基准理论,对这三个理论政策进行充实,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部分。

关键词:行政执法政策;行政法治;充实

一、行政执法政策对依法行政观念的充实

行政法治要想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就必须跳出形式规则主义的范畴,改善公共行政环境,科学地处理社会公共治理问题。依法行政主要依据整体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还可以参照一些具有法治精神的执法政策。建立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就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运用法律规范为行政权力设置边界,但边界的限制并不意味着降低了行政权力的能动性,在界限范围内,其行政主体在处理各项事务的过程中仍应保持原有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回应社会治理问题,努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对法律规范中的规则进行补充完善。这些举动都表明了政府的积极支持态度,努力实现行政方式、规则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坚持法治主义,坚持以执行的法律的态度去处理行政工作,并对依法行政的内涵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展。

二、行政执法政策对行政法渊源理论的充实

法治行政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执法政策,它不但丰富了行政法的渊源理论,还促进了行政法体系的形成。长时间以来,学术界主要依据“司法中心”对行政法渊源进行判定,即坚持把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作为核心,采用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的发展思维,对其进行详细的归纳。从以往的惯例来看,公学法的基本视角都是通过法院以及法官的思考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判决,这样法律就被赋予了新的特点,但是实行行政法并不能仅仅依靠法院,越来越多的社会新问题已经超出了法院的判断范围和判断标准,因此,加强行政工作的推进,丰富多样化的行政手段成为了行政法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于是,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提出建立行政法的新模式成为了目前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从这个层面对行政法渊源进行解释,应该包涵与当事人和法院有关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政策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规范要求,对处理行政问题和有关人员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此也被归类于行政法的渊源当中。近几年来,很多学者对行政政策作了深入研究,主要以法治以外的规则形式为主,并主张实行“公域软法”,这种研究模式需要一定的行政环境和真实的行政过程,在研究此问题的过程中,包括对行政执法政策之内法治现象的研究,另外,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逐渐完成了由行政救济到行政过程的转移。

三、行政执法政策对裁量基准理论的充实

“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命题,自出现之后,对其的研究都是通过两个角度进行,其一是关于它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地位以及对其的影响程度,其二则是关于它对行政权力的不利研究,导致行政权力僵化问题。因此,格次化的裁量基准有助于加强行政裁量的严谨性,体现了法律形式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执法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强化行政内部监督机制。但在对其细致化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一些代价,有可能降低行政效率和行政的能动性,在数量换算中甚至还会导致原本的行政目标偏离。在对裁量基准细致化时,要结合其中的具体质疑和发挥的效应,若执法方式和执法力度均没有超出预先设置的基准时,就不必要行使行政裁量权,这样预设权可以交给理发主体,对其处理也更便捷,更加接近法制化要求。“情节”是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行政处罚中更是重要的处理标准,但“情节”的具体处理比较复杂,需要对事件的整体过程进行细致化的裁量,按照基准在处理每一个独立单位时必须进行合理性认可,即对社会生活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整合,预先制定一些通用的裁量标准。因此,在处理此问题时,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政策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裁量基准,它的优质功能正好能够与过分细致化的裁量基准互补,使裁量基准成为高能动性的规范化标准,实现了裁量权力规则的整合。第一,执法政策符合裁量基准的基本形式和内涵要求。执法政策在创立之始,由行政机关内部根据原有的政策形式进行规划,并在执行过程中发挥相对于人的效力。第二,执法政策与裁量基准的细致化在实践过程中,都必须以满足立法的需要为标准。前者在设定目标之前,需要对社会治理中的现实矛盾进行综合评估,而后者则属于不受干扰的个案正义,在每一项执法行为中都需要避免其他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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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光俊 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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