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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监测台电磁环境保护论文

1前言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的技术保障设施。目前,我国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已经建成了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在确保广播电视频率资源有效利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科学部署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的电磁环境受工业发展与城市扩张影响呈加剧态势。

做好相关规划备案等台(站)环境保护的前置预防以及依据现有的法律规章来保护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的应有权益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因此,研究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的防护要素及相关法规十分重要。

2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标准情况除通用法律的相关条款外,目前我国有关无线电管理和电磁环境的行政条例和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

2.1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我国当前关于无线电管理最高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于1993年9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以第128号令形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有“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涉外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十章四十九条。其中,需要从事广播电视监测台(站)保护工作的同志特别关注的有关条款有:第六条的第五款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要“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第八条的第五款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这是赋予广播电视、民航、交通等开展相应监测业务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的义务。

2.2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该条例由中央军委批准,于1994年12月3日由总参谋部发布实施,有“总则”、“管理机构的职责”、“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有害干扰处理”、“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无线电管制”、“涉外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奖励和处罚”以及“附则”共十章五十条。虽然该条例与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场地电磁环境保护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同类性质的业务,有时会在实际工作接洽中与军队的相关部门沟通,因此,也有必要对该条例做一定程度的了解。特别是要清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业务归口、应急配合义务(第三十六)、与广播电视业务相邻频段分别由哪些部门指配管理(第十一条)、广播与电视发射台(站)相关业务审批环节(第十八条)和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

2.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现行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是于2000年11月5日由朱镕基总理签发的,以国务院令第295号的形式颁布施行的,当日生效,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目前是我国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的最高形式的法律文书。条例共有“总则”、“保护措施”、“罚则”和“附则”共四章二十七条。在总则的第二条的第三款明确地将广播电视监测设施纳入保护范围。这是进行广播电视监测台(站)保护工作直接的、最有力的法律依据。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在第二章中对设施保护分为“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三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架空电力线路、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在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周转存在的距离,还规定了在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种植树木、高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的距离,以及对一定范围内的建筑高度限制等等。基础设施的间距保护是电磁环境保护的基础,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保护,电磁环境的保护根本就谈不上。但是,电磁环境的保护需要注意的事项远不止于设施保护的内容。随着工业与信息产业的发展,现在空中电波、地表电磁信号的存在、辐射、传播十分复杂,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复杂、艰难。

2.4技术标准

下列几项技术标准需要重点进行认真研究。

(1)《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7-92)。该标准规定了工作在1.5~30MHz频段内的无线电集中收信台(站)对无线电发射台和产生电磁辐射干扰设施的保护要求。对所保护的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按照行政录属、业务性质、通信距离和设备功能,分为三个级别进行规定保护要求。

(2)《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4-92)。该标准规定了对1.5~30MHz的固定无线电测向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并且在附录中列出了对无源障碍物(垂直接地物导体)、高压架空送电线、电气化铁道、大功率发射台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无线电干扰保护间距计算,还提供了同一干扰源存在有源和无源影响时的保护间距取值原则。

(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66:94)《交流高压架空送电线对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和收信台(站)保护间距的计算规程》。该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于1994年12月3日批准发布,规定了110~500kV交流高压架空送电线对1.5~30MHz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和收信台(站)保间距的计算方法。

(4)此外,还要关注我国铁道部1995年9月1日发布的《交流电气化铁路对有线广播线路干扰防护设计规范》(TB/T10043-95),分别规定了在交流电气化铁路的干扰影响下,对有线广播双线信号线路终端信号、用户线路终端信号以及单线用户线线路终端信号的信号比的限定值。还有《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7349),《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电子部队管理规定》(CCAR-118TM)等。

2.5地方性法规

全国绝大数省份与一些城市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或者规定。如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操作层面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在进行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时,一定会与地方相关部门谈判,熟悉这些法规十分重要。

3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要素及措施

目前,对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考虑的主要内容是中短波和调频广播信号接收条件保护,尤其重视中短波收信台(站)的电磁环境要求,1992年就有了国家标准,而在米波与分波段业务收信区的接收条件保护还没有相关明确的技术约束。实际上,现在已经建成的中央与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承担的任务越来越丰富,已经包括了卫星、地面无线、有线电视等多类型业务的综合监测台(站)。如果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的地面建筑物与自然物体的间距防护能够达到中短波收信区所要求的条件,就已经是很好的状况了。当然,目前雷达和人为干扰信号对监测台(站)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及相关制度,对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电磁环境的保护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对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

严禁在监测专用的接收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严禁在监测专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严禁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严禁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3.2对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

主要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主要措施是严禁移动、损坏监测专用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等;严禁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严禁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严禁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3.3对有关行为的禁止

如严禁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等损害广播电视监测台(站)使用效能的行为。此外,广播电视监测台(站)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需要保护的设施周围,使用恰当的图文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加强巡查工作。新建、扩建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同时要与规划部门充分沟通按照城市统一规划来部署台(站)驻址。

4结束语

对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目前在监测领域尚处在处理具体事务阶段,在归纳总结分析建议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探索、讨论、商议,本文只是在此方面做了尝试性研究,希望对后续深入的研究工作有所帮助。

作者: 赵丽萍 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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