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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厌恶、获得性遗传与贫富差距

摘要:公平厌恶是对差距的向往,是对能力和位势完全均质的一种反感;获得性遗传是公平厌恶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公平厌恶的一种手段和公平厌恶行为在代际间的一个延伸。贫富差距是一种集体性的公平厌恶,同时在地理和智力遗传逐渐弱化、父辈遗传和获得性遗传逐渐凸显的时代,社会群体集体采取自闭加以响应,使得社会结构日趋模块化,最终贫富差距也得到反馈式的加强。因此,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平台,打破财富分配和遗传的僵化格局,避免仅靠生物本性自发选择生成的阶层固化现象,使得良好的致富信息真正在各阶层群体之间发生共享,从而真正实现身份无贵贱、职业无贵贱的社会和谐状态,是破解贫富差距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公平厌恶;获得性遗传;制度缺失;权力剩余;贫富差距;自然差距 
  中图分类号:C91/C94/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4)01-0034-09 
  一、引言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中说:“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这种“马太效应”在各行各业随处可见。在一市场内每个厂商都有争取更多市场份额的激励,而不是专注于其特色的领域上。根据专业特色的分工,市场份额对每个厂商来说,都是均匀的,进而是公平的,而此时每个厂商都有通过多元化经营来争取更多市场份额的激励,而这种争取更多市场份额的行为是对专业分工下收益均等的厌恶,对收入差距的向往,这也是反分工的力量。当不公平发生在自己所属种群身上时,人们存在对公平的向往,但不可否认,当不公平发生在其他种群身上时,人们就存在对不公平的期望。人们在内心深处存在两种纠结的心理:公平偏好和公平厌恶,并在不同的时空和场所表达不同的心理和行为。这表现为:和下层维持差距,并有机会扩大差距,和上层间缩短差距,并有机会超越;处于劣势的人期待公平(不公平厌恶),处于强势的人希望保持地位(公平厌恶)。如果大家都厌恶不公平,就不会存在不公平行为,而现实中是存在公平厌恶的心理和行为的。有时大家即使感觉做某件事对大家或者其他人不公平,但很多时候还是会去做,这就是公平厌恶的表现。当然,公平厌恶不仅是富人的心态,穷人有时一样会有,只不过属于不同的公共厌恶类型。 
  下文从生物学和行为学的角度,经过实验验证和理论演绎,提出利己的另一变种:公平厌恶,即对差距、等级以及特权的向往,对完全公平及完全没有差距的排斥,也即对幸福偏好下最大化利己的非公平行为的热衷。如一种短期由公平厌恶引致的贫富差距,通过代际之间的遗传加以强化,进而造成子代在初始和边界条件上的差距,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针对这种现象,探求公平厌恶和获得性遗传的起源,并在此基础上考察贫富差距形成的内在机制,从而针对短期的公平厌恶及获得性遗传引致的差距提出破解之道,就成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 
  二、公平厌恶 
  (一)公平厌恶的界定 
  公平厌恶是一种心理状态,只有这种心理状态变成行为才会引致不公平的发生,进而扩大或者缩小差距。公平厌恶的基本内涵表现为:其一,具有对不公平行为至少不反感的心理;其二,不劳动的想获得,少劳动的想多得;其三,在多劳多得制度下,每一个体在某一方面都想获得相对差距或者缩短与其他人的差距。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收入差距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源于人们有两种心态:其一,上层想与下层保持差距存在的格局,进而扩大之;其二,下层想与上层的差距先缩短,然后超过他们,即获得比其他市场主体相对高的能力、位置及道德声誉。能力相对强,意味着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可以抢得更多的资源;位置相对高,意味着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可以掌控更多的资源;道德声誉相对高,意味着社会网络相对大,可以把高出的这部分道德声誉以及集体利益转换为市场上的通货即私人利益加以享用。进一步说,在按照位置分配资源的社会里,采取公平厌恶的行为可分配更多的资源。总之,公平厌恶行为包括不平等的交换行为和在多劳多得机制下对差距追求的行为。 
  (二)公平厌恶的起源——利己的生物本性 
  萨缪尔森和泽克豪斯通过实验和理论演绎论证了:“大多数个体具有维持相对差距以及甚至扩大差距的倾向。当个体间的差距缩小时,心理方面的幸福感也会随之减少,进而消失。”这种情况可近似看做公平厌恶的心理学基础。公平厌恶实质类似经济人,内生于人性。人的行为虽存在诸如利他互惠的成分,但利他互惠只是为拓展更为广泛的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扩大自身的声誉、信誉、名誉以及获取良心上的安慰等的初始动机,利己才是终极目标,故利他是利己的变种,或者利他是为了更好地利己。公平厌恶也是如此。个体内心是公平厌恶和公平偏好的混合,且其间可以相互转化。如在自身获取优势地位后,公平厌恶变为主导;在自身处于劣势地位时,公平偏好又处于主导。总之,无论哪种心理占主导,个体的终极动机都是利己的。 
  为什么个体会存在公平厌恶呢?这源于个体普遍对主观幸福度的追求。主观幸福度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它取决于个体的相对参照系,也即其在群体中的相对位置。在群体中,自我感觉的幸福度取决于个体的相对收入、相对权力以及相对声誉,而非取决于这些绝对量。自然选择、自我选择以及社会选择导致了个体向着不同的方向和层次去进化,从而产生原始差距。处在差距上端的个体,公平厌恶行为占据主导;处于差距下端的个体,迫切渴望借助公平的力量打破这种差距的格局,即重新洗牌,重新进行利益分配。一旦差距下端的个体到达差距上端时,此时人性中固有的利己基因决定了他也会偏好公平厌恶,因此,公平厌恶是客观存在的。总之,不同个体所处的位置不同,导致了强势的那一部分倾向公平厌恶,弱势的一方倾向公平偏好。当然,先天的能力差距也是公平厌恶的起源,源于能力有差距,故对差距向往,这可用生物学理论去解释。所以利己的生物本性和先天能力的差距会引致公平厌恶行为的发生。 
  (三)公平厌恶的表现——权力剩余 
  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下,在按照位置和能力分配资源的社会里,在人们内心深处,存在一种对差距缩短和对差距扩大向往的心理。位置相对高,意味着掌控更多的资源;能力相对强,意味着占有更多的资源,所以人们拼命追求相对差距。其中一部分源于社会制度扭曲程度,即权力(位置)除以义务(位置)的比例值,单位义务所赋予的权力一权力(位置)/义务(位置)。在社会中,随着地位的增高,此比例值逐渐增大,即位置越高,管辖的范围越大,代表组织的规模就越大,故权势也越大。在正常社会中,高处不胜寒是权力和义务匹配的合理映射,但现实中不是高处寒冷,而是高处是温暖的。这源于如今位置越高,义务缺失越严重,权力越大,故权力剩余越多,即随着位置增加,比例值越来越大,最终引致市场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追求“权力/义务=q”这个值的最大化。在现实中,如果义务缺失或义务极小,就会造成这个值的极大。引致义务缺失的原因至少包括以下两种:其一,行为主体享受权力而不承担或尽量少承担义务的最大化利己行为;其二,制度的缺失,位置上原本权力和义务相匹配,但制度缺失造成没有相应的义务匹配权力,造成制度漏洞,获得权力剩余。这一点折射出人们内心深处有一种只享受权力带来的好处,不承担或者少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生物本性,所以人们向往高位,追求权力剩余是公平厌恶的盲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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