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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资本现实合理性对实现“共富”的思考(5)


 第一,按劳分配中分配给人们的财富,根据的不是财富本身,而是财富创造。换句话说,就按劳分配对应的市场经济而言,由于其处于初次分配阶段,因此必须关注效率问题,讨论那些非经人力作用就已经存在的天然财富的分配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部分财富早已自然存在,与是否需要激励来促成财富的增长这一问题根本无涉。所以,按劳分配关注的重点,应该是那些被人们创造出来且在市场交换中得到价值实现的财富如何来分配。因为只有将按劳分配原则理解为按创造出来的财富来进行分配的原则,财富的活力才会不竭长流。 
  第二,被劳动者创造出来的财富也并非全部都拿来分配,其在涉及个人所得时,应该有一个权重问题。可以说,分配权重的合理配置是财富分配结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鉴于财富价值的社会属性,一定要通过这一设置,确实起到在保证个人所得的增加一定是以社会财富的更大增加或更大多数人的普遍受益为基本前提。因此,为富者个人应拿小头,财富创造的大头应由社会大多数人通过初次分配或二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获取。在此前提下,只要权重配置合理,那么就可以放心大胆地鼓励人们去发财致富。在这其中,为富者该拿多少就拿多少,再来议论收入过高或者采取类似“限薪”的举措,则已没有任何意义。这也正是当初邓小平强调的“共同富裕绝不等于也不可能完全是平均,绝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不但做不到,而且势必导致共同贫穷”,因此必须要充分理解先富“带”后富的本意所在。 
  其次,必须继续探索按资分配财富的有效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通过“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以此来千方百计地增加居民收入。如上所述,技术、管理等作为生产要素如用复杂劳动来加以衡量,其收益是可以纳入按劳分配范畴的。但是,劳动的内涵再丰富、外延再扩大,也不能将资本纳入其中,乃至于马克思将资本称之为“特殊的以太”。 
  而通过对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参与财富创造的内在机理的分析,我们发现,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由G变成AG的描述中所揭示的资本增值的奥秘那样:简单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但与之恰恰相反,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却是“为卖而买”(更确切地说是为贵卖而买),“在为卖而买的过程中,开端和终结是一样的,都是货币,都是交换价值,……诚然,G变成了G+△G,100镑变成了100镑+10镑。……如果把这110镑当作货币用掉,那它就不再起作用了。它不再成为资本。如果把它从流通中取出来,那它就凝固为贮藏货币,即使藏到世界末日,也不会增加分毫。因此,如果问题是要使价值增殖,那末110镑和lOO镑一样,也需要增殖,因为二者都是交换价值的有限表现,从而具有相同的使命:通过量的增大以接近绝对的富。……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 
  由此,通过G变成G+△G的无止境运动,我们至少可以对资本的增值奥秘有两点认识: 
  第一,资本并不直接创造财富。资本增值过程中“为卖而买”的过程,直接揭示了资本的目的是作为交换价值的△G。于是,相比劳动直接创造财富、是价值的源泉而言,资本在财富创造中出现的△G现象,则意味着资本是一种为获取交换价值、更通俗地讲就是为获取货币的增加、通过钱来生钱的财富运动。这也是资本区别于劳动的最大不同之处。因此,这一过程固然能说明资本与财富创造的密切关联性,但也说明了资本并非与生产直接勾连,其所获取的增值财富也并非是实打实的财富,而是货币形态的财富。因此,△G是否就真的意味着财富的增加,则是个伴随着资本增值全过程而需要始终打问号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下市场经济背景下各种资产形态存在的资本通过股票、债券等形式来使自己成为索取未来剩余价值的“权利证书”这一资本化、证券化过程,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各种金融衍生品对上述这些证券化资产的不断的“再证券化”,从而使资本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的运行层面而只是表现为纯粹围绕未来的预期而出现数值层面上的上下波动时,情况就更是如此。 
  第二,资本是财富创造的倍增器。由G变成G+△G的无止境运动意味着,资本的增值是指数型的。因此,虽然资本不直接创造财富,但如果△G是实打实的而不是虚的,那么这一逻辑就能使财富的增加总体上呈现几何级数增长特征,而社会生产一经有了资本这个要素发挥作用,就确实能够促进劳动创造财富的能力,并在总体上由算术级向几何级转变。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对实体经济的重要性在于,“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这种能力使资本能把它的积累的要素扩展到超出似乎是由它本身的大小所确定的范围,即超出由体现资本存在的、已经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数量所确定的范围。” 
  基于上述认知,我们认为就当下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按资分配而言,其除了要继续坚持被分配的对象必须是因资本参与其中且在市场交换中得到价值实现的那部分被创造出来的财富,且为富者个人应拿小头、财富创造的大头应由社会大多数人通过初次分配或二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获取的基本原则外,还要特别注意到: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已断无可能独善其身、自得其所,因此,必须全面防范并有效控制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而通过有效的举措力争将那种理性狡计充斥其间、道德风险不言而喻的虚拟财富增长过程中形成的有毒泡沫挤压出去。这也是我们在财富分配中必须直面的重大现实问题。 
  最后,结合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原则的基本阐述,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缩小收入差距,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的成果,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并达到共同富裕,就绝不能单靠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原则而单纯地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实现,而是必须要靠初次分配后的二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其具体原则,就是要在通过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关涉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来“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上,在切实使得市场与政府在有效互动中有效地规范好以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指向的初次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借助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在“兼顾效率”但“更加注重公平”的精神指导下,真正将整个社会在除去初次分配之外所有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朝着“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不断复归到广大人民手中,从而使整个社会在逐步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过程中,真正使广大中国人民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共同富裕”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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