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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一、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构成

(一)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对象

1.执业医师是主要群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美容医疗机构或生活美容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美容机构亦应参保。指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都属于美容医疗机构。其中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室。作为职业责任保险,这些相关机构也应该列入美容职业责任保险的对象。

(二)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用范围

从技术、风险角度上看,生活美容是指根据顾客面型、皮肤特点等具体情况和要求,借助器械和化妆品并结合运用多种美容技术为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内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和美体等。而医学美容是指用药物及手术、注射等医疗手段进行的美容服务,其项目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

(三)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人就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就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等其它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20%,另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二、我国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据了解,中国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均没有涉及整容、美容的险种,少数保险公司有针对女性的保险条款中附加着关于整容、整形的条款,可以报销整形手术费用,不过约定的整形手术一般指发生意外后需要的整形而非美容整形,比如皮肤烧伤后需要进行植皮手术、鼻梁骨骨折后的手术等。也就是说此条款仅仅是指被保险人因为意外受伤而整容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报销。在一般的人身保险中,整形手术的风险保险公司不买单。人身保险中将美容、整形、整容等列为责任免除包含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多数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是将整容美容等列为自费项目,而保险公司的自费项目是依据社保来划分的,所以整容美容被免责在外;其次,医疗保险主要是承保意外和疾病,大多数情况下整容属于个人行为,而且整容也并非疾病引起,所以也不在保险责任之内;再次,整容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另外还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整容美容市场并不健全,大多数整容美容手术并非在正规医院,多在美容院或不正规的医院科室承包,很多不具备医疗水平,只是普通商业行为。鉴于这几方面的原因,保险公司对于一些美容整容事故并不提供保障。目前,我国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推出了几年时间,真正投保的很少,可能是宣传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也有可能消费者对此类保险仍无消费意识。大部分整容美容机构表示,自己所在的单位没有专门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也没有和保险公司有任何合作,仅仅在手术前与消费者签订某个合同,强调一旦手术不理想可以免费重新做。有的整容机构则表示,他们已经购买了相应的财产险,一旦发生意外,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保险公司不为整容承保,仅凭借消费者与整容美容机构一纸“免费重做”的合同肯定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需求、保险公司的产品、整容美容机构的水准都将成为这条商务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三方都达到要求,才能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三、完善美容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强制性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整形、整容活动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必须为其引入风险转移机制,我国目前以自愿为基础的商业责任保险已不能满足责任保险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所以当务之急可仿照交强险,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通过立法规定所有医疗整形美容医院、整形医师都应当投保,将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将会对投保人、保险人和患者均有利。对于保险人来说,实行强制性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保险标的数量,从而有利于大数法则在费率厘定方面的应用。实行强制性美容医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医疗水平不同、信誉不同的投保人或者是根据美容机构里的医师的经验水平的不同实行差别费率,因此,实行强制性的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会促使投保人(美容机构)提高自身医疗水平,提高美容医师的准入门槛,杜绝“三无”美容医师进入美容医院,从而提高整个医疗整形整容行业的水平。对于投保人来讲,实行强制性的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将会增加消费者对于医疗机构的信心;当发生医疗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会大大减少医疗机构面临的风险,从而更有利于其业务的拓展和经营的稳定性;对于消费者来说,实行强制的美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会使消费者手术失败时拿到一笔数额不小的保险金从而使其面临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困扰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严重障碍,就像交通事故出现后,由交警队认定事故责任一样,应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之外隶属于政府的第三方医疗纠纷鉴定机构。该机构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等组成,依据国家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出具合理、公正、科学的结论,医疗机构只负责对患方的初步接待及物证等有关材料的提供,使医院从复杂的医疗纠纷程序中解脱出来。而且由于第三方医疗纠纷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患者、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不必担心其结果的公正性,患者认可鉴定结果,保险公司可安心理赔。

(三)建立美容医师个人和整形机构信誉数据库

目前,由于医疗整形需求急剧上升,整容机构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很多不具备医疗整形资格的机构和“三无”整形医师充斥市场,因此,建立美容医师个人档案数据库和整形机构信誉数据库很有必要,这个数据库应该包含全国各家注册的医疗美容机构的所有信息,包括医院各种硬件水平(基本医疗设施设备)以及软件状况(医师资历)等。消费者在选择整形机构时,应该详细查看数据库,经严格筛选后选择一家信誉好、技术条件硬的医院来进行手术。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数据库记载的信息来制定保险费率。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卫生部于2001年制定下发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项规章对美容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执业人员资格、执业规则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卫生部在2002年对1994年制订的美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规范了美容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2009年,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将医疗美容技术进行分级管理,明确了各类别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的美容手术范围。2010年11月5日,卫生部召开了中国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监管工作座谈会,副部长马晓伟对当前整形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尽快制定《医疗整形美容行业发展规划纲要》;二是完善和落实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四是充分利用现有医药资源,加大整形美容的人才培养和产品的开发力度。这些措施都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医疗整形市场,但它们并没有就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各类赔偿责任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政府应该继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并要加强执行力度。使我国整形市场更加稳定发展。

作者:徐志霞 单位: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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