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社科历史 > 人文科学 >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对惩治恐怖主义的启示

摘要: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组织性、犯罪手段残忍性、犯罪对象任意性以及犯罪结果恐怖性等特点,加之缺乏理论的有效指引,致使实践应对中显得捉襟见肘。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奠定了当代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刑罚的必定性与及时性原则”,倡导的“限制乃至废除死刑论”以及关于“如何预防犯罪”的论述,对于现阶段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产生长远影响。

关键词:贝卡里亚刑法思想;恐怖主义犯罪;反恐刑法;社会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72-03

恐怖主义犯罪惩治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对恐怖主义加强安全戒备,新一轮国际合作又见成效的时候,恐怖主义出现大面积的反弹、反扑。①在我国,2015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引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事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等一系列专门概念,并明确其内涵,将涉恐犯罪与普通犯罪相区别,从而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特殊的防治策略。切萨雷•贝卡里亚是学界公认的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其传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该书字字珠玑,已被翻译成二十多种文字而享誉海内外。贝卡里亚刑法思想是丰富的思想宝库,不仅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学、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有力推动了当时欧洲、北美乃至全人类的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改革。笔者认为,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对于当前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重要启示。

一、严密反恐刑事法网,构建“立体防御”格局

刑罚的必定性是指犯罪之后必然地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性,是实现刑法目的必要前提。贝卡里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1]立法不是目的,制定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实施只能是一纸空文,任何一丝不受处罚的希望,都将使人想入非非,产生侥幸心理,轻视乃至无视法律的存在。刑罚的必定性要求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必须扩大犯罪圈,严密反恐刑事法网。《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新罪、修改罪状等方式,拓宽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强化了刑法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机能。首先,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新的涉恐罪名。其次,完善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入罪。最后,严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配置,调整刑罚体系,比如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配置没收财产刑,对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增设罚金刑等。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除了包括实行行为外,预备行为以及帮助行为等非实行行为的危害性也不容小觑,它们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严密反恐刑事法网,不仅是对恐怖主义犯罪本身法网的严密,更是包含对其关联犯罪即整体法网的严密。在此,笔者拟借用储槐植教授提出的“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和在刑法研究之中研究刑法”[2]的多方位立体思维的方法,来展开严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整体法网的探讨。恐怖主义的关联犯罪通常表现为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也即多由预备行为与帮助行为构成的犯罪,因此我们需要强化法益保护前置的理念,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时机提前,将一些特定涉恐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一些预备行为虽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但对法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与恐怖主义预备行为相关联的犯罪主要有两大类:(一)准备工具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行行为大多表现为爆炸、放火、绑架等暴力手段,而这类犯罪主要是关于获得犯罪工具的,因此我们应注重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惩治。(二)筹集资金的犯罪。实践中,恐怖袭击有赖于人力、资金等的配合,恐怖分子为了筹集资金可能从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任何犯罪,这就须对伪造货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犯罪实施布控。为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犯罪,降低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将各种“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或者帮助恐怖分子隐匿的帮助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实属必要。不得不提的是洗钱犯罪,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基础,现今互联网进行恐怖主义宣传、募集资金已渐渐成为一种常态,波及范围之广令人乍舌;其二,恐怖分子往往通过劳务输出、经贸往来以及旅游等名义偷渡进入他国实施恐怖活动,因此需要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多加关注;此外,随着航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断翻新,非法在航空器上运输、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北京公约》规定的危险物质的非法运输类犯罪[3],其中的“便利运输”就是一种帮助行为,影响同样恶劣。因此,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切断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的联络渠道和经济来源。恐怖活动手段的多元化,让人防不胜防,使得传统仅依靠刑法手段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的方式显得过于单一。有鉴于此,我们需要通过司法、行政手段构建对恐怖分子、可疑资金、有害物品的立体防御格局,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手段来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

二、依法及时惩治,提高刑罚效能

刑罚的及时性,通俗的说,就是犯罪后依法及时予以犯罪分子制裁的特性。贝卡里亚深刻地论证道:“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4]犯罪后迅速科刑,彰显刑法权威,不仅可以避免犯罪人由于不知道自己将要受到何种惩罚带来的痛苦,而且能够及时有效的抚慰被害人,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恐怖主义犯罪因其组织的严密性与巨大的破坏性,历来是国际社会打击的重点。相比普通犯罪,其不仅针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更在社会上制造长久、持续的恐怖气氛,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犯罪人相比,恐怖分子在极左思潮、圣战理念、盲动思想的指引和操纵下,人身危险性也更大。因此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及时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是尽快消除社会恐惧、恢复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了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必须提高刑罚效能,对恐怖分子以毫不迟疑的速度进行强有力的回击,才能恢复和保持社会的安定。具体而言,注重各地各部门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及时破案、结案,才能恢复和保持社会的安定。当然,这有赖于公、检、法等各机关工作制度的改革、工作程序的完善以及工作方式的创新。比如,针对有的办案机关任意延长羁押期限、违法适用特殊期限的现状,新刑诉法健全了羁押期限制度、规范了羁押期限的适用,极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与此同时,国家应尽可能地为执法部门配套充足的办案经费,引进国外技术先进的设备,用现代化的手段同恐怖主义犯罪做斗争。两年前的3.1昆明暴恐案我们记忆犹新,从3月1日案件发生,到3月3日仅用两天时间案件就成功告破,经案件的起诉与审理,再到9月12日一审审判、10月31日二审宣判,最后到罪犯的科刑,只花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迅速抚慰了大众紧绷的神经,消除社会的不安定感,取得了圆满效果,这是刑罚及时性原则的极好例证。反之,如果案件久侦未破,久拖不决,恐怖分子仍然逍遥法外,其潜在的危害让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的气氛之中,倘若其利用自由之身继续为害,那么社会大众将受到二次乃至多次伤害。倘若每一次犯罪都及时地受到惩罚,司法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将极大地提高。

三、适当限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是人类最古老,也是最残酷血腥的刑种。历经古代社会数千年的野蛮历史,当人们对死刑的威力已经深信不疑的时候,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著名论断,由此引发一场持续两百多年死刑存废问题的大讨论。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他指出:“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5]国家起源于每一个个体之间的相互约定,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国家的目的在于公共防御和谋求和平。死刑是国家对公民发动的一场不人道的战争,它有违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死刑曾长期被视为与恐怖主义作斗争的主要工具而倍受青睐,受贝卡里亚死刑废除论的影响,二战以来刑罚轻缓化成为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主流,在刑法中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趋势日渐明朗。在欧盟、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家的刑法中,即使恐怖分子采用爆炸、暗杀、放火等暴力手段发动恐怖主义袭击,仍然不能处以死刑。我国刑法对两个专门反恐罪名———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均未配置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的修改,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刑罚种类,唯独没有设置死刑刑种。然而,确有一些恐怖活动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现阶段有必要对一些恶性恐怖活动犯罪重点惩治,判处死刑。对恐怖分子以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与爆炸罪、绑架罪等犯罪实行并罚后完全有可能处以死刑,关于判处死刑的合理性,贝卡里亚论述到,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正义和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它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第二个理由: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惟一的防范手段。[6]由于我国“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理念根深蒂固,加之当前社会物质文明程度还相对低下,在严峻的犯罪态势下,对恐怖主义犯罪废除死刑还缺乏广大的民意基础与技术的可行性。因此,在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论”思想的触动下,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笔者认为,对恐怖主义犯罪采用适当限制死刑的政策较为妥当,体现刑罚宽和、人道的一面。

四、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

鉴于当时的历史现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册子中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社会综合治理的概念,但在“如何预防犯罪”一节有关“极力传播知识、发展科学,树立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正性,奖励美德以及完善教育”等预防犯罪措施的论证,无不闪耀着社会综合治理的火花,可以为当前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所借鉴。现代恐怖活动犯罪呈现出分布范围广、技术先进以及活动手段多样等显著特点,运用刑法手段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不失为合理的路径,但单纯依靠严刑峻法非但不能根治,反而会激发各种社会矛盾。针对“恐怖分子间存在矛盾与利益冲突”的现状,我们可以运用行政谋略对其进行分化,由于同一扮演者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会使扮演者产生角色压力,角色压力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扮演着就会产生一定形态的“角色懈怠”①[7],因此应给予主动脱离恐怖组织并放弃恐怖活动的犯罪人以“宽缓”处理,从而为进一步打击顽固的恐怖分子提供线索。针对“少数民族区域易受外部势力渗透,成为恐怖主义犯罪高发区”的现状,政府应当加强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经济、文化的融合,对少数民族区域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促进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从而清除滋生恐怖主义犯罪的土壤。恐怖主义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应当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政策,包括宗教的、民族的、经济的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等等,才能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因此,即便是在恐怖主义犯罪肆虐的情况下,在刑事司法中我们也不能单纯的“以暴制暴”,而应当保持理性和谨慎。

五、结语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为人类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和传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启迪了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人,现如今已融入多部刑法著述。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制度,都是受其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下所确立的。我国关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每一次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也无不闪耀着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火花。受地缘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往往也带有国际的背景,因而须加强反恐领域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这不仅需要静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或宣言做支撑,更需要国家之间的动态协作。一方面,坚持联合国的主导地位,联合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刑事司法合作,从而实现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另一方面,针对现代恐怖活动犯罪技术手段先进以及国际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我国应构建相应的反恐合作机制,大力拓宽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和渠道,尽快促成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治理。值得反思的是,当前国际社会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大多都还只是停留在刑事制裁的特殊预防阶段,在恐怖分子制造令人震惊的、惨痛的恐怖事件后也只能向受害者发出声援与慰问。这让我们明显感到国际刑事法治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滞后性,也将是国际社会今后需要突破的难题。[注释]①2015年9月18日凌晨,一境外极端组织指挥的暴恐团伙袭击了我国新疆一山区偏远煤矿,造成3名民警、2名协警牺牲以及多名无辜群众死伤;2015年10月31日,俄罗斯一架A321客机因为遭遇恐怖袭击在埃及西奈半岛上空飞行时坠毁,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多处公众活动场所遭受恐怖主义残暴袭击,被野蛮杀害的人数已达数百人.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刘晓山.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非法运输类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J].武汉大学学报,2015(3).

[4][5][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7]刘晓山,尹东华.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诉监分置模式”之建构———以“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J].武汉大学学报,2013(5).

作者:江小根 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更多人文科学论文详细信息: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对惩治恐怖主义的启示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skls/rwkx/121111.html

    相关专题: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暴雨灾害


    上一篇:略论农村远程教育管理模式
    下一篇:药用植物学人才培养机制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