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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及和谐社会建立

 近些年来,党和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贫困人口迅速减少。同时,在成就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各个阶层之间利益发生了变化,差别和矛盾还大量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基本理念是平衡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1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在于体现公平、正义,《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型也应把公平正义作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于《经济法》调整特殊的经济关系,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有独特的价值目标。与《民法》相比较,《经济法》的特有价值表现在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民主价值和经济增长价值。

第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现代社会的正义的含义:一是平等,包括伦理上人格平等,政治上权利平等,经济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分配上的平等;二是大公无私,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三是正当合理,理即情理、公理、真理。正义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分,以《民法》等为代表的私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法》的这种私法性决定了它体现法的形式正义价值。而《经济法》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企业与国家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兼有公法与礼法的特点,《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第二,《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经济民主,在宏观上是指在将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主权贯彻到经济领域,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经济民主在微观上,旨在促进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法》上的经济民主是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提出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体现在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过多的经济自由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多问题。经济民主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及在经济平等理念下的财富共享。包括经济主体的主人地位和主动地位、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经济成果的平等分配等内容。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

第三,《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经济发展是相对于经济增长而提出的,经济增长反映一国的总体经济水平,但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贫穷问题、就业问题和贫富分化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国家干预,通过《经济法》的财政、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来协调。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才可以说经济发展了。《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点,经济发展价值正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体现。发展不等于经济增长,发展应是全面发展。发展的根本要求不仅是追求经济增长,而且更是强调质量和效益,以求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就是平衡,是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人的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 《经济法》的价值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与和谐社会。《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强调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正义的本来含义。《经济法》既在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也在微观层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被限制自由竞争的经营者等弱势群体具体人格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而且充分表明《经济法》剥去了所谓“人格抽象平等、权利机会平等”的外衣,对具体人格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真实具体的价值关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以实质公平、整体秩序、理性自由作为对实质正义特有的解释和价值构成。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正义的要求强调权利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分配的公平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第二,《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与和谐社会。经济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协调了国家、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平衡了三方的经济利益,使《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只有把经济民主落到实处,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这正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与和谐社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人们不断创造和积累物质财富,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这说明我们应从侧重物质财富的增长,转变为侧重人们各种需求的满足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已深入到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必然要求健全法制、公平竞争。社会发展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要求尽快减少贫富差距,要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共同进步,同时,要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3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就是与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相背离的。第二,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高度契合。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始终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好和协调好彼此的关系。《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法》研究、《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先,促进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社会化的要求,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社会本位原则是以人为本的进一步落实,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对社会共同尽责”,与和谐社会理论中的“以人为本”、“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精神相契合。(上接P152)

3 完善利益表达的路径选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构建利益表达平台  

第一,拓宽并建立通畅的人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利益表达的关键是有关行动者能够获得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或途径。”所以应建立畅通的人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提高各个利益表达渠道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要使利益表达有坚强的制度保证,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方法才是治本之道。对此,王中汝从制度层面给出了合理建议。他指出,当前需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完善选举竞争机制,增强选举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选举中的竞争性;二是建立和完善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建立法制化的利益表达制度。现行的利益表达制度之所以成效有限,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这个制度权威性不够。因此要设计、制定关于利益表达的一系列法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保障利益表达主体的权利并严格执行,对任何阻碍利益表达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处;另一方面,必须把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既使其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又使不法行为得到禁止。

第三,增强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提升利益表达主体组织化程度。①增强主体意识首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这就需要塑造全新的政治文化,使民众的主体意识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真正树立起通过利益表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增强主体意识还要提高不同群体对自身利益自觉把握的能力。②着力培育利益表达团体。利益表达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种,即个体和群体。群体人数多、势力大,利益表达更为专业、有力。在这一层面,戴辉给出了建议:要大力培育各类社会团体,建立社会团体的支持性机构和监督性机构,赋予其利益表达和维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4 对现有文献研究的总体评述

随着我国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推进,关于利益表达的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成就,但笔者认为,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学术界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利益表达’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它在民主政治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国内已有的政治学文献中对利益表达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不多,更缺乏系统性,研究有待深化。其次,在多数情况下,研究者往往把“利益表达”当做“政治参与”的某种形式或内容加以讨论,未将二者做清晰明确的区分。最后,关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问题。唯有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并将整套机制上升到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加以实施的高度,才能实现利益表达机制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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