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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法的应用

如何在合同法中准确应用情势变更的原则非常重要,介入司法权利,更改合同中已经撤销或者确立的合同,并重新进行分配,使合同双方都能够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利益风险,这样一来,市场中的一切不公平后果将会大大减少,有利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1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势变更指的是在法律基础上签订并生效的合同,在履行结束前,如果一些外在的客观原因所致,合同签订时的基础、环境若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一些重大变故,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若始终继续坚持合同原来的有效性会不公平,导致当事人受到一些不利影响,则可以向法院请求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关系等。

2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2.1情势变更在合同有效且还未履行完毕之前

第一,如果在最初签订合同时就已发生情势变更,那么变更的事实就会被认定成为签订合同的基础,若当事人愿意承担变更所给自身带来的一切风险,那么就不能向法院提出应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请求。若当事人不知道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变更情势,那么,则可依据重大误解以撤销合同。第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再发生变更,由于双方已经结束了合同关系,那么情势变更则与合同没有关联,因此,无法应用情势变更的原则。第三,若自合同生效后但履行还未完毕时发生变更,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别的因素致使变更未能得到主张,这种情况需要按照客观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是在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不知情,或者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客观的因素无法变更,这种情况应该允许当事人主张变更,但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例如在客观因素消除后1年以内主张变更。若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的相关期限,那么当事人的意愿要给予尊重,法院应该对此变更期限给予肯定,并确保法律效力等。

2.2在客观基础上,必须要具备变更事实

所谓情势指的是合同的客观事实以及法律行为的基础等,变更应该属于一种实质性变化,既可以包含经济情况变更亦可包含其他变更,例如:国家政策变更。此外,变更应该具备客观性。通常情况下,引起变更的主要情况有以下几种:市场的固有风险、市场物价迅速上升、我国经济政策受到调整、各经济行政的管理措施和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外币大幅度升值、贬值等。

2.3必须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发生

情势变更不能被当事人所控制,尤其当当事人受到不利的影响之时。例如:受到国家的经济政策所影响、受到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受到金融动荡影响等。若由当事人过错而引起的情势变更,那么,过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在履行延迟之后发生变更,那么,合同履行迟延的一方不能以变更为由给自身免责。如果变更源于第三方的过错行为而引起,那么,第三方必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不可应用情势变更的原则来免责。但若第三方是政府,则可采取情势变更的原则。

2.4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

所谓当事人无法预见指的是依据正常思维在签订合同之时,以一些在客观的实际情况或者商业条件之下无法预见为准;所谓不可避免指的是当事人已经采取相应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发生情势变更。第一,若当事人已经预见将会发生变更,但依旧履行合同且未采取任何避免变更的措施,则可以认定为可预见方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第二,在双方中,若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可预见变更,但另一方无法预见,那么,对于无法预见的一方允许当事人主张变更。第三,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将会发生情势变更,但是依旧签订合同的,则可以被认为是欺诈,因此,签订的合同可撤销,且当事人属于过错方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害。

2.5必须是由情势变更所致合同订立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完全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之外的原因所导致合同持续履行对另一方的当事人不公平,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对此没有过错。显示公平实践中大多采取经济成本核算,并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判断,即若由情势变更所导致合同一方的获利明显低于成本,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情势变更原则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3.1不可概括立法

情势变更的原则属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诚实信用的原则又属于上位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有限性,很难用精准的法律语言进行量化,具有不确定性,情势变更的原则属于诚信原则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诚信原则与情势变更的原则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当逐渐引入判例法的相关规则和遵循先例原则等,使我国司法更加具备创造性。就我国目前的国情看来,应当由司法判例先予以应用,待其逐步类型化与成熟化,再由立法予以明确。

3.2防止情势变更对新兴行业形成风险冲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中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在此环境下诞生了很多抗风险的行业,例如:信息咨询行业、保险行业和证券行业以及期货行业。目前,这些新兴行业依旧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需法律、政府的严格规范和社会的支持。情势变更的原则极可能对这些新兴行业造成负面影响。如:保险公司的商业风险业务极有可能减少、信息咨询行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极有可能降低、证券和期货行业也极可能因此交易清淡等,因此,在特定的时期以内,法律应该对变更适用的领域给予限制。

3.3防止滥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很可能致使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解除,从而对经济的稳定交易造成影响,因此,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作出一些相关规定来防止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滥用变更原则,以回避商业风险甚至获取利益。国家若要正式提出变更原则不仅仅只是规定其公平性和诚信性。值得注意的是,情势变更绝不可赋予受到影响的当事人以撤销合同的原则以及单方面进行变更,仅能给予当事人请求权,并将最终的决定权授予仲裁机构或法院。

4结论

目前,情势变更的原则作为法治国家承认并运用的制度之一,在人们的生活当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但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合同法的修订及完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市场经济的急速发展阶段,为情势变更原则的制定打下牢固基础,使我国的法治制度逐步发展且越来越具现代化,这就为变更原则提供了良好的人文环境及经济基础,因此,我国法律部门必须给予重视。

作者:文丽玲 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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