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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译本研讨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中译本(谢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月第1版,以下简称《通论》)面世已一年有余,它为中国学者研究德国民法总论创造了条件。

本书的德文书名比较准确的译法应为“民法总则”,但该书译为《德国民法通论》,主要考虑以下三点。其一,该书是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的德国民法教科书,因此,增加了“德国”二字;其二,关于教科书的名称,中国学者习惯不同,用“总论”者有之,用“总则”者有之。由于教科书是从民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解释而不仅仅是法条本身,因此,本书采用“论”而未采用“则”字;第三,本书采用“通论”而未采用“总论”,主要是为了避免与该译丛中的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名称相同。当然,这里的“通”与《民法通则》中的“通”字含义并不相同,应当作“总”字解。

作为大型民法总论教科书,拉伦茨《通论》的特点,可以通过和其他德国民法教科书的比较看出来。

首先,与弗鲁沫的民法总论一书相比较,拉伦茨的《通论》更具有体系完整性。作为教科书应当能够使学习者对学习内容有体系化的了解,不应遗漏重要内容,因此,体系完整性是教科书首先应当具备的品质。弗鲁沫的民法总论包括《民法总论第1卷第1册:合伙》、《民法总论第1卷第2册:法人》、《民法总论第2卷:法律行为》两卷三册,该书在所涉及内容的研究方面几乎无可挑剔,以至梅迪库斯认为“这是一部最现代的、同时却是对传统法学最负责任的民法总论著作”,但对权利客体等其他内容却未予分析。因此,尽管后来的任何研究者在弗鲁沫所涉及的任何问题上几乎都无法回避弗鲁沫的作品,但作为教科书,他的作品显得不尽完整。

当然,在研究的深入性方面,《通论》较之于弗鲁沫的民法总论似乎稍逊一筹。也许正是基于这一点,弗鲁沫的民法总论是作为施普林格出版社的“法和国家科学百科全书法学部”,而拉伦茨在该丛书中的作品则是《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通论》的另一特点是努力从法哲学方面分析阐述民法。这种努力集中体现在《通论》第2章“《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法哲学上的几个问题)”。

相比较而言,弗鲁沫、梅迪库斯等人的民法总论作品中,尽管都立场鲜明地坚持在哲学、伦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等许多方面均有丰富内容的私人自治原则,但作者均未试图超越法学而从其他学科的角度进行阐述。拉伦茨则试图从人的概念来分析民法学受到其他学科的影响。对于许多愿意进行民法学的其他学科分析的中文读者而言,拉伦茨《通论》的内容当然更会受到欢迎。可以说,既注重作为教科书的体系化要求,又试图深入进行分析的民法总论类的书籍,可能只有拉伦茨的《通论》了。

拉伦茨《通论》的文笔并不艰涩,但翻译这样一部作品,除了需要译者有“令人钦佩的、充满牺牲精神的态度”外,恐怕更多地需要译者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做具体的工作。谢老所做的工作,恰恰体现了这一点。一般读者看不到译稿原文,所以很难理解谢老的工作量。谢老写的“译校后记”中只是简单提到他“翻译各章的《参考文献》,负责总校全书,并编译所有其他部分”。“编译所有其他部分”一句话听起来很轻,但内容却很丰富,包括翻译制作内容索引、条文索引和人名对照索引,对照原文页码添加中译本的编码。实际上,这仅仅是谢老工作的一小部分,因为谢老还要“负责总校全书”。谢老原本只担任本书的校者,但对正文译稿的某些内容,谢老所做的工作已经远不是一个校者应当承担的工作,很多内容都进行了修正甚至重译。

谢老交上来的稿件,至今还保存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辑部,上面有打印的内容,有谢老手写的内容,还有谢老修改后粘贴的内容。它分明在告诉后来者如何治免费农业论文学。

时光飞逝,转眼谢老去世已近一年。看到《通论》,就会想起谢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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