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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的利益

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那么,在党中央明确提出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来降低城镇化成本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经济》记者专访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为读者答疑解惑。 
  “在城镇化过程中,无论是进城的农民,还是在农村生活的农民,他们的权益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张晓山告诉记者,农民的权益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就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承包经营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了关于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治的政策。在这样的政策下,农民拿到的是承包权,农民可以自己来经营,也可以出让或转让经营权。经营权可以抵押,可以担保,也可以获得一部分的经营收益。在此情况下,即使经营出现问题,经营权被债权方拿走了,但是承包权还是属于农民的,这样就保证了农民不会失去土地。 
  另外一方面,国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同地、同价、同权,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从前只要是进行城市化建设,把农民的土地征收后,农民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但之后的收益就跟他们没有关系了。而现在的方式是农民可以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自主开发,并获取一些增值收益。过去关于农民林地权益的实现,包括四荒拍卖,其总体方向还是增加农民收入,即使农民进城,对于原来土地的财产权利也照样能够实现。当然,在农民的房屋财产权怎样落实,怎样能转让等问题上,现在的方针是慎重稳妥地进行试点运行,但最终的目的还是增加农民的收入,保障农民的权利。 
  而对于工商资本介入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张晓山认为这是令政策曾经长期纠结的问题,也是理论界和政府部门争论的焦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4年一号文件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引进现代的生产要素和先进经营模式,以带动农民现代农业的发展。大的政策方向是一头鼓励,一头严格监管。当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还应该建立一套担保机制,因为企业都难以避免亏损和倒闭,如果没有健全的土地流转担保机制,农民的利益就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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