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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对策初探

一、农业保险缺失

农业保险作为补偿风险的重要保障,对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农村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吉林省得到了初步发展,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作为吉林省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自2006年6月在吉林省设立以来,其业务已覆盖全省9个地区,经营的农业保险产品几十种,累计承保种植作物1.57亿亩,承保养殖畜禽1.14亿多头(只),参保农户达到867.49万户,但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如表2所示。虽然从绝对量上看,吉林省农业保费收入自2007年实现突破性增长(2007年的农业保费收入约为2006年的14.5倍)以来,农业保费收入相对稳定,整体覆盖面有所扩大,但是就相对量而言,吉林省农业保费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2007年最高也未超过6%,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说明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实施力度还不够。

二、制约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因

(一)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环境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占据绝对的垄断地位。最近5年来,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在所有农业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均在95%以上。然而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界定模糊不清、融资困难、信贷风险大等问题突出,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额很难实现突破性增长。另一方面,各大商业银行都不愿意面向农村地区放贷。吉林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不仅停止对农村发放贷款,还不断从县级以下地区吸收存款。邮政储蓄银行更因其只存不贷,像“抽水机”一样将农村资金不断输送到城市,造成了农村居民的存款资金只有很小一部分能转化为信贷资金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地区存在金融抑制新的金融产品在面向市场之前需要投入较大的研发成本,一般包括调查论证、设备购置、试点实践和总结推广等多个环节,而且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的创新并非是由金融机构单方面所能决定的,还需要政府部门为创新主体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税费减免、贴息和行政配合等方面,这是降低金融机构前期投入成本的必要条件。但是受制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认识不到位,致使相关政策、措施出台缓慢或执行不利,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此外,对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不够也导致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思想观念相对陈旧的农村居民对相关金融产品知之甚少,大部分农村居民尚不能充分利用金融产品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面临的困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三)农业生产的弱质性作为产粮大省,吉林省农业在短期内很难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这是农业生产的天然弱质性决定的,农民进行基本的农业生产要承受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欠收甚至绝收的风险。虽然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的迅速崛起使得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有所扩大,但是到目前为止,安华公司始终没有改变只保成本、不保收益的做法。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风险,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如果爆发自然灾害,仅靠保险公司赔偿的生产成本费用,农民很可能连养家糊口的能力都没有,更谈不上偿还贷款。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不强化其理赔服务,扩大保险范围,农业保险将很难在农村地区进行大面积的推广,农业保险缺失的现状将很难得到改善。

三、提升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落实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1)开发设计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2)逐步建立起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扩大农村地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农户、涉农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进行电子存档,并给予相应的资信打分和信用积分。(3)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不守信用的贷款户和贷款企业进行惩戒和制裁。[3](4)加大政府在金融空白乡镇金融建设中的财政投入力度,扩大金融机构网点的业务辐射范围,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4](5)制定专门针对偏远及落后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费用补贴办法,调动农村金融机构在这类地区提供信贷服务的积极性。

(二)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地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尽量推出符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5]从吉林省农村整体情况来看,存在两个“二八定律”:有20%的农民已经成长为农民企业家,他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更倾向于消费、理财、票据融资等新兴中间业务;其余80%的农民尚未脱离农业生产领域。而在这些尚未脱离农业生产领域的农民中还可以再划分出另外一个“二八定律”,即20%是农民致富带头人,他们凭借自身的经营头脑和税务与经济杂志简介详见

(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与风险担保制度首先,大力倡导现有涉农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范围,积极鼓励其他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业务,并向其提供经营费用、保险费用、超额赔偿费用等方面的财政补贴;同时,鼓励政策性保险与商业化保险相融合,进而强化理赔服务。其次,为稳定农业保险经营,应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以实现对基础农业生产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与转移;同时,尽快出台反补农业的政策措施,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双保险。最后,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可以选择对申请农业贷款的农村企业和农户实行贴息政策,或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用以补偿其因自然或市场风休闲农业论文险所造成的信贷损失,从而解除农村居民和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作者:张肃 诺敏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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