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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制度下养老保险论文3篇

第一篇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一)家庭养老保障和集体养老保障。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做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我国古代所传承下的中华美德中就是孝道为最重。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之前,我国一直奉行着家庭养老的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形式。随着国家的建设推进和发展改革,政府部门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自1953年起我国全面社会主义建设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当时以农业合作社的形式开展农业生产。同样参加集体式农业劳动的农村人民也能够享受到集体的养老保障,对老弱孤寡等没有生产保障的人,同样给予集体帮助,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及死葬等基本需求。

(二)多元化养老保险的发展。自从我国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之后,农村人口的生产力明显减弱,可参加农业生产的人口数量受到了政策的严重影响,同时也为农村人员家庭养老带来了更多的困难。随着国家集体公社制度逐渐出现的问题,其对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在逐步的丧失,使得更多的养老任务落到了每一个农村家庭上。同时随着经济的缓慢发展,农村公社制度最终解体。由于农村养老保障需求的突出,我国针对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实行了养老金制度,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也在这一时期出现,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进入到多元化发展阶段。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广中遇到了许多问题。面对新的国家形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寻求经济发展手段来满足自身的养老需求,而农业生产力被部分的转移,为农业生产带来了新困境。目前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要通过有力的政策吸引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农业生产的比例,进而保障农村人口的生产生活稳定性。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资金筹措难度偏大。通常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通过国家政策和财政支持实现,因为通过其它的途径来获取资金具有很大的难度,这是导致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困境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基础的养老金虽然实施起来相对容易,但由于资金保障薄弱无法满足对优质老年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的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益相对偏低,让农民拿出一部分钱来承担养老保险的缴费,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二)立法较为滞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始了,但一直没有良好的发展势头。这虽然直接与资金筹措方面的因素直接相关,但根本上还是由于国家的相关立法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没有科学与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制度给予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的政策保障,同时也缺乏实施力度,必然会导致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无法有效的开展和推广。目前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实质性的立法支持,即使有专门的政策也不具备实质性意义,大多流于形式。

(三)缺乏政策吸引。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对捆绑式全家参保的规定虽然是为了提升农村参保数量,但是却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反而会阻碍一些有参保意向的农民参保。这项制度中规定六十岁以上老人享受国家养老保障的条件是全家子女都要参保,这无疑为家庭中子女增加了负担。不仅是由于为了满足老人的养老保险条件,需要子女和下一代承担更多的缴费额度,同时还由于缴费无法形成代际交替,因此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四)缺乏监管。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提出,不具备现实的有效监管水平。在制度刚刚投入实施期间,就由于明显的管理制度问题,造成了监管力度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策的实施与执行不统一,在不同的地区甚至是同一地区的不同区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执行不一的现象;第二,缺乏专业人才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制度运行人员,来保证正常与有效的制度运转;第三管理机构不健全,为大量的工作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五)制度衔接不足。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比较复杂的内容,而新农保做为一种最新提出的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与其它保障制度的冲突或重叠。使其与其它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间衔接性,造成了同一保障对象与多个保障制度相符,因此无法选择应当予以哪种制度的安排。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完善建议

(一)实施分部保障,整合养老资源。这种保障方式就是要求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考虑到不同区域的差异,综合各个因素设计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人口在收入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如果以统一的标准来约定缴费标准和养老金标准,自然是不科学的。但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到经济因素,更应当全面的分析当地的社会发展因素,提出最适合区域现状的制度方案,实现养老资源的整合,发挥最大化作用。

(二)加强立法建设,确保制度稳定。通过立法手段来保证制度的实施,是最有力的手段。在保障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前提下,通过立法加强制度的稳定落实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手法。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实施虽然已经逐渐推进和开展,但由于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使不同地区的制度具有鲜明特点,没有整体性的规律和原则。因此,以立法手段保障制度的推进及稳定性,是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提高政策吸引力。由于农村人口的收入特点及社会认识习惯,对养老保险存在着一定的理解误区。而以有力的政策吸引来促进农村人口的投保率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农村人口的社会认知特点,对养老保险的认识普遍存在着表面化现象,只有通过政策的有效吸引,使农村人民意义到直接的利益实惠,才能够促进投保率提高,进而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此外,针对当前新农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并坚持自愿投保给予农民足够的尊重,彻底改变捆绑式投保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对农民投保的吸引力,有效的促进制度不断深入推广。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通过合理科学的监管机制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与有效落实,是保证制度长期有序发展的基础。根据不同试点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实施方案的具体调整。另外,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促进监管制度的合理化,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合理发展方向。此外还要加强对制度推进过程的跟进,扩大宣传,使保障意识与制度深入到农民心中,更好认识、理解并接受新农保制度。

四、结束语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无法改变庞大的农村人员数量,就只能从制度与政策的调整上来寻求解决方案。面对特别重的养老保险推进任务,通过部分实施新政策,一方面不会给国家带来过重的经济与管理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制度推进的过程中,及时进行调整,最终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作者:陈伟锋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

第二篇

一、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性

经过数年的努力,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国新农保、城居保参保人数已达4.98亿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达1.38亿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合计覆盖8.2亿人。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碎片化”和“多轨制”运行,形成了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保等并存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格局。尤其是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着诸多社会失衡问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根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我国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约为2.06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另外,城乡居民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准保障水平相差甚远。据民政部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为373元,月人均补助252元,合计月人均可获得62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为202元,月人均补助111元,合计月人均可得到313元。与此相比,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仅81元,还不足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农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因此,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巨大障碍,合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此外,在我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大环境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成效评价

一是打破了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制。当前,新农保和城居保中的基础养老金主要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这意味着这两项制度本质上更接近于社会福利,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从市场的公平性来看,城乡公共服务并轨运行,打破了城乡居民的身份限制,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普惠型政策,全体公民能够公平地享有制度上无差别、水平上大致相当的基本养老保障,有利于增强公众信心,提高社会稳定性。二是整合了资源,节约了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运行,有助于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经办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并轨运行,由同一班经办人员统一管理两项制度,整合了社会资源,提高了制度运行效率,精简了制度运行经费,进而增强了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三是为建立统一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迈出了第一步。消除“碎片化”并建立“大一统”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当前,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养老保障制度的下一步改革提供了一个突破口,且改革阻力最小。从制度层面来看,新农保和城居保是以参保人户籍身份为基准设立的,而其他养老保险是以参保人职业身份设立的,前者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和待遇支付方式等基本面上十分相似,而前后二者之间制度内外的差异性都较大,制度之间的过度成本相对高,改革阻力更大。从实践层面来看,部分省份已经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运行,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2条明确规定可将城居保和新农保合并实施,而其他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融合问题尚无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未来面临的挑战

一是各类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衔接问题。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多规制”并行和“碎片化”管理的问题。那么,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做到制度间融合和地区间无缝对接。就制度融合而言,首先要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型,然后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这两项改革涉及范围广,改革成本高,要远高于合并统一“城居保”和“新农保”。因为,前一项改革涉及事业单位改革、公务员体制的改革,也涉及财政预算制度的调整等;后一项改革涉及筹资、待遇水平的并轨和制度模式的并轨。就地区间接续而言,首先需建立完备的参保人数据信息库,然后要打通地区间信息接口,从而实现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对接。

二是不同人群间待遇差异缩减问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调查数据,以福建厦门市为例,2011年75.4%的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水平在2000元以内,而92.3%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领取的养老金高于4000元,且不低于2000元。就全国范围而言,制度人群间的收入差异就更加明显。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间差异大,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基本框架结构不一致,要弱化制度人群的待遇差异,首先要实现养老金筹资水平并轨,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的难度大,而通过增加政府补贴的财政压力大。尤其是对既得利益者而言,他们更担心制度并轨后待遇水平的下降问题,改革阻力大。

三是养老保险地区差异化解问题。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地区差异明显。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各地区在参保人数、制度赡养率、制度覆盖率、缴费率、征缴率、基金累计结余等众多方面存在差异。其主导因素之一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这造成地区间的财政实力、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等的差距不断扩大,进而使养老保险地区差异不断扩大;其次是各地人口年龄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再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中央制定,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可见,要化解养老保险地区差异的难题,首先要消除引起地区差异的各种因素,其次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四是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问题。从管理权限来看,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分属于人社部、民政部、卫生部等多个部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从制度本质来看,前者是“类福利制度”,个人、社会和政府之间责任共担,参保者有自我保障的义务;后者是“纯福利制度”,政府是责任主体,制度内人群可免费享有。从制度覆盖人群来看,前者覆盖范围大,而后者仅涵盖有特殊人群。从资金筹集方式来看,前者是财政适度补贴、社会援助和参保者个人缴费;而后者是财政全额支付。因此,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合问题,首先是管理部门间的协同性,其次是制度之间的补充配合性,操作难度也不容小觑。

四、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是分步骤建立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在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并行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被分割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由于筹资模式等基本制度特征的显著差异,则不同制度人群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也是千差万别。根据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基础养老保险金为2465元,而当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474元,则可得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57.47%;与此同时,年人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979元,对应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896元/年,可得“城乡居保”制度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10.99%;另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约为80—90%。可见,要建立统一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和有序调低“职工保险”制度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分步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约为30%左右),通过制度优化和合并,最终形成覆盖全民的、养老金替代率统一基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同时做好制度间融合的准备工作,以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2020年实现全国统筹。

二是以多层次制度安排代替单一层次的退休金计划。从社会保险的角度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长期财务平衡,必须要坚持预算均衡(或者预算中性)原则,任何有碍制度持续发展的设计都需逐渐消除。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具有普惠性,强调制度的公平性。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最大的阻力是既得利益群体对改革后养老待遇的担忧。因此,我国未来要以多层次制度安排代替单一层次的退休金计划,除了要大力发展全民普惠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在统一的制度安排下承担同样的缴费义务、享受平等的养老保险权益;还要逐步建立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机制,并使得其覆盖率逐步达到一定规模。另外,完善商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通过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养老保障的多层次需求。

三是实现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在实践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除“碎片化”制度本身的差异外,在属地化管理的大背景下制度运行受地区宏观经济状况影响明显。要消除养老保险区域间差异,一方面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要逐步消除限制人口流动的制度因素,平衡区域人口结构;最后要深化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和配套化改革,实现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责任,地方经办机构主要承担制度运行的事务性工作。另外,要加快基层经办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以基层为重点,全面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四是形成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有序衔接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内的各子项目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之间仍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重复受益和保障遗漏现象并存。另外,经办机构分割造成资源浪费且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整体规划。为此,首先要加快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精简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资金调配;其次要消除制度之间的模糊地带,打通制度之间的接口,增强制度之间的补充和配合性,并要通过科学化法制化的制度安排方式,最大程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实现保障资源效用的最大化。

作者:王美桃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第三篇

一、我国新农保经办成本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配置不合理

新农保三级经办机构中,县级经办机构存在着产能闲置的情况,而乡镇、行政村级则存在着产能不足的现象,合理地按照一定比例配备经办人员有利于资源成本的优化配置。

(二)新农保启动当年的成本相对较高

在启动当年成本相对较高的原因在于:新农保启动之初,农保经办员必须对从公安系统中导出的数据进行采集、审核、校对,并对其导入信息系统。这些参保信息的登记消耗了大量的资源成本。但是,随着新农保经办人员工作经验逐渐增多、工作量逐渐趋于稳定,参保登记工作所耗资源成本也会随之降低。

(三)经办工作中保险费的收缴耗费的资源成本较高

上级经办人员与下级经办人员有关经办经验沟通交流,经办机构与金融机构保险费用存取、经办人员与参保人员有关参保流程沟通交流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货币成本(如:通讯费)。(四)行政村级经办成本相对过高相对于区、乡镇级经办成本,行政村级经办成本更高。导致经办成本较高的原因主要是经办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不足(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行政村级经办员与参保员的沟通有着巨大的障碍,特别是服务对象为年老体迈的参保人,行政村级经办员需要多次上门服务。

二、对于解决新农保经办成本问题的建议

(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人力成本在新农保经办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合理配置经办人员可以有效地节约新农保经办的人力成本。笔者强调,这里的“合理”指的是保持一定的经办人员规模,维持新农保经办的正常运转。具体来说,目前乡镇、行政村级新农保经办人员与参保人员配备比列应当高于县级配备比例。同时安排经验丰富的经办人员到乡镇、行政村工作,分配一批素质较高、对新农保事业充满热情的大学生去农村基层工作。

(二)加强经办人员职业培训

加强对经办人员的职业培训,使其更加熟练地处理新农保事务,节省经办时间,这是降低新农保启动当年参保登记费用的主要措施。同时笔者认为,加强职业培训可以强化经办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感在新农保工作中十分重要。虽然职业培训短期会增加成本费用,但长期来看,有利于经办人员提高自身能力,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

(三)利用信息技术降低沟通成本

对于上级经办员与下级经办员、经办员与金融机构、经办员与参保员之间的沟通成本过高,笔者建议加强网络信息建设,使不同人员的沟通交流更加便捷,经办机构可以联合金融机构通过发送移动飞信、微信、QQ等方式将信息发送给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四)加大对行政村经办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在行政村级经办新农保过程中常常遇到参保村民居住地点较偏僻情况,这就给行政村级经办员带来很大的不便。当地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修整乡村公路,为行政村级经办机构配置电话、电脑等设备,以提高其经办服务的效率,从而可以降低村级经办的成本。

(五)加强与同行业人员交流

新农保经办工作具有广泛性,不同地域、不同城市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采用的方法不尽相同。举办经验交流不仅有利于提高整个新农保工作,而且还有利于激发工作中的创新火花。笔者认为,对于同城、同省新农保优秀经办人员可以借调到工作较难开展的地方,这种类似“轮岗”制度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工作效率,降低整体经办成本。

(六)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

1、适当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工资福利

目前乡镇级农保经办员缺乏、行政村级农保经办员严重缺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经办人员“同工不同酬”甚至出现“做得多拿的少”情况。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工资福利,特别是行政村级经办人员待遇,有利于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同时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工资福利,也有利于经办人员流向乡镇级、行政村级新农保经办机构,间接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2、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

目前,新农保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不尽相同,工作量也存在很大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以工作完成情况为核心的绩效考评制度,对于激励基层经办人员来说很有必要。在行政村级经办运行中,新农保经办工作量较大且工作繁琐,完成任务量并没有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更没有相应的经费奖励补助。因此,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新农保服务的质量以及在全国范围内覆盖的可行性。这一绩效考评制度要与经办人员工作福利、评奖评优和升职升迁挂钩,对于考评长期处在后面的经办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作者:李娜 单位:湘潭市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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