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原因
1.1发展休闲农业的支持政策不到位
我国休闲农业企业发展时间至今不过短短10余年,国家尚未出台完善、健全的扶持政策,缺乏政府的有效干预和行业的有效管理,政策和技术指导落不到实处。虽然《全国休闲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明确要“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要加大相关政策衔接力度”等,争取农家乐经营户减免营业税政策,休闲农业场所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享受免税政策,休闲农业用电享受农业用电收费政策。同时明确“各地要结合实际,争取在各项税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但各地在执行时尚未落实。目前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执行农业补贴政策时,往往是按照人头或土地面积执行相关补贴政策,对于已实行土地流转的休闲农业企业,实际上很难得到相应的补贴,即政府的公共财政支持实际上已沦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腐败”,即承包者既然已将土地转包他人且未从事公益性农业生产,但实际上仍在享受公共财政对公益性农业生产的补贴,而实际从事公益性农业生产的休闲农业企业却无法享受应得的公共财政支持。
1.2金融机构对休闲农业企业存在惜贷现象
商业银行对包括休闲农业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偏高。①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是基于对客户各方面信息的了解,如企业的经营规模、在行业中的地位、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贷款本息、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等,由于休闲农业企业发展时间尚短,制度尚未完善,银行掌握休闲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较难。②休闲农业企业因其规模的限制,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使银行难以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掌握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难以掌握企业的财务指标,使其在对休闲农业企业提供贷款时,往往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③包括大部分休闲农业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贷款数额不高,贷款次数频繁,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每一笔贷款的审核程序都与大企业相同,发放程序、审批环节缺一不可,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管理成本。
1.3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
在我国,社会中介的担保功能发挥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①社会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社会资源拥有量相对有限,制约了其运作效率。②缺乏有效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使当地大中型企业和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愿意成为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员。③支持政策、公共财政支持和银行信贷3方面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政策执行中存在一定的缺位,一些具体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其发挥担保功能。
2对策与建议
2.1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
2.1.1地方政府积极出台发展休闲农业的相关政策
就目前中国农村的现状来看,各类休闲农业企业或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实质性从事农业生产或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的个人或组织,尚无实质性的金融支持政策,这是发人深思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全国休闲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主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制定合理的支持政策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全力推进休闲农业发展。
2.1.2落实和执行休闲农业企业的相关补贴政策
近10年来,我国在落实农业产业的公益性补偿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种粮补贴、农机补贴等基于WTO的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已得到了有效利用,为农业生产的公益性收益外泄提供了适当的公共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执行农业补贴政策时,对于已实行土地流转的休闲农业企业,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确保从事公益性农业生产的休闲农业企业真正享受到应得的公共财政支持。同时,还应考虑休闲农业企业在繁荣农村文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制订相关的特殊补贴政策。
2.1.3加强休闲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休闲农业企业的发展,既需要休闲农业企业自身内部的生产性项目和乡村服务项目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生产经营运转开支,同时还要考虑接待乡村旅游消费者的外部环境建设,相关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通讯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量资金,为此,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改善休闲农业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近年来,农村道路建设和水利设施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利用公共财政资源,为休闲农业企业的整体提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仍然值得政府部门和广大基层干部深思。
3金融机构的扶持策略
3.1适当放宽抵押贷款条件《全国休闲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好、资源优势明显的休闲农业项目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同时,2007年颁布的新《物权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除以往常规可抵押财产外,扩大到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金融机构应对申请贷款的休闲农业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合理评估休闲农业企业的信誉、资源优势和可能带来的效益情况,从而放宽抵押担保的条件,积极推进休闲农业的整体发展。
3.2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邮政储蓄等涉农金融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休闲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并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主渠道作用。扶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广泛和稳定的民间筹资机制。要进一步调整信贷机制,采取政府与农民(或经营者)共担风险的长效机制,增加对农户或休闲农业经营者的小额贷款。
3.3积极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①建立健全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多样化信用担保机构。②建立农村信用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三农”问题始终是困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大问题,休闲农业作为服务“三农”的朝阳产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有责任承担一定的发展风险,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适当地分担风险,对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③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平等合作,建立风险共担制度。
4企业自身的融资策略
休闲农业企业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企业财务制度,聘任专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整理,制定完善、真实的财务报表;同时,应改变企业以往过于偏重金融机构贷款,忽略其他融资方式的做法,多方面增加自身融资渠道。
4.1合理运用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始终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休闲农业企业也必须依托这一主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来源。休闲农业企业应充分利用2007年颁布的新《物权法》以增加可抵押资产条件,深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合理评估企业可抵押资产价值,增大自身信贷额度。另外,企业应提升自身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等级,同时积极寻找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更多的便利。
4.2大力拓展休闲农业股份制
融资休闲农业企业的股份制融资策略,可以从4个方面考虑。(1)大型休闲农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休闲农业园区,解决“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逐步完善和规范农业经营领域的股份制改革,使大型休闲农业企业能够集中较大的工商资本形成强大的投资实力,再通过委托———代理机制推行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全面提高休闲农业的核心竞争力。(2)互助联保式小额股份制融资。《湖南省休闲农业发展规划(2011—2020)》中规定:“鼓励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多种生产要素投资休闲农业项目,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这给广大休闲农业企业的经营者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思路,休闲农业企业应积极探索这一思路的具体实施模式和实施策略,广辟资金来源,做大做强自己的休闲农业企业。(3)员工持股策略。休闲农业企业所雇佣的长期职工,大多是本地居民或熟人,如果能够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可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员工的持投数量,不仅可有效解决休闲农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4)优先股策略。对于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经营实体,开始组建时考虑规模效益,安排多种农业生产项目和旅游服务项目,资金需求量很大,采用优先股策略可有效筹措大额资金。对于投资者而言,事实上没有承担任何风险,但取得了比银行利息更高的回报;对于休闲农业企业而言,通过优先股策略有效地解决了融资困难。
4.3积极探索BOT融资
BOT融资策略即合作方承担前期建设投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运营管理并取得收益,期满后移交。休闲农业企业采用BOT融资策略的途径很多,经营者可将休闲农业园区内一定面积或某些项目寻找合作伙伴,合作方负责一定面积或某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取得一定年限的经营权,合作期内的收益归合作方,合作期满后全部设施及相应固定资产回归休闲农业企业本体或按前期协商结论进行清算。休闲农业企业在实施BOT策略时,对于合作方能够带走产品的农业生产项目,完全可以采用契约式BOT融资策略,由于休闲农业企业为合作方提供了生产性用地,而最终产品全部被合作方带走,契约中应明确合作方给休闲农业企业的分利方式,即休闲农业企业必须从合作方分利,以取得为合作方提供土地资源的合理收益,合作期满以后,合作方不另行清算,遗留在生产场地的基本设施(如水利设施、塑料大棚等)无条件归休闲农业企业所有(期满不清算契约)。对于投资较大的文化消费项目(如传统手工艺生产基地、演艺场所等),一般可以采用契约加股权式BOT融资策略,即合作方承担全部前期建设投资和永久性设施建设,合作期内由合作方经营管理,双方协煤矿机电论文商分利方式;合作期满以后,将全部设备设施移交休闲农业企业并按前期协商定下的条件办理移交手续。在这里,有条件的移交可以采用一次性回购(回购式契约),也可以由合作方持股分利但不参与经营的方式完成移交(股权式契约)。
作者:高倩文 李桂兰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