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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股份经营模式推进休闲农业发展

一、麻山幸福村基本情况

麻山幸福村共有6个村民小组,586户,人口2573人,耕地面积1164亩,水塘12口,山林786亩,森林覆盖率90%以上。引进了博兴和春蕾两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全村大部分耕地以每年450元/亩(现为每年500元/亩)的价格出租给了这两家公司,有1000亩葡萄基地、1000亩无公害蔬菜基地、1000亩瓜果轮作示范基地和500亩百果园基地,可实现年产值2500万元。雇佣当地劳动力300余人,女雇工50元/天,男雇工70元/天。有32户农户利用家庭院落经营农家乐,纯收入最多达30余万元,最少有3万余元。以上基本情况反映出,当地的农用地基本转移到了农业公司手中,这一方面满足了部分农户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愿望,另一方面实现了由分散经营到土地连片规模经营的转化,推动了当地农业经营的商品化和市场化。通过对当地农户的走访、座谈,课题组了解到农业公司连片开发的土地是通过农户自愿出租和调换承包地两种方式获得的,出租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出让土地经营权后,分流于境内外企业打工、兴办农家乐或受雇于农业公司。自2005年以来,这里的农业公司和农家乐经营状况一直良好。

二、农户对土地出租和股份制认同的比较分析

1.样本农户的基本情况。年龄方面:64.6%的受访对象年龄在40-50岁之间,16.5%在23-39岁之间,18.9%在51-65岁之间,受访对象主要是青壮劳动力;文化程度:小学占20.3%,初中占67.8%,高中占11.9%,大专以上无,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就业方面:农家乐经营者占20%,外出打工占52%,受雇农业公司占28%。

2.农户对土地出租和土地折股认同的比较。为了使调查更客观,文章不仅将调查的对象进行了分类,而且将发展休闲农业所需要的农业用地分成耕地和非耕地(旱地、林地和四荒地)两种,分别考查农民对耕地和非耕地以出租和折股进行流转的态度。从表1、表2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大部分农户愿意将耕地使用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出去,这表明当前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将耕地折股流转大部分农户持谨慎的态度,不希望将耕地裹挟到股份经营的风险中去,表明农民对耕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广泛的认同感;对于非耕地,在出租与流转之间,大部分农户选择了折股流转,表明在“口粮”有保证的前提下,农民愿意冒风险去获取更高回报的商业利润;从农民的类别上看,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和在家务农的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同度明显低于文化程度较高、年龄偏低和经商的农民,表明对土地依赖性越低,流转土地的动力越足,反之动力越弱。大部分农户愿意将非耕地折股流转的现实,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用股份经营模式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正当性。因为未来休闲农业的发展趋势只能是集种植、养殖、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开发(王婉飞、叶宗造,2010),这种规模经营在18亿亩耕地红线的倒逼之下,其用地只能是或者主要是旱地、林地和四荒地。

三、股份制推动休闲农业发展可能性与可行性的理论分析

(一)可能性分析

当前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为商业资本流向农村提供了现实可能。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民间资本的总量已逾12万亿元人民币。目前我国民间资本主要的集中地是鄂尔多斯(2200亿元)、温州(5200亿元)和山西(1万亿元)。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渠道是房地产行业。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加大,民间资本已经无法随意购买房产;山西煤炭资源的整合使上万亿的民间资本从煤炭行业退出。部分民间资本退出房地产和煤炭行业后需要寻求新的投资领域,而现代休闲农业的兴起为资本新的经济增长需求提供了广阔市场。原因如下:第一,现代意义上的休闲农业是集种植、养殖、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农村个体家庭乃至集体经济组织都无法拥有与现代休闲农业发展相匹配的资金积累;第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世纪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为商业资本流向农村提供了广泛的商机和政策支持;第三,实业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方向,是民间资本发展的基础,休闲农业浓厚的商业气息和潜在的商机与资本的逐利驱动相契合;第四,农民在比较利益驱动下,人地分离搁置抛荒的现实和庞大人口对农业的深度依赖,为商业资本入驻农村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可行性分析

我国《担保法》规定林木可以用于办理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四荒地”可以入股、抵押。这些规定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是一种可以用来投资的财产;而且为广大农民将这类财产折价入股,参与到休闲农业的商业开发中去,与资本经营者共享农业开发的成果提供了法理基础。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和第48条为外来商业资本介入农业开发提供了直接和现成的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指出股份制,但“其他流转方式”的规定表明了股份制也是土地流转的选项之一;《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了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综上,现行的法律不仅明确了“四荒地”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而且和许多其他财产一样可以依法流通。这些规定为现代休闲农业发展需要获得大量土地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目前我国农村农地抛荒业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其根本原因是农业比较效益低,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只能选择进城打工。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不将土地流转起来势必会造成“有地无人种”,而那些想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较高收益的种田能手和农业公司则“想种无地种”(黄建水,2011)。要改变这种状况,较好的选择之一是让股份制与现代休闲农业对接。股份制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更重要的是使离土农民仍然可以依靠土地获得持续获利的可能。

四、股份经营与休闲农业对接的现实意义

“三农”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国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三农”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农民“吃饭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过去长期困扰农村“吃饭难”问题不仅解决了,而且还一度出现了“卖粮难”。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开始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以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为重点的调整模式,转化为以规模经营和注重开发为重点的调整模式。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三农”问题连续五年成为中央的“第一号”文件,政府各级文件都提出“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规模化经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新农村建设”问题。股份经营与休闲农业的对接,顺应了时代对现代农业的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实行股份经营,农民土地折股流转土地,不仅可以将闲置的耕地整合起来,盘活农村存量资产,还可以通过借助商业资本对旱地、林地和“四荒”地的开发,挖掘农地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二,休闲农业高度化的商业运作,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与传统农业相比效益大大提高。第三,股份经营与休闲农业的对接,与其他土地流转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优势是将农户纳入进来,农户与资本共享开发的成果,实现了农户与资本的共赢。同时,由于农户与资本利益一致,避免了当地的人为干扰,提高了资本运作的效率。第四,股份经营与休闲农业的对接,使农户直面商业风险,帮助农民提高商品经济的意识。总之,股份经营与休闲农业的对接,对广大农民具有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意义。将农民排除于外的农业开发,虽然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却剥夺了农民从土地获得收益的机会,股份制与休闲农业的对接,则实现了农民“工资+分红”的双重收入。有理由相信,股份制是我国未来休闲农业发展的应然选择,用股份经营模式推进休闲农业的发展具有充足的正当性。

作者:骆庆国 叶继林 单位:萍乡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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