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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治化行政管理论文

一、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受到我国传统社会历史行为模式的影响,我国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从起初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高校的实际行政管理工作既没有形成依法管理的习惯,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管理依据,导致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发展出现了众多的问题。

(一)教育立法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需要

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出于法治教育管理的需要已经为教育行政管理制定了一些法律规范,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高校行政管理发展的需要,也有一些条文过于片面单一,无法对行政管理问题进行全面合理的处理。我国政府于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仅对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原则做了简要规定,指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权限,虽然也对高校行政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法律制约作用,但是由于其缺少具体实施方面的细则,在具体管理实践中还需要借助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原则来共同解决问题,甚至被一些其他的地方性政策取而代之。然而,地方性政策的法律约束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会给行政管理的实施造成一定的混乱。

(二)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理念相对落后

高校行政管理的实施主体法律意识一般相对薄弱,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很难将法律规范作为日常行政管理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尚未形成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管理纠纷的意识,致使学校自身在行政管理方面制定的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对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甚至由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工作人员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常常会为了管理方便而省略一些看似不必要的管理程序,致使其在处罚一些具有不当行为的学生时,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例如,在对学生做开除学籍的行政处罚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要为当事人提供执行裁定的相关异议权,但是高校在具体问题的处理实践中大多对这一权力进行忽视,进而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力。

(三)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相对陈旧

随着社会经济和时代的发展,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本应该追随时代的步伐不断发展创新,但是与教育发展设想不符的是,我国还有许多高校仍然采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导致学校行政管理与学生利益相冲突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开始抑制高校的全面发展。同时,我国政府教育管理部门也没有为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设置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致使学生在受到了不良行政管理的危害后,无法在校内得到相关帮助,只能求助于社会法律机关,这就造成了针对我国高校行政管理问题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直线上升。所以,制定完备的适用于当前高校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是现阶段进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只有健全教育法律体系,才能保证高校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

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本质在于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优化建设,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法和途径是多维度的,本文重点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制度建设、法律依据建设和权力监督机制建设这几个方面对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进行探讨。

(一)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完善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学籍管理制度高校作为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地方,学生是高校行政管理的主体,所以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重视依法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权等与教育管理相关的人身权力,即使对学生实施处罚,也要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按照正当的行政处罚程序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但是,我国部分高校对学生做出相应的处分时,调查程序过于简单草率,甚至因为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将学生开除学籍,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所以,高校一定要在行政管理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让相关人员在对学生进行重大处分时有法可依,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听证制度现阶段,随着我国教育和政治的发展,高校行政管理中学校和学生之间的主体关系已经由传统的管理和被管理逐渐地演变为当今的行政和民事法律方面的关系,这种涉及到行政问题和民事问题的关系的处理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所以,在行政管理中引入学生听证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学生听证制度可以体现学校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为行政管理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其次,听证制度的开展可以帮助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精神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是高校行政公平、公开管理的一种表现。3完善行政管理申诉制度高校行政管理申诉制度是高校救济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帮助。我国教育机构于2005颁布的高校申诉制度方面的管理规定对这项制度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和运行机构等做出了细致的论述,对于我国高校申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普及申诉制度不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学生的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相关司法资源,稳定高校的政治环境。

(二)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家为了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赋予了高校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自主管理学校相关事务的权力。但是,由于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行政管理很多地方的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空白,致使学校实际施行的行政管理由于缺少相应法律制度的规范而引发众多的纠纷。所以,必须对现有的高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管理和完善,特别注意要对行政管理权的可行使范围、总体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出相对具体、细致的规定。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和其本身所在地的政府和教育主管机构相结合,根据高校具体的发展状况,在不违背我国基本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高校行政管理制定地方性的相关法规。既要从组织立法的方面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限制,也要对高校教育内部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促使所有管理实践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受到法律的规范。只有这样,高校的行政管理才能逐渐向着法治化方向发展。

(三)完善高校行政管理中的权力监督机制

要保证高校行政管理发挥民主的性质,真正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就要在保证公开管理的基础上接受高校全体学生的监督,既能体现我国行政法规对权力的制约和要求,又能促进高校行政管理的健康发展。而对于监督机制的完善来说,一般可以根据高校的实际发展状况,从权力监督渠道的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对监督渠道的深度进行强化,行政监督作为行政管理法律化的一项重要保证,其具体工作的实施,一定不能隔靴搔痒,要对重点问题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使监督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其次,要扩大监督渠道的广度,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的层级负责制度,使管理工作层层相扣,有秩序、有规划地进行,逐步激发工作人员权力监督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发挥出监督队伍的最大价值。现阶段,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在相关研究部门的积极探索下必将得到解决,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也会日渐完善,真正地使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水平能够满足现代化教育发展的需要,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

作者:黄侨彬 茹晓冬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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