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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供应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

一、供应链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适用性分析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支持,本节从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类型出发,分析了农业供应链各部门的融资需求,以及供应链金融是如何满足这类融资需求的。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类型

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类型为“中心化模式”和“中间化模式”。“龙头企业+农户”是“中心化模式”的基本形式。该形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组织农产品生产与销售,承担市场风险,“农户”进行小规模分散经营,不参与最终的市场活动。为解决其中存在的经济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一些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介入农户与企业间的经济活动,使“中心化模式”转变为“龙头企业”+“中介机构”+“农户”的“中间化模式”。该模式中的“中介机构”一般由有共同利益且相互熟悉的“农户”组成,不仅在“农户”间、“中介机构”与“农户”间建立起了熟人监督,减少了违约,实现了“龙头企业”对农产品的顺利收购,也使“农户”可通过中介机构与企业进行平等对话,表达利益要求。以上两种类型将农产品供应的上、中、下游部门整合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业供应链(图1)。

(二)农业供应链各部门的融资需求

在农业供应链中,农户经济实力最弱,极易出现资金缺口,对资金的需求最为迫切。但农户贷款存在着且金额小、笔数多、周期长、回收慢、缺乏担保等不利因素,使其服务成本较高。因此,金融机构多退出成本收益严重不均衡的农户贷款,从而造成了农户融资困难。由于担保较弱、信贷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贷款较为谨慎,不会愿过分冒险发放贷款,加重了中介机构的融资难度。龙头企业和中介机构在供应链体系中,既是农产品生产的组织者,也是参与者,同时也进行农产品的收购与销售。由于农产品的收购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这需要两部门在短时间内向上游环节支付大量货款,同时在销售环节,农产品存货会占用一定资金——以上两个环节中都存在资金紧张,甚至会出现资金缺口。

(三)供应链金融对融资需求的保障

根据上文分析,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下,涉农融资仅对贷款对象的财务状况和担保进行单独考察,使涉农融资风险大、成本高,抑制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我国农村“贷款难”不仅仅是一个金融机构“惜贷”的问题,也存在农业经营部门不到合适的贷款品种而“惜借”的困境。供应链金融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供应链金融不但创新了融资模式,为涉农融资提供了便利,而且降低了涉农融资的风险与成本,促进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的融资支持。在供应链金融条件下,金融机构评估的不仅是单独的企业或个人,而是供应链的各环节。金融机构根据农业供应链的竞争力,特别是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的信用水平向融资对象进行授信,把融资对象与其他部门间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或货物作为融资担保品,借助农业供应链中各部门的业务关系,将融资对象与供应链的其他部门组织实施信用捆绑,龙头企业要承诺为融资对象准担保责任,其他部门同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些措施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下信用评级、担保制度的制约,将资金注入到实力较弱的农户和中介机构、现金流紧张的龙头企业中,有效增加了农业供应链的资金供给。在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中,信用捆绑发挥了核心作用。由于龙头企业和其他部门对供应链中的融资对象承担了连带责任,担保企业会对融资方加强监督,为银行提供其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帮助银行过滤和筛选客户,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获取成本过高的问题,降低了信用风险。围绕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将分散的农业生产部门集中,可以集中发放涉农信贷,实现业务的批量管理,节约了放贷成本。同时可利用供应链各部门相互制约的关系,建立诸如龙头企业帮助催收贷款的新型合作模式,降低监管风险的同时降低管理成本。

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国内实践

供应链金融理论的发展为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实践提供新的空间。本节以黑龙江龙江银行的“五里明模式”为典型案例阐述了供应链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实践。黑龙江龙江银行以农业产业化为重点,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公司+合作社+农户+银行+保险+政府+科技+信托”的“五里明模式”。该模式有效控制了农村金融常见的风险问题,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一)“五里明模式”参与主体及运行模式

“五里明模式”的参与方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农户、合作社、当地政府、龙江银行、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肇东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中粮集团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首先,农户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由单一农户生产转变为专业合作社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其次,银行与合作社签订协议,以合作社股东发起人代替农户成为承贷主体,公司或农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方式;再次,农民合作社与中粮签订粮食购销合同,中粮收购合作社农产品,以订单解决粮食的销售渠道;然后,银行再与中粮肇东签订协议,由中粮肇东协助银行从粮食收购款中代扣合作社贷款本息,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此外,银行与中粮信托合作,创新抵押品扩展机制,为合作社发放贷款,与东北农大合作,对相关农业生产供技术指导,定期发布灾情预警预报和防控措施;最后,政府为合作社提供基础建设和大型农机具的支持。

(二)“五里明模式”的实施效果

各主体之间有机结合,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带动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现了各方的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对中粮公司来说,推动了订单农业的发展,稳定了粮源,降低了财务费用,便于实施低成本战略。对大部分农户来说,在收入增加的同时,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可从事其他经营。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种植大户来说,身份从传统农民向产业工人转化,收入水平得到提升。对借款主体合作社来说,其融资门槛降低,议价能力增强。对银行来说,龙江银行对该区域累计投放贷款2000余万元,贷款产品收益率达到8%以上,带动了银行间接受益的增加,并在低风险下,开拓了新业务品种,增加了客户群,带动了储蓄、银行卡等业务量的增加,提高了银行创收能力,差异化经营策略得以实施。对政府来说,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加速了农村城镇化进程,约1/3当地农民向城镇化转移,其余1/3被吸纳入社劳动,1/3发展畜禽养殖。对科技部门来说,获得了更多的实践经验,加速了科研成果转化。对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来说,拓展了新业务,增加了收益。

(三)“五里明模式”的启示

“五里明模式”为农业供应链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范本,其创新之处对推动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实践有借鉴意义。一提高农民的合作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五里明模式”中,镇政府成立了胜利农业公司,胜利农业公司下设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的弱势地位得到改变。同时,龙江银行将胜利农业公司及其合作社作为客户,开发了“农信通”等信贷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龙江银行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大为降低。二是创新农村抵押品,增强合作社融资能力。中粮信托利用信托的财产隔离制度功能,以玉米种植合作社为借款主体,为龙江银行发放的贷款设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和“鱼塘承包权信托”,并利用信托受益权质押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解决了合作社贷款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增强了合作社的融资能力。三是降低农业信贷风险,参与主体实现共赢。镇领导和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作为股东都须与龙江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合同,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有效降低了贷款的信用风险;中粮集团与合作社签订订单,承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产品,规避了价格波动风险,稳定了粮源;龙江银行通过中粮集团的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确保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较好防范了信贷风险。

三、促进供应链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建议

“五里明模式”为供应链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树立了范本,但在全国推及供应链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农村信用环境不佳、农业保险机制缺位、法律和政策不健全等问题已被发现并逐步改善,但是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供应链金融的模式设计要求高

供应链金融的多主体性、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地域性,对供应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的模式设计提出了较高要求。首先,供应链金融的具体模式涵盖多个主体,需要对融资方式进行设计、组合,使各主体既分工明确,又都要受到激励,才能实现共赢,实现项目融资。其次,由于我国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农业产业化路径各具特点,加之我国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供应链金融模式的设计必须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模式的不同特征进行创新。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基于货权、债权抑或是连带责任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因此,供应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的模式设计是个难点,需将相关金融原理和我国“三农”问题相结合,才能设计出较为完善的模式,使得供应链金融有效的支持农业产业化。

(二)核心龙头企业的作用弱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龙头企业是供应链金融中的重要环节,但根据已成熟的“五里明模式”,发挥主导作用的是政府,而非企业。这反映出,现阶段核心龙头企业在供应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实践过程中仍从属于配角。事实上,核心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供应链中与其他主体之间联系最为紧密。从核心龙头企业自身而言,作为农业产业化的主力,供应链金融工具的运用得当对于稳定其原材料供应有积极作用;从其与农户关系来看,作为买方其有充足的激励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关系,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比金融机构更能了解农户及市场的具体情况;从其与银行关系而言,由于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农户贷款风险较高,发展缓慢,但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由于核心龙头企业大都拥有良好的信用资质,为整个农业供应链注入了信用,才使得银行的放贷得到保障。此外,核心龙头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也与当地政府和技术服务机构有着良好的互动。因此,核心龙头企业在供应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加强

农村产权制度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和除土地以外的其他产权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产权制度。对于产权制度,不仅是一种财产保护权利,同时也是农业资源和农村中的资源实现资本化的一个基础。在供应链金融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农村产权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农村有效抵押品不足问题凸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试点工作虽已在部分地区开展,但就全国范围而言,我国农村地区土地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难以得到有效流转,不能成为有效抵押品,造成了农村有效抵押品不足的现实。因此,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创造性的发现和利用农村有效抵押品成为供应链金融能够实施的关键。虽然“五里明模式”中,龙江银行与中粮信托合作对抵押品进行有效创新,使得供应链金融服务当地农业产业化可以顺利进行。但是,仅靠创新而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供应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会使推广成本增加,难度增大。因此,必须从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并有相应的法律制度配套,使得产权的自由流动有法可依。这样,供应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或能有较大突破和发展。

作者:白光远 张亮 龚绍 李萌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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