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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的自律精神

[关键词]他律、自律、公务员精神、培育

[摘要]总体上看,培育公务员精神依靠他律和自律两个层面的努力来实现。社会转型阶段他律机制的缺失凸现了自律对我国公务员精神的养成的重要作用。从社会角色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角度看,公务员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利益密切联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就是扮演社会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公务员作为社会利益分配者的特殊社会角色使自律成为培育公务员精神的必然要求。现阶段培育中国公务员精神,客观上需要强化社会他律机制,主观上需要通过公务员自身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自律机制,来强化公务员精神的养成。

2005年9月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曾庆红同志第一次鲜明地提出,要在公务员队伍中培育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公务员精神”,这就是: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短短的32个字,包含了党和政府对公务员队伍的全部要求。当前,学界就如何培育公务员精神做了多方面研究,如加强法制教育、强化管理、加强体制和制度建设等等。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在他律的层面来培育公务员精神,而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离不开公务员的自律。笔者认为,培育公务员精神,必须强化公务人员的自律意识。本文拟从自律与公务员角色的内在逻辑联系,解析自律是现阶段我国公务员精神培育的重要途径,并提出了公务员自律精神和意识养成的方法和措施。

一、社会转型阶段他律机制缺失凸现,自律对培育公务员精神的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培育公务员精神依靠他律和自律两个层面的努力来实现。以《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我国公务员的行为有了法的准绳。公务员法作为社会他律机制的最集中、最完备的表现形式,对公务员的道德养成具有基础性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影响,“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不可能依靠一部法律的实施来消除,形形色色的官场“潜规则”就是表现。

另一方面,现时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转型时期。这种转型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和发展。而适应这种转变的法律体系从宏观到微观都尚需建立健全。如此背景下,自律机制对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律”(autonmie)一词源自希腊语,由autos(自己)和nomcos(规则)二词合成,其原始涵义为“法则由自己制定”。就是用内化的社会行为法则对自己的言行进行控制。自律控制机制,由三个层次构成,即“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规范首先是对公务人员自身的人格的规范。古人云:“能自治然后可治人;能治人然后人为之用”。自律的人能“自治”,那是因为人格的作用。人格即自我同一性,它保证人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保持自身,而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自我约束相对独立于社会约束,但决非与社会约束相对立。约束的自我性和社会性相对独立和相互统一的现象应引起高度的重视。俗话说,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缺少自我约束的人,容易为自己选择丑恶的榜样。坚持自我约束的人,则能出污泥而不染,永葆廉洁本色不变。因此,自我约束是一个人确定善恶观念并付之于言行的重要内在“关卡”。

自我调节实质上是对自身行为的自我“修补”。人无完人,焉能无过,闻过则改之。这是自律人的自我保护措施。自我调节的前提建立在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基础之上,它是自律意识的升华,是自律行为的高层次的体现。古人谓:“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礼记·学记》)就是这个道理。在一个剧烈转型的社会,社会行为法则(社会他律机制)还处在尚不成熟状态,建立良好的自律控制机制就成为公务员精神培育的重要途径。

二、公务员的特殊社会角色使自律成为培育公务员精神的必然要求

公务员社会角色的特殊性表现在角色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社会利益包含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三类。其中,经济利益是核心和第一位的。政治利益、文化利益最终都通过经济利益反映和表现出来。公务员角色使其与政治利益密切联系。从角色和利益关系的角度看,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就是扮演社会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公务员能否秉公分配社会利益,还是“与民争利”,除了依靠健全的他律机制外,最重要的就是公务员自身必须应有高水平的自律能力和意识。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进行的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已近3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广大公务员在其中起到了带头人和中流砥柱的巨大作用,但也不能否认这样的现实:少数公务员面对市场经济的开放运行方式带来的某些以使其获得个人利益的机会而难以自持,混淆或故意抹杀自我角色与社会角色的界线,在管理人、财、物的领导工作中以个人价值取向、性格取向、情感取向等为转移,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现象,使公务员行为尚缺乏合理公正,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少。

每一位公务员面对这样的现状不能因为尚属少数而掉以轻心,它的传播速度和所具有的破坏力无时无刻不在增强、扩张。作为社会中较高综合素质和优良品质的群体的公务员,不仅要站在“为人”的角度,更应站在“治国”的高度来深刻反省自身,明确所担当的特殊社会角色,告诫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应保持公正、非我的精神状态。因为公务员的言行无时无刻不对群众产生影响,即使生活中的公务员也脱离不了这一角色的制约。所以,公务员只有保持高度的“自律意识”才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做到先公后私、公而忘私,才能成为一名真正体现时代精神和人民利益的好公务员。

三、如何培育公务员高水平的自律意识

面对国家处在转型时期的现实和当前我国社会他律机制现状,结合公务员的特殊社会角色,笔者认为培育公务员的自律意识需要从以下主客观两个层面来努力:客观的层面上,必须强化我国公务员社会行为约束(社会他律)机制建设,为公务员的自律建立刚性基础。自律以他律为基础,没有他律就没有自律,即只有在外力的催化作用下,社会的道德要求才能够更快、更主动地生长为人们自觉的道德意识。在现阶段,完善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强化公务员的自律意识,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者予以惩诫,并不是说我们主观上可以不自律,而是对自律提出了更现实、更高层次的要求。

自律意识和自律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建设和整顿公务员队伍作风的根本保证,也是自律意识和自律行为的最高规范。当前贯彻落实好公务员法就是最直接最迫切的任务。此外,还必须加快完善各类行政法律法规,强化刚性体制和制度建设,把各种监督体制,如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社会团体监督、组织内部监督及法律法规监督细化和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为公务员的自律打造坚实的他律基础。

主观层面上,公务员要构筑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四自”自律机制,切实加强政治品行的锤炼。一是自重当慎于小节。“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官员的腐化堕落,就是初失于小节,而后量变引起质变,积小过而成大错。公务员要时时学习、处处自重,塑造情操高尚、内涵丰富的个人形象,要防微杜渐,时刻保持思想的敏锐和道德的高尚。二是自省当善于反思。公务员更要严于剖析自己,应当有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勇气,及时发现自己思想行动上的不良倾向,“见贤思齐焉,见不贤内自省也”,要善于自查、自纠。三是自警当慎于用权。权力是把“双刃剑”,权为民所用则民喜国益、造福社会;权为私所用则祸国殃民、贻害无穷。慎于用权既要靠组织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更要靠公务员自律自重、自我约束。公务员只有心里装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凡事为了群众,才能当好人民公仆,才能无愧于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四是自励当勤于行事。党和政府的形象是靠公务员体现的,党风、政风、机关作风的树立是靠公务员来引导示范的。公务员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工作作风的集中表现。公务员应务实勤政、淡泊名利、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用具体行动担当好“人民勤务员”的社会角色。每个公务员通过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形式,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使自身产生廉洁自律的内动力,正确对待并主动克服社会中的各种消极影响,切实实现廉洁从政的目的。经过主客观两个层面的努力,一支用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公务员精神”打造的公务员队伍一定会逐渐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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