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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论述

[摘要]民法学课程教学既要体现理论基础,又要从实践性上来强化学科特色。随着高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不断明确,在民法学课程教学及改革实践中,需要提出积极的教改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高职教育;民法学;职业能力;案例教学;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23(2016)01-0102-02

民法学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性上都具有较强的学科特点,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法律课程各重点学科知识及课程的优化,如何更好地体现高职特色,已成为当前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作为法学基础和核心兼具的课程,对于高职学生而言,更应该与时俱进,创新教学方法。

一、高职民法学课程定位及教学现状

(一)民法学课程的准确定位

民法学课程的准确定位是高职教育的基础,也是推进民法学课程改革成败的关键。结合当前教育实际,要凸显人才的专业性、应用性,要能够满足社会生产、生活、管理、服务一线岗位的人才需求。因此,在明确高职民法学课程定位上,要从学生就业导向上,强化人才技能成长。遵循这一原则,在教学活动中,应该围绕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素质组合课程资源,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二)民法学课程教学现状

多数情况下,教师明确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具体性,而学生则仅限于了解,无法从具体的问题中运用法律知识探析法理。另外,课堂教学多从书本知识的讲授上展现理论要点,忽视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一般而言,从课程知识设置、教学方法的运用来看,高职法学教育多沿袭本科高校法律系课程规范,仅对相应教学资源进行筛选与整合。在知识点呈现上重法理而轻具体,重讲解而轻应用,未能与高职职业能力的要求相适应。在知识点架构上,理论知识占据主体,对于教学中的实际案例应用较少,难以从社会实际纠纷及问题中强化学生的法律能力。教学方法较为单一,课堂讲授模式缺乏师生间的有效交流与互动,学生被动学习局面难以有效改善。

二、民法学职业能力分析与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必要性

(一)民法学职业能力分析

民法学是法律类专业的必修实践课程,从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以及法学思辨与法理分析上,需要强化学生的民事法律综合实践能力。与民法学相对应的职业能力相比,高职类学生应该从岗位胜任力上,从基本能力、基本业务上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尤其是民法实训课程教学,更应该与《律师法》《法规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联系,以满足各类群众纠纷与诉求的解决。在法学教育实践中,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具体的法学实例,将成文法的解释与法学教育的自主分析相结合,增强学生对案例的主动分析与实践。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一方面在教师的启发式教学中转变被动接受的局面,另一方面从学生的参与式实践中,将法学知识点与具体案例进行关联,开动学生思维,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职业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案例教学法能够从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自身特点入手,筛选针对性强的法学案例,使学生能够从喜闻乐见的身边案例中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在课时、学科专业及教学内容的优化上,围绕具体的教学目标和任务,着力从学生迫切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理论上,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对法学的感性认知和综合运用。同时,针对人才培养目标,主要从常见的民事纠纷入手,从基本的处理依据上选择适宜的案例进行教学。

(三)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标准

一般而言,在案例选择上应该遵循三个标准:一是繁简相宜,以简为主。在课堂教学中,对于基本法理与实践间的衔接问题,通常利用针对性的案例,让学生从中受到启发。简明的案例可以帮助学生更快地渗透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学习自信。如在学完民法学总则后,可以增加综合性强的案例,案例主体在民事行为、资格、代理、实效性等知识点具有较强的探究性。二是贴近生活实际,兼具新颖性。民法学所涉及的案例大多发生在百姓身边,所以在案例选择上应该以贴近生活为主,尽可能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生活实例来讲解司法问题,如父母能否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问题等。三是实例要典型、全面、针对性强。从案例教学法的实践与学生反映来看,典型的案例往往能够从基本理论、核心内容上吸引学生参与探讨,以达到提升学生对基本法理的理解需要之目的。如对于民法中的“监护制度”问题,学生在学习民法问题时,多从非法律思维模式进行思考,往往陷入非法律观念的错误中。如对于“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设立的法律制度”,有些学生在回答监护人的合法性时,往往解释为“监护人的父母”,而依法理来看,对于监护人的定位,大学生已经成年,因此仍然界定“监护人”时,则只有一种可能,即“他们应该属于精神病人范畴”。这显然是未对“监护人”概念进行充分考虑引起的。

三、高职民法学课程改革对策与案例教学法的创新应用

针对高职阶段民法学的教学改革与创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民法学课程资源的有效整合

结合教育部提出的高职类法律专业课程设置要求,对民法学课程资源进行整合,从各院系实际及地域情况入手,适当优化课程教学内容。如对于法律实务课程,可以从法律文秘、司法助理、法律事务、司法警务等进行划分,也可以从法律执行类与司法技术类进行凸显课程重点。同时在课程选修与必修课优化上,结合各专业特点及学生就业岗位职业能力需求,凸显选修课范围,并将民法学与其他法学课程进行相应融合,便于学科知识在实践中的灵活运用。

(二)课堂教学方法凸显多样化

对于民法学基本知识的教学,要从学生的主体性入手,避免知识点灌输。民法学讲究实践与应用,学科特点需要在教学上善于启发与互动。特别是在法学思维养成上,要发挥提问式教学的积极作用,增强学生的问题意识。另外,鼓励学生参与到师生讨论实践,围绕难题或困惑向老师提问,以问题导向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三)案例教学法优化课堂方案

民法学与民法条文规定在学习实践中较难理解,案例教学法的渗透,也对教师提出了一定要求。案例教学法能够强化课堂鲜活实例的导向作用,如对于案例的科学选择,对问题的设计,对课堂师生互动的组织,对于模拟法庭的环境营造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贯穿于案例实际,并将其涉及的民法学理论、法律规定等知识进行一一呈现,让学生“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如在讲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可以设置具体案例:甲某家的一条狗跑到邻居乙家吃东西,被乙发现后拿棍子驱赶,狗在逃窜时惊动了丙家的小猪,因受惊小猪狂奔撞到了在路边散步的老太太丁,导致老太太多处骨折。在对此案进行侵权责任划分时该如何确定?由于生动的案件情节,加以生活化的案件情境,学生们在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用中,从“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加深了知识点的认识。

(四)注重课堂教学实践性

从高职法学毕业生的工作岗位能力要求,需要强化实践性教学。如利用模拟法庭等校内实践活动与校外合作实习单位进行合作,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见习等增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应用,锻炼学生的法律能力。

四、结语

民法学作为高职法律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在教学定位及课程内容选择,以及教学方法的探索上,应该围绕学生的职业能力导向来优化课程体系,积极从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丰富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热情,促进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费婷婷.新课程标准下高职《民法》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4(15):27-29.

[2]白慧颖.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2(14):158-159.

[3]黄南铨.法律服务体系与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J].中国成人教育,2014(15):165-167.

作者:孙妍 单位: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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