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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造价与合同管理

摘要:针对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从招标和合同签订、变更办理,到竣工结算,简述了如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减少合同纠纷,以及发生争执时如何依法、客观、公正地加以协商解决。

关键词:工程管理;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5.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668(2016)01-0247-

确定合理造价和签订公平合同是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扩建工程以旧路行车安全为前提,具有施工场地受限、交通管制和新旧拼接等特征;另一方面,签订合同时某些条款可能含糊不清或前后冲突,争执时有发生。只有考虑扩建工程的客观因素合理确定造价,并遵循合同公平原则,才能推进项目早日完工,提高营运效益。

1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计价特征

与新建高速公路相比,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计价时需考虑如下特征:1)施工场地受限。公路两侧或预留中间带拓宽,施工场地较为狭窄,人工、机械作业需因地制宜,工效、机效均有所下降;同时,道路(或场地)进出口的限制要求,使车辆运距有所增加。2)道路交通管制。扩建工程需以旧路行车安全为前提,应根据交警和路政部门所制订的交通管制方案施工,增设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如水泥防撞墩、水码或反光锥等隔离设施;道路施工点(或绕行)预告或警示标志;扩建中面层施工完毕后对旧路病害处治,因转换交通而增划临时标线等。3)新旧结合处防护。如拆除旧桥涵端墙和锥体护坡,搭板侧边形成垂直临空面,容易坍塌并诱发事故,应逐级开挖、加固处理。

2各阶段的造价控制

2.1招标和合同签订阶段造价管理(1)准确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清单控制价编制越准确,工程实施越顺利,其编制应做到不重不漏。一是明确招标项目范围和内容,如某附属房建配套工程,因实际变化而调整:新增收费岛17个、大棚2个和楼房1栋;取消某站区办公楼,同时列入旧楼改造装修专项工程。二是熟悉清单细目步距,按技术规范和计量口径列项。(2)明确约定主材和油料基价。因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合同签订两者存在时间差,对于材料调价条款中的基价日期往往看法不一。从预算角度考虑,以公布招标控制价日期为准,并在招标文件(或补遗书)中加以明确。(3)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采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有效标价的平均值”按权重比例计算评标基准价,可避免高价围标,又可使低于成本的标价作废,是较为合理的招标定价方法。这是因为“招标控制价”一般经过了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具有权威性,以一定比例参与评标,起到权衡的作用。如某附属房建工程,“招标控制价”占60%,“投标有效标价的平均值”占40%,其评标基准价为1210万元,中标价1196万元(业主公布控制价1233万元),造价合理,进展顺利。(4)修正不平衡(或差错)工程量清单。合同签订之前,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工程量清单尤其是单价进行复核并作调整,使细目单价适中、更趋合理,尽量减少日后变更计价发生不必要的争执。着重从两方面核查:一是对本标段清单不平衡(或差错)单价进行调整;二是对不同标段同一细目单价的显著差异进行调整。2.2施工阶段变更计价管理工程设计变更是在所难免的,其原因:一是设计出图早于实施,如为满足当地发展需求而调整(或优化)立交规模或位置,又如现场客观条件变化而增设挡土墙等。二是前期地质勘察不够准确,有些图纸与实际地质、水文情况不符,如软基处理中挖淤换填或桩长增减等。控制这类基础工程变更,应从源头抓起,加强地质勘探,提高设计质量。(1)按程序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填报×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包括:变更缘由;变更依据,如设计变更图纸、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设计变更令等;变更数量计算及附表,如变更前后设计图表数量或现场联测数量确认单;变更费用计算及新增单价分析。变更报告经设计人员、监理核实后由业主审批。(2)新增单价的分析确定。变更计价优先套用合同清单单价,如果缺项或拟套单价的前提发生较大变化,则按合同约定、现行预算编制新增单价。此外,遵循变更定价不改变合同价格水平的原则,有些新增单价还可在合同单价基础上分析确定,如某合同中植筋12(植深15cm)单价为18元/根,经简单材料抽换,新增32植筋单价为43.5元/根。值得注意的是房建变更计价问题。房建工程变更大多可套用合同单价;当缺项而需确定新增单价时,应按房建计价模式将措施、税金等费用摊入“综合单价”中,这样才算完整。如按该方法,某站区旧楼改造装修造价指标1046元/m2,新建饭堂1338元/m2。2.3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设计变更价款处理完毕后,按配合比(抽料控制)、信息价和承包风险系数计算材料价差;核对账款往来、应扣款项;签署标段合同结算协议,进一步明确余款支付。将各实施合同结算价款按概算口径分门别类归并,并与概算批复对比,分析项目造价执行情况。

3合同条款(或变更价款)争议协商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条款有歧义或前后冲突时常引发争执,影响工程进展或结算,乃至诉讼。因此,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先推敲合同条款、溯源(原意),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结合实际协商解决。3.1合理解释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对含糊不清的合同条款,可客观、公正地作出解释。如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增加52.5款“变更的支付:相对于变更部位所在单位工程的同类分部工程合同总价,变更金额增减范围在±5%内,不予变更”,该条款表述不清:1)属于变更价款支付的范畴,不是对合同条款第51条按实办理变更的修改或补充,故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执行合同条款第51条,这符合招标文件范本的要求;2)其原意为相对于变更部位所在单位工程的同类分部工程合同总价,变更金额增减范围在±5%内,中期不予支付变更价款(结算时支付),而不是不变更工程。3.2修正前后冲突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对于合同条款前后冲突,可参照行业惯例(如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修改。如某监理合同,对由于征地拆迁等非监理单位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施工监理工期延期而引起的监理服务费,执行合同附件:“……工期延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不增加监理服务费,延期超过三个月(不含三个月)时,超出三个月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增加监理服务费……”;同时还增加5.4.3条款:“此项附加服务,不调整监理费用”。显然两者冲突,依据《合同法》并参照招标文件范本,取消增加的5.4.3条款是合适的。3.3变更价款争议协商解决遵循合同优先、现场实际和补偿成本的原则,协商解决变更价款争议:1)确定变更是否成立,如某桥梁支座垫板用钢板替代高标号砼,与设计文件冲突,该变更不成立。2)若变更成立,则依合同计价;合同缺项时,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成本补偿。3.4新增单价下浮比例新增单价下浮比例一般采用中标价与业主公布招标控制价差值比例。如果采用在合同中直接确定比例数值的方法,则应慎重考虑工程类别和质量管理等因素。3.5合同附件或增加专用条款措词把关对于合同附件或增加专用条款,招标前需认真审阅、仔细推敲,尽量避免因措词含糊不清或条款冲突而发生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

[2]解绍璋.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

作者:林绍芝 单位: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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