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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及经济法的关系思索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以来,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牢固树立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并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

一、科学发展观概述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它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从历史上来看,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观,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即从增长理论到发展理论,再到后来的可持续发展理论。起初在社会发展上,强调的是GDP的增长,而忽视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一文中对此进行了揭露与抨击,进而提出了“零增长”的过激解决方案,由此拉开了科学发展观的讨论大幕。之后兴起的“持续发展观”和“综合发展观”更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明确地指出发展并不等于经济增长、发展是一个全面范畴,并进而提出人的全面发展是评价发展的尺度和发展的重要目的。这些理论突破,使得上世纪末产生了两个标志性的文件———《21世纪行动议程》和《里约宣言》,在其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由此带来了人类社会发展观上的重大转变。这些新发展观的思潮对我国的发展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影响,最终产生了上述《决定》中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这一成果。科学发展观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其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一切发展都必须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3.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首先要抓好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经济社会必须协调发展,其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基本认识或总体看法,是重大战略思想。

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价值

1.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私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需要,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而出现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现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控,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因此,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关于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其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符合19世纪末资产阶级自由竞争,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导致了竞争的不平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垄断组织凭借垄断优势,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时常不顾市场秩序,侵犯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已不适应垄断后的经济现实。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并逐步成为各国统制及立法的理论依据。

2.经济法的社会价值。传统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有三种使用方法: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法律价值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和平、安全、自由、文明、正义、效率等方面。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笔者认为,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它还要兼顾国际社会利益。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首先,经济法的价值之一: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社会整体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实现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直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可以说是经济法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不是不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而是通过在追求其他价值的过程中,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其次,经济法的价值之二:社会整体公平。与民法追求的个人公平不同,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整体效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即使具体经济行为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危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在认同分配差异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经济法独特的人文关怀。

三、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内在统一性

1.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理念上的内在统一性。对于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现象的全体的本质的和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藉助于此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人类发展观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经历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根本宗旨,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人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具有主体的意义,主要是指追求发达的经济只是手段,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各种层次的需要。二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这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即随着社会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应当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到不断提高。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实现是以社会的整体发展为出发点的,它立足于社会,着眼于各个发展因素的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上每个人的发展。这个特点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不谋而合。经济法是面临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使命是立足于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它“以社会为本位,解决诸如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即竞争秩序、保护弱者、官民捆绑参与国际竞争等整体性问题”。根据社会与个体的关系,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每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因此,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在社会本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上,两者方向是一致的。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效益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社会全面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2.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目标上的联系。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相继提出,表明两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科学发展观是新时代的世界观,是党执政的观念指导,而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状态和目标,只有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目标。经济法同样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经济和谐为目标。而社会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经济和谐是构成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基础。和谐社会不是不要经济增长,而是强调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增长的财富要均衡地分享。和谐社会是一系列具体的指标,不是抽象的。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一个艰苦漫长的过程,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而经济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制度性方法,它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一起构筑和谐社会的大厦。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科学发展观作为哲学思想,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它对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具有指导意义。由于与经济法的共性更多,对经济法的指引作用更是强大,特别是我国目前经济法的立法、实施还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对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我国经济法

1.从《公司法》的修订看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新公司法的修订主要包括改革公司设立制度和资本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拓宽股东出资方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取消了转投资限制。旧法在公司设立制度和资本制度的主要不足有: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要求注册资本一次出资到位,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以期通过注册资本信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实践中大量存在抽逃出资或公司亏损等原因,导致公司资本不足,对债权人保护的愿望落空,反而造成了资金闲置,并因公司设立门槛较高,抑制了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出资方式和比例方面,局限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等五种方式;禁止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一人公司,以防范风险,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大量存在等。新法针对上述不足,进行了以下修订:一是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并实行分期出资的法定资本制。第26、81条分别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从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不等降至3万元和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二是大幅降低对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第27条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所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因此,为债权、股权、信用、劳务、采矿权等出资方式打开了大门。三是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第二章第三节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为防止制衡机制的缺失导致股东通过挪用公司财产、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制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取消了对转投资的限制。通过上述修订,大大降低了投资门槛,贯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于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在公司设立和资本制度方面缩小了内资与外资企业的差别,体现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2.从《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看科学发展观的落实。首先,贯彻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例如,取消了旧法对内资企业成本和费用扣除的限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工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等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公平竞争,贯彻落实了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其次,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以前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企业优惠为主,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区差距加大,经济发展方式粗放,内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新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第25-34条将税收优惠向高新技术、公共基础设施、农业、环保、节能节水、创业投资、研发、安全生产、综合利用资源等产业倾斜。第29条继续给予民族自治地区等落后地区税收优惠的自主权,体现了统筹区域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第三,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在纳税人身份界定、税收管辖权、法人所得税制、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反避税港避税、反资本弱化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加强反避税工作。通过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贯彻落实了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加强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促进行业布局优化和地区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体现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导向。

综上,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具有内在统一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我国经济法,使社会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健全相互协调,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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