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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进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正式在我国确立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的确立,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构建方面仍然存在需要探讨和改革之处。参考国外的经验总结、检视并反思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属必要。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基本特征:

第一.明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阶段和主体。目前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为检察院和法院,可以进行排除的诉讼阶段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这与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动议决定是否排除的规定不同。这样的规定或多或少地受到大陆法系传统中对检察官地位认识的影响。大陆法系的检察官被赋予了“法律守护人”的地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客观的官署”。人们对检察机关倾注了极大的信任,乃至认为检察官是“站着的司法官”。我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当事人化的诉讼一方.而是主要承担公诉职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胜诉并非其唯一目标。其最根本的职责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此外检察机关具有履行监督侦查活动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责.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正是此种权责的体现。另外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有显著的隔断作用,可以防止法官提前了解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内容.先人为主地对案件形成预断,避免减弱排除证据对案件判决结果所起的实质性作用。

第二,明确了审判阶段中辩方的初步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被告人一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可以选择提供或放弃提供:另一些学者认为这是被告人一方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者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规定的是辩方的初步证明责任。从条文上看。“应当”一词表明这是一种义务.并非赋予辩方选择提供或放弃提供的权利。两院三部有关负责人就《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辩护方承担启动证据非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指出“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辩方承担的只是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只需提供相关的线索,并不一定要提供证据。

第三,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持审慎态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此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相关条文。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态度谨慎.对此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我国规定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也应当被排除于程序之外,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大进步。也符合世界各国的一般做法。另一方面,我国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实物证据只有同时满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且无法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才会被排除。这样的审慎规定既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现实,也符合法治发达国家对于实物证据排除的一般做法,体现出保障权利和追求真实这两种诉讼价值的平衡。

第四,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这不但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也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第五.赋予法院在对证据合法性存疑时的主动调查核实的权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8条规定:“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即法庭可以在检察人员与辩护人不在场的情形下独立地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相较于过去的规定,对于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方面的限制大大减少,扩大了法院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独立调查的权限。对于“两院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所规定的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争议。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当前我国仍然存在重惩罚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的现实背景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几乎注定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有学者对纸面上的法能否顺利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深表疑虑,②芰丕有人认为审前供述是否非法的认定难度大,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的审前供述排除难度大,以及检察机关证明非法证据难度大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整体评价上,既有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过于超前的观点,也有认为其过于保守的观点,甚至有人主张照搬包括“毒树之果”在内的美式排除规则。针对这些观点,我们不妨看看一些学者所极力推崇的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也许能够得到一些启示。

二、美国第四修正案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和发展

纵观世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发达的当属美国,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数个宪法修正案,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美国真正建立起第四修正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一般认为。联邦系统确立第四修正案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联邦最高法院1914年对Weeks案作出的判决。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禁止联邦执法机构警察通过违反宪法的扣押行为而获得的证据在审判中的使用,其理由是,否则第四修正案将成为一纸空文。1961年的Mapp案正式将第四修正案的证据排除规则强制适用于各州,至此第四修正案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在全美国被正式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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