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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适用疑难研究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刑事法律援助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大程度保护了社会弱者,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但是,在实务中,法律援助制度要想实现设立之初衷,笔者认为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回馈社会的公德心占据很重要的一部分。政府和国家,作为维护每个公民的坚强后盾,如何通过一次次的改革修改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将法律援助制度发挥最大的效能。律师,始终战斗在法律实践的一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线,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线,因此这个职业要求每个律师心存责任感。在这样物欲横流的社会,律师如何笃定自己,始终如一地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如何将自己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负责任地做好,是当下我国律师需要思考的。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等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免费提供辩护的一项法律救助制度。[1]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开展的广度和深度,也是衡量一个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尺。刑事法律援助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积极回应。实质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社会弱者和底层公民,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法律保障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如果公民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丧失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那么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人权的规定无疑就成了一纸空文。而法律援助制度受到重视,逐步发展和完善,正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回应。公民通过平等的诉讼途径,通过程序上的正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实体正义,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及取得成效

(一)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但是,在实务中,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上述中的第一类,而第二类因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保障不健全、不完善以及提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或者要求较高而又没有详细细致的审核标准、加之缺乏相应的审核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往往出于谨慎而不予同意申请者的请求。并且,在实践中,如因经济困难而提出申请的需要申请者提交低保户等相关证明,等申请者备齐所有材料之时,早已过了最佳聘请律师阶段,甚至有些还过了开庭审理时间。

(二)刑事法律援助取得成效

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陡增。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受案范围包含了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等5类,并且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无形中囊括了一大批案件,比如本课题组前期接到的法律援助案件正属于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那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其中,江西省在2013年上半年法律援助案件共计1034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达到4395件,同比增长了214%。[2]从数据可以直观看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半年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三、刑事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严重不足

在刑事法律援助上,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实践中日渐增长的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且援助经费主要来自地方,而不同地区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同,导致的结果便是越是贫困的地方法律援助越是困难,这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从本课题组所在地级市司法局和办案中了解到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现有的经费难以维系陡增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及指定辩护人的现状。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律师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二)刑事法律援助补贴过低直接导致愿意承

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专职律师数量较少,质量较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执业证律师承办,由于办案补贴往往低于办案成本,绝大多数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律师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省略办案程序(如不在庭前阅卷、会见等),影响办案质量,[3]这基本上成了我国中西部地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普遍现象了。笔者所在地级市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费是每件800元,其中包含了差旅费、交通成本、会见成本、复印成本等。可以想象,800元的补贴通常情况下都会低于办案成本,直接导致了愿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数量严重低下。甚至有时会出现某些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一个律师愿意承接,这时直接造成办案时间的不足。此时法律援助部门只能靠软硬兼施的方式来指派承办律师。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需要法援律师先行垫付费用,到案件判决后提交相关材料报批申领法律援助费用。长此以往,仅凭律师的热情和正义之心,很难坚持下去,并且很难保障高质量的辩护。加之,一般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时间是提前三天。三天的时间需要安排会见,复印材料,和法官、检察官沟通本案案情,准备辩护意见,工作量如此之大,难度可想而知,并且有多少律师会舍弃手中的事务,会舍弃宝贵的休息时间全心全意准备付出与回报严重不对等的法律援助案件呢?笔者经过调研了解到,绝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交头接耳的,有玩手机的,有呼呼大睡的,甚少有精心为承接的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准备的。殊不知因为辩护律师的不负责任,往往给公诉人及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留下很大的漏洞,甚至“一不小心,一不留神统统承认了罪状”,结果便是造成己方代理的被告人失去获得应有辩护的权利及合法权益。事后,追悔莫及已晚!刑事法律援助对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特殊意义,各国一般采取刑事优先原则,在资金短缺时往往通过严格控制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保证刑事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4]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实践中,其政府补贴过低最终将会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陷入低补贴、低质量的恶性循环中,这与域外刑事法律援助的优先性理念,与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也是背道而驰的,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

(三)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权利及保障有限

一方面,基于接到指定或通知辩护一般在开庭前3天,准备时间短;另一方面,辩护律师拿到的证据仅限于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提交的对被告人不利的各种证据,致使辩护律师不能更为全面地了解本案事实,不能了解全面证据,从而客观上制约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加之部分辩护律师专业业务不娴熟,辩护焦点舍本逐末,法条与事实脱节,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程度。

(四)法庭采纳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率较低

实务中,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因客观上的原因,比如承接时间短、获取全部案件材料较难等,以及主观上的原因,比如责任心不强,走过场的心理态度等,综合情况下,提供的辩护意见质量不高。此时,法院采纳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率自然不高,再加上个别法官心理上倾向于检察机关,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只是出于任务而参加庭审而已,即使部分有违事实,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也不会提起上诉,而有些被告人因为不懂法律以及无法陈述事实,无法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提出具体的不服意见而上诉。综合之下,法庭采纳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率就更低了。

四、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费投入,提高补贴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从而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紧跟时代步伐。政府除加大宣传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影响力及加大财政拨款外,可以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中来,定期进行募捐等,设立专项基金,争取获得更多经费支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补贴,进一步调动律师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缩短与承接案件成本的差距,提高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

(二)出台相应法律,如《法律援助法》,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省司法厅及市司法局应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严格规范律师的法定义务,将其作为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应加强同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整理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反映的情况,为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当然,省司法厅及本市司法局还需加强监督,对反映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及纪律的情况予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罚,定期宣传律师职业道德,加强律师队伍培训,让每个律师从源头上积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办好每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学界有不少观点主张建立公设刑事辩护律师制度,专门承担刑事法律援助,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如何构建这一制度将是今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三)保障承接法律援助案件辩护律师的权利公、检、法等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

辩护律师的正当权利。一是辩护律师提出申请查阅、复印全部案卷材料时,公诉机关应积极配合,不推诿。特别是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起诉期间公检机关未提交已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公检机关应提供相应证据,比如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录像及记录等。二是对于指定辩护的,法院应至少在开庭前15天将相应起诉书送达至法律援助部门,法律援助部门应当在收到3日内指派辩护律师,让辩护律师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复印相关案件材料、会见等,从而提供更为优质的辩护意见。[5]诉讼中的每一个人都享有获得申辩和辩护的权利,而基于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受到教育等限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专业知识有限,更缺乏相应的辩护技能等,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所以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专业法律人士为其辩护。在犯罪嫌疑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律师费时,政府此时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每个公民依法平等获得专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律师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刑事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不是完成每年的任务,而应为维护依法治国、司法进入深水区的法治社会而有所作为,更应自觉追求司法公正,积极为需要的公民提供辩护。虽然,我国立法体系还不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不计其数,但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及实施,也正是在贯彻及响应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个弱势公民平等的获得救济权,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作者:龚红卫 郑烨 单位:景德镇陶瓷学院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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