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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实务和理论研究

【摘要】21世纪是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国际上主要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征税,我国也对部分电商模式征税,未来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现有理论研究陈述角度大致相同,缺乏定量与实务分析,未来可通过数据测算、案例分析和调查问卷等形式,针对电商不同模式下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电商全面征税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B2C;C2C

一、引言

我国电子商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已步入高速发展时期。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图1),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规模逐年递增,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7%,占2015年中国GDP(67.67万亿元)的27%左右。电商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7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其中,B2B(企业对企业)电商交易额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增幅上升17%。电子商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其隐蔽性、无形性、主体流动性等特点,对我国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严峻挑战。电商交易和实体交易本质相同,随着我国电商的发展和成熟,今后对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在保证国家收入的基础上,税收还可作为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调控工具,因此,从国家税收和电商发展角度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非常必要。本文从实务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并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对电商征税的情况,以期为我国电商税收立法和加强电商税收征管提供参考意见。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实务动态

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曝光。上海黎依有限公司通过“彤彤屋”网站销售婴儿用品,采用不开票、不记账、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式逃税。经当地国税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在2006年6~12月不含税销售额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11万余元。法院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处以罚金6万元。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销售冠军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并对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纳入征管范围。该网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信用级别达到3个金皇冠,累计有200万笔以上交易。针对此事,新浪微博发起“你支持对网店征税吗”的投票,共有5417人参与,其中72.9%的网友反对征税,担心缴税压力可能会转移到消费者头上。从2013年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到2016年华润董事长傅育宁、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们多次在两会中提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加强电商税收管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4月,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税务机关相继约谈辖区内电商企业,引发查税风暴。然而,当年5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提到,“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含电商、互联网+)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紧急叫停电商查税风暴,电商全面征税在2015年得以暂缓。2016年3月,我国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7月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政部长楼继伟表态,对电子商务不征税不公平。上述一系列事件表明,未来对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离全面征税尚有一定距离,全面征税面临诸多难题,电商征税的具体管理办法还有待出台,全面征税需要一个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研究动态

(一)电子商务模式与征税情况

电子商务主要包括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模式(李恒,2014)。B2B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平台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发采购,交易双方为企业,需要发票作为记账或抵扣凭证,通常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B2C模式下卖方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而且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实行,不纳税可能性低,但企业可能会借助其广泛而隐蔽的电商销售造就新的避税天堂,因此主要问题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C2C即个人网店,典型代表是淘宝,卖方既无证经营,也不开具发票,监管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我国电商税收征管法律的缺失,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

(二)电商征税的必要性

刘春江(2005)运用福利经济学相关原理,论述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利弊,指出征税在短期内弊大于利,长期内利大于弊。曹洪(2011)、张炜(2014)等从交易实质角度,认为电商交易与传统交易其本质是一样的,均应纳税。谢波峰(2014)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非“真空”,而是有法可依,应依法纳税。针对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学术界对B2B、B2C模式征税已基本达成共识,而且实务中已征税,而对C2C电商是否征税和何时征税仍存在争论。洪兰(2013)从避免税收流失、保护实体经营、规范网店经营、完善征税体系四个方面,马洪娟(2013)从法律必然性、公平必然性、行业必然性三个方面,余碧艺(2015)从可税性角度即理论和实务上的税收可行性等等,剖析对C2C电商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个体电商促进了就业,且征税成本高,监管难度大,应税收入不高,宜暂缓征税。但是暂缓征税不等于永不征税,长期来看对电商征税是必然趋势。

(三)电商征税存在的问题与阻碍

曹海生(2012)根据已有文献总结出电商税收征管的三类问题:一是继承性问题,在传统商务中已经存在,电商只是继承下来,包括假发票、伪造账簿等行为,在B2B中体现得更明显;二是放大性问题,在传统商务中早已存在的问题在电商中被放大,包括无证经营和不开票销售,主要存在于B2C、C2C模式中;三是电商新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于跨国销售中。针对C2C模式,王肖肖(2013)从税收政策角度,如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劳务发生地模糊、应税行为判定缺乏依据,以及税收征管角度如电商税务稽查困难、成本高、现有技术和信息化水平的制约、现行法规的空白等方面进行阐述。余碧艺(2015)从实务角度阐述C2C电商征税面临着成本高、难度大、冲击就业等诸多挑战。

(四)电商征税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陈晓红、喻强(2000)从征管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对策。曹洪(2011)认为电商税收征管的关键是要充分发挥网络服务商(ISP)的作用。伍红、胡杰琦(2013)通过对电子商务流程分解,提出以现金流为突破口,以信息流为基石,构建电子商务网站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新型征管模式。靳万军(2014)提出综合考虑规范管理、税收公平和支持发展三个方面,协调经济发展、纳税人诉求和税收治理三方不同诉求。张桂玲(2014)从改进税务登记并完善税收立法、配合行政辅助、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提高商家纳税意识四方面提出对策。胡绍雨(2014)从调整现有税制、重构电商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三方面提出建议。汪旭晖、张其林(2015)提出推动政府单维征管模式向“平台—政府”双元征管模式转变,网店实名、终端征税、电子发票、平台代缴将成为发展趋势。

四、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经验借鉴

作为电商发源地的美国,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访问连续三年免税、避免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之后多次延长免税期限。2013年美国《市场公平法案》获得美国参议院的绝对性支持,法案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同时对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小企业免税。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发表《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实际。1998年欧盟公布《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欧盟企业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统一征收20%的增值税,开创了国际上对电商征收增值税的先河。2003年欧盟开始实施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各国执行自身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最高是瑞典的25%,最低是马德拉群岛的13%。新加坡2000年发布《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要求有形商品在线交易与线下交易同等纳税,而在线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的税率征税。英国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条例》规定,在线商品交易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相同,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分为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日本出台《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收入需要缴税,但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澳大利亚规定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的小规模个人网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世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经验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成普遍共识并已实施,多是在现有税制基础上进行修改和拓展,而不是开征新税种以减少征税阻力。多数国家在征税的同时给予电商一定的税收优惠,通常是设立起征点的形式,这些为我国电商全面征税提供了经验参考。

五、评述与展望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征税,我国实务界已表明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并对部分电商模式征税。纵观国内文献,绝大部分仅从理论角度分析电商征税,主要论述电商征税的必要性、征税问题以及征税对策。关于是否征税,从交易实质、保证税款,以及法律要求、税收公平、行业发展等角度进行阐述。我国对不同模式下电商征税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必然趋势。征税问题主要分为继承性问题、放大性问题和电商新问题,或者从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角度剖析征税问题,而现有对策主要从平台、立法、技术等角度进行阐述。可见,现有文献缺乏实证方面的研究,对电商税收的定量分析还处于空白,理论方面对于电商征税问题和对策的陈述角度大致相同,分析缺乏创新性、针对性和实务性,因此我国电商税收的研究空间巨大。未来可分别针对电商不同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B2C和C2C模式。针对B2C模式下企业卖家现已征税,但存在一些征管问题,可对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进行案例分析,利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艾瑞咨询、电商平台等数据,大致估算电商征税对国家税收贡献和企业税负影响,并深入剖析B2C电商征税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解决征税问题。针对C2C模式,目前处于放水养鱼状态,几乎处于税收监管盲区的状况,因调查对象广,可采用问卷调查形式,分别对个人卖家和买家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实地走访和网络平台发放问卷。对于个人卖方主要考察纳税意识、税收知识、电商征税态度、征税的期许与诉求以及征税应对措施等;对于个人买方主要考察个人消费习惯与能力、购物商家的选文化艺术论文择因素、电商征税态度、征税对购物的影响等。根据问卷数据来分析电商征税阻力的影响因素以及对买卖双方的影响,进而提出合理的征税对策,包括征税时机、征税标准、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

作者:陈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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