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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碳交易市场发展

1国际碳交易市场现状

1.1碳交易市场机制比较完善完善的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主要体现在市场分类和政策出台。国际碳交易市场包括自愿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管制型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中管制型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企业和政府为完成法律规定的减排任务而进行碳交易的场所[2]。《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三种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实施机制(JI)和国际排放权交易体系(IET)[3],如图1所示。CDM和JI是基于项目的市场,IET是基于配额的市场。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以配额为主体,以项目交易为补充[4]。配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政策制定者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使用的欧盟排碳配额EUA;项目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如由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以及由JI产生的排放削减量ERU。西方发达国家已建成了全球性的碳交易市场,包括EU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减排计划(NSW)等。EUETS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排放交易体系,不仅覆盖欧盟成员国,而且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三个非欧盟成员国也加入其中[5]。EUETS已规划到第三阶段(2013~2020年),为减排制定了适宜的路径。1.2三种灵活机制发展迅速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三种灵活机制作为碳金融工具,在关键国家和地区实施并迅速发展。2007年,EUETS在欧盟的总碳排放中覆盖面达到了40%,实现贸易额500亿美元;CDM一级市场贸易额达到74亿美元,二级市场发展也十分迅速[6]。2011年,EUETS总贸易额同比上涨了11%,达到1710亿美元[7]。2008~2012年,所有CDM项目有望减排29×108t二氧化碳当量。尽管《京都议定书》只约定到2012年,但是CDM在之后依然能够运营,2013~2020年间有望产生34×108t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8]。JI项目在2010年减排4100×104t二氧化碳当量,市值5.3亿美元;2011年减排2800×104t二氧化碳当量,市值3.39亿美元。截至2012年3月,JI项目已累计发行1.31×108减排单位(ERU),其中50%由乌克兰产生,32%由俄罗斯产生[7]。作为新兴市场,碳交易市场易受到外部环境不稳定性的影响,如政策因素、国际气候谈判、国内配额计划、温度等[9]。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碳价持续下跌,2009年2月达到最低值,随着全球经济逐渐好转,碳价稍有回升,如图2所示。1.3全球碳交易量及交易额增长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成交量与成交额全部实现井喷式增长,成交额比2006年增加383亿美元,增幅高达155.1%;成交量比2006年增加18.5×108t,增幅高达163.14%。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虽然增长率大幅回落,但是成交量与成交额依然保持增长。2009年和2010年发展较为平稳,2010年较2009年虽然成交量大致持平,但成交额上升了10.75%。2011年成交量与成交额继续保持增长,成交量高达102.81×108t,成交额高达1760.2亿美元。世界银行报告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成交量与成交额有望达到440×108t和5799亿美元。碳交易市场发展如此迅猛,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指日可待。图3、图4为2005~2011年全球碳交易成交量和增长率以及成交额和增长率。2.3全球碳交易量及交易额增长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成交量与成交额全部实现井喷式增长,成交额比2006年增加383亿美元,增幅高达155.1%;成交量比2006年增加18.5×108t,增幅高达163.14%。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虽然增长率大幅回落,但是成交量与成交额依然保持增长。2009年和2010年发展较为平稳,2010年较2009年虽然成交量大致持平,但成交额上升了10.75%。2011年成交量与成交额继续保持增长,成交量高达102.81×108t,成交额高达1760.2亿美元。世界银行报告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成交量与成交额有望达到440×108t和5799亿美元。碳交易市场发展如此迅猛,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指日可待。图3、图4为2005~2011年全球碳交易成交量和增长率以及成交额和增长率。由图3、图4可以看出,2005~2011年,不论是全球碳交易量还是碳交易额都一路攀升,短短7年时间翻了数倍。即使在经济最萧条、全球GDP下降0.6%的2009年,碳交易量和交易额依然保持上升趋势,碳交易市场发展之迅猛可见一斑。1.4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碳交易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参与,国际金融机构争相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碳交易利益相关方日益增长的金融与服务需求。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到碳交易的各个环节,不但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规避由减排项目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还能从新的角度收获利润,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赢。

2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2012年之前,不限制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可向我国购买碳减排额。我国目前还只有清洁发展机制(CDM)一种交易机制,即发达国家向我国投资碳减排项目,该项目的减排额返还投资国,从而通过碳减排项目的投资来抵消该国承担的减排额度。2.1我国CDM市场概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CER生产国,具有巨大的减排潜力。2008年,在CDM一级市场中,中国以84%的份额遥遥领先于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界最大的CER生产国(见图5)。2009年,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市场份额稍有下降,但我国仍以72%的份额保持世界第一的位置,如图6所示。自2006年起,我国CDM项目数与核证减排量均实现井喷式增长,到2008年底,正在开发的CDM项目数较2006年增加11倍。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签发的CDM项目数累计达到835717761个,占世界总量的61.76%。我国CDM项目更多地分布在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或人均收入较低的地区,如内蒙古、云南、四川、甘肃;人均收入中等或中等偏上的省份有较多的CDM项目,如山东、福建;而富裕省份的CDM项目一般较少,如北京、上海[11]。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富裕省份技术较先进,能源利用率较高,边际减排成本较大,继续减排的潜力较小。而经济较欠发达地区,不仅拥有丰富的风能、水能等自然资源,而且技术相比发达地区较落后,减排潜力很大。截至2013年8月1日,我国已获得CER签发的CDM项目共1319项,签发项目在各省区市的分布情况如图7所示。我国CDM项目主要集中在节能和提高能效、开发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等领域[11],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占比高达81.7%,其中水电、风电、节能发电项目比重最大。原因是这些项目近几年发展很快,项目机会较多,且水电、风电项目开发早,技术较成熟[12]。水电项目高度集中在云南、四川、湖南,因为这三个省的水资源丰富,还有许多待开发的水电项目,而沿海省份的水电开发基本完毕,不适合继续发展;风电项目高度集中在内蒙古;提高能效项目分布较均匀;能源密集型大规模重工业和制造业项目分布在山西、江苏、山东、湖北、安徽等地[11]。2.2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拥有巨大的碳交易潜力,发达国家为了兑现其在《京都议定书》中的承诺,会向我国大量购买碳减排额度,大约每年为2×108~4×108t[13]。尽管我国是CDM市场的最大卖家,成交量约占世界总量的60%,但相比欧盟而言,我国碳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虽已相继成立了碳交易所,但除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盈利微薄,其他交易所几乎出现亏损,一些中小规模的碳交易所更是面临被并购重组的风险。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由于国内企业没有法定减排责任,所以对碳交易的主动需求不大。自愿碳减排为我国碳交易所的主要业务,但占世界份额很小,几乎是在为企业树立公众形象,对交易所的利润贡献很小。强制减排方面,我国约90%的CDM项目卖给外国买家,少有在国内碳交易所进行交易。二是因为配额分配方案及排放监测制度设计问题还不明确,制度不明确就会直接影响交易的进行。另外,碳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的创新程度与我国碳交易市场潜力不匹配。国际上早已出现期货形式的碳资产买卖,而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尚只有现货交易,处于最低级状态,碳资产证券化还为时尚早。2.3商业银行的参与度总体不高发展碳交易市场当然离不开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但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碳金融业务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认识不足;二是缺乏大型风险规避措施;三是碳金融产品与服务过于单一,缺少创新。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兴业银行是参与碳金融业务的代表。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向社会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正式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即在为一个项目贷款之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社会、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截至2012年12月,兴业银行绿色金融融资余额达1126.09亿元。兴业银行支持的项目可以实现在我国境内每年节约标准煤2316.03×104t,年减排二氧化碳6683.47×104t,年减排化学需氧量(COD)88.65×104t,年减排氨氮1.51×104t,年减排二氧化硫4.36×104t,年减排氮氧化物0.69×104t,年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1501.29×104t,年节水25579.06×104t[14]。2.4成立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十二五”规划确定了2015年全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文件,批准201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省市成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的任务主要是制定管理方法,测算本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15]。我国目前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特别是从2013年开始进入后京都时代,减排势在必行。这7个省市经济较发达,具备发展碳交易试点的基础。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将对我国早日建成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表2为各碳交易试点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

3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3.1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国虽然是CDM的最大卖方,但整体上处于被动地位。笔者认为我国CDM发展主要面临以下问题:3.1.1社会各界对CDM的认识不足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商界对碳资源的价值有很高的认识,而我国一些决策者还未充分了解到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性,甚至金融机构对其蕴含的巨大商机尚不完全了解。我国只有兴业银行一家中资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他金融机构较少涉及绿色融资,致使CDM的发展受到较大限制。3.1.2CDM市场不健全,中介不成熟我国虽然是最大的CDM碳排放权供给方,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不能真正融入国际碳交易市场,就没有CDM定价权。我国的CER通常被发达国家以远期合约方式低价买进,包装后再以高价卖出。我国在CDM一级市场上获得的碳融资,远远不及中间商在二级市场倒卖后获得的利润大,2010年和2011年CDM一级市场成交额仅为二级市场成交额的13%(见图8),这让稀缺的碳资产通过CDM机制流入发达国家,给我国政府及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由于CDM项目从申请到执行过程长、程序复杂,一般的企业是难以独立完成的。而国内专业的中介机构相当缺乏,尤其是缺乏专业人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CDM市场的发展。3.1.3CDM项目风险因素多,导致交易成本较高第一,由于CDM项目审批程序复杂、标准严格、周期较长、跨国交易以及东道国的法律政策等,让交易变得非常复杂;第二,由于一些指定经营实体(DOE)缺乏监管,可能会在准备材料与审核时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待CER交付之后,项目业主才能获得收益,收益大小取决于业主的议价能力,前期的融资风险非常高。上述众多风险因素,使得碳交易成本很高。3.1.4指定经营实体(DOE)制约我国CDM市场发展CDM项目申请数量日益增多,而CDM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DOE)数量有限,具有合格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数量也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多的申请需求,造成大量项目积压在DOE手中,提高了申请的难度和成本,延长了审核与注册的时间,导致项目注册的成功率降低。另外,由于EB对我国政策缺乏充分的了解,导致国内一些可再生资源项目得不到及时注册,极不利于我国清洁能源的发展[16]。3.1.5CDM项目的技术投入较少外国买家与我国进行CDM项目合作时,大多是以资金投入为主,将CER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销售,较少有技术投入。造成技术转让壁垒的原因主要是外国买家担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不能保护其知识产权。国内研究跟不上,引进技术又程序复杂,引进的很可能是淘汰技术,企业无法掌握核心技术。另一个原因是价格差别,许多项目业主只关注初始投资成本的高低,而忽略整个寿命期内的隐形成本。国外技术通常比国内技术昂贵,初始投资较大,所以许多项目业主选择用相似但更廉价的国内技术代替。3.2对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相关建议针对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状况,综合各方学者的结论以及笔者个人观点,提出以下建议:3.2.1扩大碳金融的影响力碳金融发展时间不长,我国一些管理者,甚至是金融机构的管理者都还没有意识到碳金融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我国CDM的最高管理机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NLGCC)应增强碳金融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到发展碳金融的重要性。具体而言,首先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企业和银行乃至普通民众展示我国发展碳金融的潜力以及CDM项目运行的具体程序。第二,可以在各个城市设立地方碳金融研究所,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办各种碳金融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第三,对首次参与CDM项目的企业给予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让它们从项目中得到利益,提高其参与CDM项目的积极性。3.2.2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我国已建立了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代表的众多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笔者认为,在我国碳交易规则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交易平台“遍地开花”的局面并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反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建议国家应建立统一的排放权交易平台,把所有的碳交易都整合到交易平台上进行,严禁场外交易,这样既可以规范市场,又能够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3.2.3加强金融业对CDM项目的支持金融业对于CDM项目的资金支持非常重要,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学习国外银行的优秀经验,包括与之合作,提高自身处理碳金融业务的能力[17]。由于CDM项目从申请到审批时间长、过程复杂、风险因素多,因而其交易成本较高,前期需要大量融资,如果资金来源紧张,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执行。鉴于此,笔者建议,第一,效仿普通抵押贷款并加以改进———以项目未来产生的收益作为抵押品,同时下调资本金要求和贷款利率,帮助企业顺利融资;第二,在确保贷款能按期收回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即适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第三,创新CDM融资工具———商业银行可进一步开发针对企业的绿色信贷产品,重点开发适合的绿色信贷模式[18]。目前已经出现的一些创新性绿色融资贷款产品见表3。3.2.4完善碳金融法律框架,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CDM机制及其项目引入我国的时间很短,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特殊要求。外国买家与我国进行CDM项目合作时,较少有技术投入,主要原因之一是担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所以,我国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完善其他关于碳金融的法律法规,为碳金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保证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主要是建立健全CDM项目资质系统,明确各方资质标准;界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明确惩罚措施;加快制定CDM项目开发人员的考核机制、标准,确保开发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3.2.5大力发展中介市场碳交易业务的专业性非常强,一般业主和买方都不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因而中介市场成为促进CDM发展的关键。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专业技术咨询体系来协助分析、评估、规避项目与交易风险。国家应注重培养专业知识扎实的中介人才,学习国外中介机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有助于我国中介机构良性发展的政策。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充分发挥其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与项目业主共同开发CDM项目,以及向项目业主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购买等服务[12]。

作者:张盈 匡建超 王众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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