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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与伦理学论文

一、“自然”对“意义”的遮蔽

人生活在两重世界中,即自然本体世界与自由的意义或价值世界,人的本性到底是从人的自然世界去找寻还是应该从人的意义世界去找寻,这在哲学上一直是争执不下的问题。在伦理学中也长期存在着关于自然和意义(或价值、精神)的争论,当代生物伦理学的出现,同这些争论是分不开的。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有代表性的回答:一种观点认为人的理性和精神是人之为人的关键,人的自然属性和欲望是理性限制和统治的对象。所以应从人的精神合理性本质出发,通过对人的感性肉体欲望的抑制来尽量限制感官的要求,如人的激情、冲动、欲望、需要等,以达到理性战胜感性的要求,从而实现人的道德理想、价值和德行。这一观点是建立在灵魂统治身体这一认识基础之上的。这种哲学伦理学传统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开始,后经过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伦理学的拓展,一直到康德的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道义伦理学的传统,他们都主张从人的理性本质出发来设定道德规范。第二种观点与之相对,它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把人的自然需求当作人的本质,它充分肯定人的感性欲望的正当合理性,把人的精神和理性看作满足感性欲求的手段和工具,因此把寻求快乐幸福作为人的价值理想和人追求的最高目标,他们甚至把一切能够带来快乐和幸福的东西称之为“善”。这种学派从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后经文艺复兴时期对人的感性需求的高扬一直到近代的功利主义。另外一种观点以尼采为代表,他认为身体和灵魂,人的自然与精神是人的有机体中同样有根据的、对抗的力量,他们相互挑战并激发出最高的成就。他把人的身体称为“伟大的理性”,并试图由此理解精神性的东西在自然中就有其根源,他从自然中获得其生命冲力。尼采为此援引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他看到这种自然进化的过程不仅仅是通过自然进化的选择和适应机制来规定的,而且在本质上也是通过这种由自然进化而来的精神形式所规定的。他试图借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来整合达尔文的进化论,把生命体的进化作为一种身体和精神的辩证法加以理解。在这种辩证法中,自然和理性不是相互压迫,而是相互挑战。随着尼采的影响日益增长以及现代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建立在上帝创造基础上的古典的人类图景终于实现了向建立在进化论基础上的进化生物学纲领的转变。这场转变从根本上说就是在对伦理学的讨论中引入了生物学,试图从生物的角度对伦理学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上的人性论和人类图景直接构成了生物伦理学讨论道德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这种理论对伦理学提出的一个难题是:怎样找寻人的意义和自由?既然人是彻头彻尾的的“生物人”,人是自然进化的结果,并且继续处在进化之中,他并没有作为“创化的王冠”而达到终极状态。这样人作为自然的出生不再可以被当作神圣生物的肖像,并由此也不再具有自由人格,而是被理解为从纯粹的偶然事件中演化而来的,那么,人的意义世界只有通过自身生产创造才能产生。它只有通过行动赋予它的生命以一种价值。但是,倘若他只是进化的产物,其因果机制可能完全支配着他,以至于自由只是一种纯粹的幻想。生物伦理学不仅颠覆了传统伦理学的基础和人类图景,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它还彻底埋没了人的精神和意义世界。[5](P379-380)事实上,人与一般动物不同,人不仅具有生物性,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人还具有社会性、反思性和创造性,在自然世界的基础上,他还能创造一个意义世界、价值世界。在意义世界中,人能按照自己的愿望,使自身从本能和现实环境中超越出来,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打破生命本能和现实规定性的关系束缚,使自己的存在获得开放的、应然的和生成的性质,意义的存在是人之为人的根本,诚如赫舍尔所说,“人的存在从来不是纯粹的存在;他总是牵涉到意义。意义的向度(dimension)是做人所固有的,正如空间的向度对于恒星和石头来说是固有的一样”[6](P46)。如果没有意义,人只是一个客观的、有限的存在,是“一条在卵石和土地上蠕动的虫”,或是“一个在无边无际的浩渺宇宙中盲目浮游的生物”[7](P18),如果人只是生物性的生命,则与禽兽昆虫并没有本质的差异,那么这种存在不足以贵称为人的生命。只有不同于动物属性的意义世界的构建才能凸显人性的尊严。生活在意义世界中,追求价值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独特的生活方式。动物是单一自然性的存在,而人具有二重化的存在结构,生活在“双向度世界”充满张力的否定性结构中。一方面,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在其身上始终禀赋“物性”,但另一方面,人的意义向度又要自身从这种自然中超越出来,做一个“真正的人”,意义意味着超越,不寻求意义的生物人只是一个“未完成的人”。正如当代政治理论家米歇尔•诺威克所说:“人是地球上唯一不盲目、本能地遵循他们自己本性规律的动物,而是愿意自由地选择遵循本性规律。只有人感到自由地做、或不做他们应当作的事情的乐趣”[8](P22)人无时无刻不为超越自身生存的动物性、有限性、偶然性和受动性的愿望所驱使,无时无刻不在内心激荡着一种趋向自由的力量、热情和憧憬,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9](P169)。人的这种自我超越,自我创造,永远向未来敞开的本性就集结在“意义”这一概念之中,这也是人的独特的价值本性所在,在这种意义世界中,人可以在有限中达到无限,在必然中把握自由,人“虽然充满劳绩,但还诗意地安居于大地之上”[10](P91),在这种意义世界中人获得终极价值依托,获得自身安身立命的基础。人拒绝接受既定的“事实”,他总是生活在“远乡”,生活在“未来”的牵引之中,正是这种对理想和自由世界的绝对指向性,变成了人类超拔自身的强大动力,引导人走上了不断解放自身的历程,意义成为人存在的基础和本性,成如赫舍尔所说“正是意义照亮了人的存在”[11](P48),正是意义和价值对人的这种特殊功用,千百年来的文人学者一直致力于对意义世界的构建。意义不是一种客观实存,“意义意味着一种不能被归结为物质关系或不能被感觉器官感觉到的状态”[12](P50),它要求人类克服自身所固有的生物性倾向,它是人类对实存和定在的超越。生物伦理学把人看作一个纯粹生物性的存在,他们从一种生物性的人类图景出发,把人的社会属性、人的意义的存在和与此相关的价值禀赋都从其考虑中剔除掉了,把人的自然生物性看作是人的道德价值的来源和基础。似乎自然的存在涵盖了人的全部存在状态,意义世界在道德的行为方式中没有留下什么痕迹,它以人的自然本体世界性完全遮蔽了人的自由的意义世界。事实上,人的生物性非但不是作为价值的源泉和根基,相反它是被超越和扬弃的对象。包括道德在内的人的意义世界不是从人的生物属性中产生的,而是由人类超越本体的主观价值赋予的。

二“、物”对“人”的消解

人和物是两种不同的存在,物受单纯的自然法则的支配,它的运行直接为自然律所支配,动物之所以如此行动,并不是因为他们在人类生活中看到了一种必须无条件加以维护的善,而是因为它们不可能采取别的行动:他们的行动是自然规定好了的;人的存在不是完全有自然法则支配的,道德法则或“法”而不是自然法则构成人存在的法则,它现实地体现为人类所缔造的超越本体世界的意义世界。人的理性本质是意志自由,他不为一切定在所束缚,突破自然法则而使自然委质于意志,缔造自由世界是人不同于物的特性所在。康德口中传颂的名言:“两样东西,我对他们越是坚持不断地思考,越是有更新更大的讶异和敬畏充满了我的心灵,这就是在我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规律”[13](P16),也从侧面我们揭示了二者的不同,在康德看来,自然规律主要对物起作用,而对人起作用的规律是道德规律,但从自然规律来看,“那数不清的世界把我当作一个动物,而消灭了我的重要性,这个动物被暂时赋予了生命,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又把构成自身的质料归还给所居住的行星,这行星不过是苍茫宇宙中的一粒灰尘。”[14](P16-17)。而从道德规律来看“它无限地提高了我作为一个理智东西的价值。道德规律向我展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以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活。道德规律向我昭示,人的存在使命决不受这个生命和条件的限制,它将伸向无限。有理性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正如全部现象都以自然为基础一样”[15](P17)。虽然人在一定意义上人也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人作为现实的存在,自然本体构成其不可或缺的前提,但正如赫舍尔所说,人在本质上不是一个纯粹客观的存在,他的本质是意志自由。人不甘为自然定在所束缚,不是被动地接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而是通过实践理性在自然基础之上缔造一个自由的意义世界,实现对现实客观定在的超越。人的自然性虽然是人存在的基础,但是它相对于人的本质而言是不自由,是人存在的有限性,是应被扬弃和否定的对象。伦理道德就是这样一种对人的自然定在进行扬弃的基本形式,它通过自由意志对自然感性的扬弃使人摆脱物的奴役和束缚,使人超越自己的客观定在而获得解放,获得自由。这正是人与物相区别的本质所在。卡西尔曾经说过,“我们绝不可能用探测物理事物的本性的方法来发现人的本性。物理事物可以根据它们的客观属性来描述,但是人却只能根据他的意识来描述和定义。[16](P8)生物伦理学好象不了解这一点,它从生物学的意义人去认识和定义人,把人看作是受自然法则趋势和奴役的纯粹客观的存在,完全抹杀和漠视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把人看作与一般动物无异的有机组织,在他们看来,人是遵循自然法则即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律,是由本体层面的自然机械规律所主宰和支配的存在。生物伦理学也承认伦理道德的存在,但在他们那里,道德不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价值赋予,而完全成了人的生物机体的一种生理机能(生命伦理学),或是由人的遗传基因决定的(进化伦理学),并且断定人的一切道德责任、道德行为都是由生物学因素决定的,在这里,人的自由意志再也没有任何立足之地,人完全成了生物学因素的奴隶,所有的道德行为都被还原为“自然”,道德规律变成了纯粹的生物学规律,而不再是处在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的自由规律,既然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生理规律所支配,人就是完全委身于自然的存在。这样生物伦理学完全混淆了人与动物的不同存在方式,与动物一样,人成为自然法则的载体和呈现者,在他们的视野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消失了,人完全被降低到动物的层次,这时毋宁说人就是一般的物。既然人是由无法抗拒的客观规律决定的生物性的存在,他的行为必然没有丝毫背离和偏差地遵循既定的客观规律,他永远无法挣脱自然法则的束缚而获得自由,人作为完全由生物规律所决定的客观定在,也不可能拥有任何意志自由,这样也不必为自己的任何行为负责。对意志自由的否认,就意味着对道德责任的消解。道德责任是以责任主体的自由为前提的。如果人的一切都是被某种客观的无法抗拒的因素决定的,自身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和空间,那么它就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个体就取得了道德的豁免权,再谈论道德责任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而生物伦理学的错误正在于它在一种决定论的基础上讨论人的道德和道德责任,他恰恰是把人的道德责任置于被客观因素决定的生物基础上,这样一种立论基础和自然主义思考方法,从一开始就彰显了其实践的虚妄性,并且注定它在理论上也不可能有任何建树而只不过是为学界徒增一些聒噪罢了。

作者:高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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