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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税收营销战略论文

一、跨国公司及税收营销战略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更多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进行有效控制和统筹决策,从事跨国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跨国公司一般制定有各自的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掌控着大量核心技术,运用限制性商业手法,以及非价格竞争手段,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和垄断,并在公司内部实行转移价格,以求得最大的整体利益。跨国企业有两个典型特征:第一经营活动“没有国界”;第二视税收为全球性成本,既可独立也可合并纳税。

二、跨国公司税收相关概念及原则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两大特征。

1.属地原则

也可称为来源国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照该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课税权力时,必须受该国的领土范围制约。即:一国政府只能对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所取得的收益行使其特征税收权力。

2.属人原则

也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此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课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属国范围的制约。即只能对该国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行使征税权力。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收益、所得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税收管辖权及其选择所引起的。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免税法(MethodofFullExemption)

所谓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免予课税。免税法又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1)全额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在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全额免税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假设,德国的A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为35.9万美元,其中包括在德国国内所得28万美元,以及设在B国的分公司C所得7.9万美元,分公司已按B国规定的30%的税率缴纳了公司所得税。

A国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如下:

年所得30万美元以下——30%

年所得30万~35万美元——40%

年所得35万美元以上——50%

假如A国不实行免税法:

A国应征税额=35.9×50%=17.95

B国已征税额=7.9×30%=2.37

M公司共缴税=17.95+2.37=20.32

假如A国实行全面免税法:

A国应征税额=28×30%=8.4

B国已征税额=7.9×30%=2.37

M公司共缴税=8.4+2.37=10.77

(2)累进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公民)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时,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其适用的税率是将其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起来,以此总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的方法。

累进免税法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仍以上例

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条件下应征税额

=(30×30%+5×40%+0.9×50%)×(28÷35.9)

=8.93

B国已征所得税=7.9×30%=2.37

M公司共缴纳所得税=8.93+2.37=11.3

2.扣除法(Methodoftaxdeduction)

所谓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所得税收作为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再按率计征本国应纳税款。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的总所得-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适用税率

有个设在A国的M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20万美元,其中包括在A国国内所得12万美元,以及设在B国的分公司所得8万美元。分公司应按B国规定的40%税率缴纳所得税。A国所得税税率为45%。

假如A国不实行扣除法:

A国应征税额=20×45%=9

B国已征税额=8×40%=3.2

M公司共缴税=9+3.2=12.2

假如A国实行扣除法:

A国应征税额=(20-3.2)×45%=7.56

B国已征税额=8×40%=3.2

M公司共缴税=7.56+3.2=10.76

3.抵免法(Methodoftaxcredit)

所谓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本国居民(公民)以其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已纳所得税税款冲抵本国纳税义务的方法。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抵免法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这里只介绍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始于1918年美国的《税收法案》。它的特征是外国税款可以全额直接的充抵本国税收。可能的限定条件是,同一项跨国所得的外国税款抵免不能超过居住国(国籍国)的税收负担。

有个设在A国的M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20万

美元,其中包括在A国国内所得12万美元,以及设

在B国的分公司所得8万美元。

分公司应按B国规定的30%税率缴纳所得税。

A国所得税税率为35%。

抵免限额=8×35%=2.8

B国已征所得税=8×30%=2.4

允许抵免的已缴B国税额:2.4

A国政府应向M公司征收所得税

=20×35%-2.4=4.6

A国政府对M公司来自B国的所得应补征的税额

=8×(35%-30%)=0.4

对于上例,若B国税率为40%。

抵免限额=8×35%=2.8

B国已征所得税=8×40%=3.2

允许抵免的已缴B国税额:2.8

A国政府应向M公司征收所得税

=20×35%-2.8=4.2

A国政府对M公司来自B国的所得应补征的税额

=8×(35%-40%)=-0.4

-0.4万补征额如何处理?A国会退给M公司吗?

一般视为零处理。

4.税收饶让(Taxsparingcredit)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所享受的减免税款等优惠,视同在国外已纳税,准予抵免居住国(国籍国)纳税义务。

假定甲国总公司A在某一纳税年度在国内获得的所得额为500万美元,甲国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40%,在乙国的分公司B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获得所得200万美元,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同时乙国对分公司B的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

分公司B向乙国政府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200×30%×(1-50%)=30

分公司B获得减免视同缴纳的税款

=200×30%×50%=30

两项合计=30+30=60

甲国允许抵免的限额

=(500+200)×40%×200÷(500+200)

=80

可见,允许抵免的限额大于两项合计,按60万美元抵免。

总公司A应向甲国缴税=(500+200)×40%-60=220

二、跨国公司税收战略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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