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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朝核问题

一、朝核问题的是否违反国际条约探析

(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朝核问题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具有不平等性和歧视性首先,根据该条约第9条规定只有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即美、英、法、俄、中是有核国家,其他国家都不能拥有核武器。其次,该条约第1条规定“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第2条规“定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这些规定强化和保障了美、英、法、俄、中的核武器国家地位,剥夺了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权利。2.《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退出规定上存在漏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倘断定与本条约事项有关之非常事件危害其本国最高利益,为行使国家主权起见,有权退出条约,该国应在提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项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某一事件是否危害一国的最高利益没有清晰和准确的判定标准,极易导致解释上的随意性,朝鲜的退出并没有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原则性和强制性规定。(二)《联合国宪章》与朝核问题1.朝鲜核试验违反《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联合国宪章》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确立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的首要宗旨,朝鲜发展核武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违反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2.朝鲜核试验违反《联合国宪章》“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不适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是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朝鲜发展核武器目的正在于以武力威胁国际社会为换取最大利益赢得筹码,显然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二、和平解决朝核问题的最佳国际法途径———六方会谈

(一)六方会谈的性质六方会谈是一种国际调停行为,调停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张英杰 李慧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南昌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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