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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堰塞湖”效应探析

【摘 要】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相关问题是当前会计学界的研究热点,尤其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更是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实务中,由于金融资产分类标准的不明确,给了企业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重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和机会,文章以“中粮地产”为例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利润堰塞湖”效应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对金融资产分类及后续计量的建议,以期改进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关键词】 金融资产; 重分类; 公允价值; 利润堰塞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2-0011-03 
  一、引言 
  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公允价值的运用在国内外备受争议,而运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更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热议。 
  由金融资产分类问题产生的“利润堰塞湖”,是指企业存在根据自身的需要,将金融资产带来的投资损益利用金融资产进行累积,在必要时将积蓄的投资盈亏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释放,以达到盈余管理或者规避税收的目的。“利润堰塞湖”释放的利润“洪峰”将导致企业的利润突变,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也影响了投资者对企业实际盈利能力的判断。 
  本文将通过中粮地产的具体案例阐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及处置对企业利润造成的影响,并对“利润堰塞湖”效应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规范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二、“利润堰塞湖”的形成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1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审议通过了将所持招商证券股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截至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市,公司所持招商证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股数111 756 693股,持股比例3.12%,股份限售期12个月,至2010年11月17日起就可以上市流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决定将对招商证券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原在长期股权投资下核算的招商证券的账面价值为1.81亿元,而重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招商证券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若以转换日(2009年12月22日)的收盘价27.83元计算,其与长期股权投资下核算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将达29.36亿元。这29.36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利润堰塞湖”,在以后年度公司减持招商证券股票时将被释放,造成企业利润的突变。 
  查阅中粮地产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中的股票类,其分项目的公允价值占当期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公允价值的比例如表1所示。 
  故本文将以中粮地产持有的招商证券股票为主,对公司从2009年到2012年连续四个期间,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事项产生的“利润堰塞湖”效应进行分析。 
  三、“利润堰塞湖”的释放 
  在2009年将持有的招商证券股份由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截至2012年,公司多次抛售持有的招商证券股票,获得的税后利润及对净利润的影响见表2。 
  由表2可知,中粮地产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净利润中,处置持有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招商证券股票取得的税后利润分别为2.24、2.19、2.15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55%、62%、52%。中粮地产的多次抛售行为对净利润的影响均超过当期净利润的50%,对利润的贡献非常大。 
  中粮地产七次减持持有的招商证券股票所产生的税后利润详见表3。 
  中粮地产公司处置招商证券产生的投资收益来源于三个部分:(1)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数额,在出售时转入当期损益;(2)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3)在转换日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了留存收益,同时将该差额从留存收益中转入所有者权益而形成的29.36亿元的“利润堰塞湖”的释放。 
  四、“利润堰塞湖”的影响 
  由表4可知,(1)自2009年到2012年,中粮地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分别为当期利润的53%、132%、155%和103%,即在2010、2011及2012年,若除去投资收益,该公司净利润为负,将是亏损的。(2)自2010年起,取得的投资收益突增,且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也较2009年有大幅提升。(3)该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24、3.91、2.93、2.87亿元,占总投资收益的比重相当大,分别为69%、72%、53%、68%,可见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利润的贡献非常大。 
  值得注意的是,经所有者权益累积的“利润堰塞湖”,即通过从资本公积中释放的“利润洪峰”,形成了2010—2012年投资收益的重要部分,进而对利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2006年准则定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的是排除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该账户类似一个补充账户,基本等同于“其他类”。由于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利润,只有当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才会将累计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变动额转出。在一定程度上为“利润堰塞湖”的形成提供了载体,所以起着“利润蓄水池”的作用。当市场行情有利且管理当局需要进行盈余管理的时候就可以出售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时将累计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从资产负债表转入利润表,释放在“利润堰塞湖”中积蓄的利润,从而使净利润产生“利润洪峰”现象。 
  在本文的案例中,中粮地产公司就是利用了这个“漏洞”,通过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积累了潜在的数额巨大的“利润堰塞湖”,并在持有期间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将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在所有者权益中,而后在未来将其释放达到增加投资收益,提升净利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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