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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1.发表论文时,博士生本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博士生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必须是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发表论文中的检索论文必须是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2.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

  3.我校根据不同的学科门类制定如下具体要求:

  ⑴理科类学科及材料学科的博士生须至少在SCI、EI源期刊或我校指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检索机构检索;

  ⑵工科类(除材料)和管理类学科的博士生须至少在SCI、EI源期刊(含被检索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或我校指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EI检索机构检索;

  ⑶文科类学科的博士生须至少在SSCI、CSSCI源期刊或我校指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其中SSCI、CSSCI源期刊论文至少1篇。

  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不论其发表在何种刊物上,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

  4.撰写与博士论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及教材)4万字以上并出版者,折合成1篇核心期刊论文;

  5.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署名大连海事大学),或获国内外发明专利(研究生排名前两名,署名大连海事大学)1项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6.在我校或学生本人所在单位主办的同1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1篇论文计;

  7.在学位论文中“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部分所列出的论文后必须注明此论文对应学位论文的哪一章节。

  8.目前我校指定的核心期刊为北京大学出版社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此后将随《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改版进行调整。

  9.各学院(系)可制订高于本细则的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具体实施由各学院(系)审查,学位办复核。

  此要求自201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此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原《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连海大研字〔2006〕731号)中“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文章要求”执行。

  拓展阅读:法学博士在学期间论文发表要求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的基本要求,法学院法学学位分委会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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